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諷刺!中市模範公務員 向廠商「揩油」
: 林男收車後,到2019年7月22日,約2年時間的油耗、停車費、ETC高速公路通行費、
: 罰鍰、維修費、牌照稅與燃料費等,共23萬1322元,全由德眾公司負擔,臺中地檢署
: 時,林男雖坦承犯行,願繳回不當利益,卻又改口否認犯罪,還宣稱由廠商提供車子
: 公務機關的「慣例」,檢方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並聲明法院「無減輕其刑之餘地」
假設: 契約有規定, 廠商須提供車輛給機關使用,
如果沒有照契約執行, 反而是貪瀆(讓廠商省下買車的錢,
廠商得到利益)
而這件事, 麻煩的是, 林男不知道有沒有被檢察官捉到私用?
比如說開這台車去接小孩之類的
如果有的話, 成罪的機率很高, 不過我覺得應該不會判太重
大概就類似, 開公務車去接小孩那種程度而已
不會判到七年以上,...
ps: 除非契約沒寫到, 廠商需提供車輛給機關, 那就有機會到七年以上
ps: 一般這種近千萬 or 千萬以上的工程契約, 會把廠商提供車輛寫進契
約嗎? 如果會的話, 那他的 公務機關"慣例"的辯解, 也許說的通
罪就會很輕了 ----> 類似警察把警車騎回家這樣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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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奇問一下 首長開公務車回老家(不是宿舍喔)這樣可以嗎?
有些機關會有首長副首長等公務車的特殊規定
之前有遇到一個案子廠商標案有提供筆電使用,拿回家辦公文
怎麼每次都同一個人對這種違法的事有這麼多解釋
以前就聽說有些機關的工程標案是包含看工地的租賃車
推
很多工程案都包含巡檢租賃車啊
某些人可能平常被酸民當箭靶心態扭曲了吧,看到這種貪
污的垃圾還會心生同情
公務員餒,被砍年金、被長官&刁民狗幹,揩個油也很合理
吧?
大概是這種心態
我覺得不行
就算綁合約要廠商提供,23萬元的費用,還上高速公路,看
你怎麼解釋這是跟工程相關的公務使用
現在工程不是都禁止提供機關代步車了嗎
常需要去巡工地的契約會寫由廠商提供車輛會同巡查 至於
有沒有私用那就…
高官巡工地應該是廠商派車派員陪同啦,承辦才會自己開
因為有些地方政府秘書處死不多租點車,某些單位外勤又多,
配給的車又不夠用,最後只能靠各單位八仙過海想辦法。在這
狀況下,就有些別有目的的人混雜使用,外面不清楚的很難了
解問題,分別這些差異。
假設:你跟你媽每年生一個,應該可以稍微解決少子化的問題
爆
Re: [新聞] 林智堅是研究計畫「共同作者」林錫耀:非除了學術倫理外 中華大學的碩論還可能牽涉到違反採購法的問題 根據新聞來看 民進黨秘書長林錫耀:「各位如果有讀過研究所應該都清楚,接了研究計畫, 其實都會找助理大家一起來參與,這個是常態,林智堅本來就是共同作者啊,47
Re: [新聞] 蘇貞昌女兒接的2495萬工程免招標 竟是桃政府採購法裡面規範的是不得"轉包" 法條裡面轉包定義可以參考政府採購法第65條 1.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程、勞務契約,不得轉包。 2.前項所稱轉包,指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3.廠商履行財物契約,其需經一定履約過程,非以現成財物供應者,準用前二項規定。5
Re: [新聞] 廢電線險遭滅證 高虹安:不排除大面積開挖推 abaddon: 一堆幫兇開民主倒退車,無罪推定都不知道,該用什麼標準 01/08 10:52 → abaddon: 去檢驗球場不是看市長心情耶,他媽的,我猛挖總是會挑到 01/08 10:52 → abaddon: 毛病吧,但就不符合SOP,現在高就是民氣可用,不管制度 01/08 10:52 → abaddon: ,這對民主是種傷害,只會製造對立仇恨。 01/08 10:52 → abaddon: 我講的是程序正義問題 01/08 11:447
Re: [請益]採購法觀念求指導走火入魔的理解方式 前幾年開始因為某些審X報告(應該是沒記錯)的關係 有2個態樣 變成以很走火入魔的方式...但工程會似乎還是以各機關自行裁量處理 然後 各機關根本無法好好解釋給審X聽...於是 弄出很多奇怪的樣態 然後傳來傳去 就類似 原PO這樣採購觀念不深的 開始走火入魔理解7
Re: [請益] 民法231條第2項怎麼解???任何事情如果口說無憑 都是依據雙方契約 包括交付日期 0929交付日期到了 機關都沒位子停7
[請益] 執行機關契約變更我是進A機關2個月的約聘人員 目前承辦1件勞務採購 這件案子原本應該由B機關作招標採購管理 為了配合啟用典禮 才由A機關作招標2
Re: [請益] 已決標,但廠商不願意用預算書單價調整總價發包最低價決標?假設是這樣的態樣。然後沒有公布預算書單價 : 2.有規定得標廠商認為某項目單價不合理時,得於訂約時由本機關與得標廠商協議調整之 : 。但如果協議不成呢?後續有什麼解決方法? 廠商如果認為機關某項目單價不合理時,應該請廠商舉證說明。 如果廠商真的在這時間點舉證說明- 政府採購法第64條 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 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廠商因此 所生之損失。 建議事先在契約中明訂甲方(學校)得因疫情調整或變更行程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