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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益] 加班費是否免稅?

看板PublicServan標題Re: [請益] 加班費是否免稅?作者
jjeffrey1015
(fr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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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roletariat (Die Ruinen von Athen)》之銘言:
: 標題: Re: [請益] 加班費是否免稅?
: 時間: Mon May 4 23:01:42 2020
:
: 所得稅法第14條
: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
: 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
: 之所得:
: 四、第一款薪資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
: 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
: 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

加班費免稅額度是不超過規定標準者,
原則上不能超過法定上限。


勞工部分,勞動基準法第32條2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一個月上限是46小時,
不過後來勞基法也有修正,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
一個月不得超過54小時,
有人去問如果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加班費免稅額度是不是比照修正成54小時,
似乎是肯定的。


公務員的話,
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
加班管制規定
(一)各機關職員(含約聘僱人員)加班,應由其單位主管視業務需要
事先覈實指派,每人每日加班以不超過四小時為限,每月以不超
過二十小時為限。

似乎就是依這條定20小時為上限


至於教師部分,依據教育部 1010056063A號函,
高中職以下教師每月不超過70小時(暑假25小時、寒假15小時)



: 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
:
: 所以加班費還是有機會課到稅
:
: 依財政部民國74年05月29日台財稅第16713號函釋
:
: 二、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32條
: 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
:
: 三、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
: 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前列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其加班: 時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之內。
:
:
: 所以平常上班日的加班時數不超過46小時(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的部分免稅,
: 超出的部分要課稅。國定假日例假日加班的時數不算在46小時之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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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eno4022: 推 05/05 07:50: 推 jjeffrey1015: 46是勞工,公務員是20 05/05 08:11: 推 ewb2: 專業,謝謝! 05/05 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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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forme05/05 10:13推!

kai28628605/05 17:26感謝分析

proletariat05/05 18:58公務員真的是次等人 加班費沒有加成數免稅額還比人低

roy147yo05/05 19:01 是上帝的選民 不可質疑功德王說過的話

j6ru04jo305/05 19:10請問出差費是不是也不必繳稅

jjeffrey101505/05 19:42對,差旅費也免稅

HLPT05/05 23:30公文人員加班費沒有規定要納入所得稅吧,警消加班80小時的

HLPT05/05 23:30加班費沒有課稅

基本上,有所得就應該要課稅, 加班費免計所得稅可以說是一種優惠, 既然是優惠,還是必須限定在法定允許的工時上限, 不然等同於鼓勵違反。 警消那部分是因為本來就沒有法定上限, 但釋字785之後, 是不是還是一樣沒有就工時設上限, 這個就看之後會不會有修正。 五、各機關職員及約聘僱人員加班費管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機關職員及約聘僱人員加班,應由其單位主管視業務需要事先 覈實指派,每人支給加班費時數上限如下: 1.上班日不超過四小時。 2.放假日及例假日不超過八小時。 3.

每月不超過二十小時

。 (二)機關因業務特性或工作性質特殊或為處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解決 突發困難問題,或搶救重大災難,或為應季節性、週期性工作, 需較長時間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報經主管機關或主管 機關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准後始得支給專案加班費。

但警察機關外

勤警察人員、消防機關外勤消防人員、海岸巡防機關外勤人員

、 飛航管制人員、氣象觀測人員、法官、檢察官、紀錄書記官、機 場(港口)檢疫人員、關務人員及國境移民事務人員專案加班費 之支給,

得不受上開規定之限制

※ 編輯: jjeffrey1015 (42.75.248.233 臺灣), 05/06/2020 00:25:22

proletariat05/06 01:04https://reurl.cc/vDvo0y 舊聞 這個審計太糟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