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談] 年改釋憲是不是太早提了
小弟論文剛好是寫這塊的,今年通過口試準備申請補訓了,看到這主題剛好回一下
年改三號解釋其實最大的謬誤之處,其實就在於將軍公教的退休金視作社會福利
原因只是因為舊制和新制國家負擔部分的財源來自稅收,和社會救助或津貼相似
但其實退休金和社會保險年金一樣,在各國都被視為當事人所賺來的權利
而非國家單方提供的恩惠,其中最大的差別就在於當事人是否有先為對待給付
在德國的公法上財產權概念下,這個要件被稱為「自己給付」
自己給付最典型的方式就是「繳費」,例如社會保險的保費或退休基金提撥
而保費既然是源自於當事人提供勞務所獲取的報酬
因此在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是把為實現雇主對勞工照顧義務所分擔的保費
也視為當事人自己給付的一部份,而這部分也是雇主應該負擔的勞動成本
而另外針對未繳費的舊制恩給制部分,聯邦憲法法院在1999年的史塔西特殊養老金案中
也承認未繳費而是以服勞務的方式換取的退休金,也符合自己給付的性質而受財產權保障因此德國公務員在現在依然是恩給制,但並不妨礙其退休金是其所享有的財產權利
而該三號解釋中運用的「層級化財產權保障」的概念
實際上是源自於德國聯邦憲法法院1981年刪除待業期間給予社會保險年金薪點的判決
其以個人關聯性和社會關聯性區分年金給付保障強度
也就是以相關給付是源自於當事人事先的給付(繳費、服務)
或是基於社會連帶理念下以稅收支應所給予的福利(例如國民年金中之最低保障年金)
來決定違憲審查密度的高低,以及對於立法形成自由的尊重程度
個人關聯性強者,應該受到財產權高度保障,應採較為嚴格的審查標準
反之,社會關聯性強者,立法者具有較高的形成空間,應該採較寬鬆之審查標準
在這個違憲審查密度的標準選擇模型下,照理說軍公教人員的退休金無論是舊制或新制
都是當事人透過提供服務和繳費賺取來的權利,個人關聯性強,應該給予高度的保障
並以較為嚴格的標準進行違憲審查
但在該三號解釋中,大法官多數意見卻用了很奇怪的理解方式
把舊制恩給制和新制國家負擔部分,視為基於社會連帶理念而給予的社會福利
認為其具有較強的社會關聯性,而選擇寬鬆審查標準,給予立法者廣泛的形成空間
原因只因為財源源自於稅收,完全忽略了國家同時身兼軍公教人員的雇主這個身分
而許院長真的在理解上有錯誤嗎?看看他在683號解釋的意見書
只能說許宗力老師1.0和2.0的改版改的真的滿大的
另外一個點是服公職權應該受到的制度性保障的問題
為了證明483和605號解釋所稱的服公職權制度性保障
可以和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對基本法第33條第4、5項作相同解釋
透過常業文官制度的基本原則對立法者的形成空間構成限制
花了100多頁在論證,同時還涉及行政學等問題,這邊就不細講了
主要就是服公職權制度性保障下所生的「贍養原則」
要求國家對於公務員提供終身照顧,其中要求國家對於公務員和勞工之照顧水準
應維持結構性差異,也就是公務員的現職和退休待遇應普遍高於勞工
而目前退撫法第37、38條附表三設定的最高40年替代率62.5%是否高於勞工呢
畢竟勞工的所得差異甚大,不好評估,
但如果以勞保年金最高投保薪資第17級45901而言,按照部分的學者估算
含勞退不自提6%之下,投保薪資第17級以下的勞工退休後的勞保+勞退替代率約在65.66%已經有所疑慮,大概只差在勞退新制是DC,風險由勞工承擔,而退撫是DB,風險國家承擔
而且.......這邊不說年改會提出的立法資料根本有誤
林萬億委員主張OECD各國的公共年金所得替代率大多維持在50%至60%
即可享有舒適的退休生活,因此公務員最高40年62.5% 35年60% 公務員可享有適當的生活但.......年改會援用的是OECD的Pension at a Glance(OECD網站可免費下載)
這份資料主要是針對「勞工」或「私部門受雇者」
針對公務員(Civil Service)部分,OECD通常是另以SIGMA paper之類做成專題
而這邊其實就被吳陳鐶大法官給打臉了
吳大法官在他的意見書中援用了OECD Pensions Outlook 2016(這個要付錢買)的圖表
可以發現除了少數高福利的國家外,各國公務人員的退休待遇普遍是高於勞工的
也就是年改會、行政院的修法根據的根本是錯誤的立法資料
這在違憲審查上其實是很容易遭到非難的,不過大法官多數意見似乎完全沒有對此討論
比較嚴重的大概就是違憲審查標準選擇和調降所得替代率部分
其餘的還有延長計算基準採計期間之類的
廖義男前大法官其實也提出了日後做成「補充解釋」的可能
所以年改爭議真的塵埃落定了嗎?其實還有得吵,尤其是接下來換勞工得面臨年改了
這三號解釋的錯誤會不會延續到勞保改革,就很有意思了
--
推
推
沒辦法,這批大法官就是屈從黨意。
推 有條有理 邏輯縝密 推
你是不是以為他們不懂?他們是懂 只是昧著良心 他們以
前說別人是裝睡的叫不醒 他們自己才是裝死的救不活
大法官們的學歷攤開來其實很漂亮
我也不認為他們不懂這個道理
只是他們選擇從另外一個角度切入解釋
有種先射箭再畫靶的意味
學界學者 比如莊國榮老師是慕尼黑的法學博士
他當然能讀得懂德國的原文判決等資料
大法官不會不懂啦 只是有人昧著良心 有人擔心成為被輿
論強力攻擊而隨波逐流 但是這樣的改革 在道理上跟法理
上都有問題 通常會埋下不好的後遺症 就全民一起承受吧
也不能說是屈從黨意,而應該說是理念不同
法律見解不一致
剛讀法律的人總會覺得法律有一致的準繩,有高度的安定
性等等,但在法律實務界打滾過的人,就知道越高層次的法
律見解的歧異可能越大,所以比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
的提名與任命都要非常慎重,真的影響非常巨大。
專業推
"公務員的現職和退休待遇應普遍高於勞工"沒道理啊
"現職"還有點說服力,"退休"一點說服力都沒有!
贍養原則下要求維持結構性,理由也很簡單,除了養廉之外 最重要的就是公務員受到的兼職、兼營商業和投資等限制 所以為了補償此種犧牲,國家應該給予現職和退休人員更優厚的保障 有人會說開放兼職不就好了,但必須注意,即便是有限度開放兼職 都可能會造成更嚴重的公共利益損害,例如不務正業、徇私枉法之類的 而這時候應該有意見會認為,開放兼職所造成的弊端可透過加強淘汰機制把關 問題是當私部門受雇者的現職和退休待遇都和公務員相差無幾時 淘汰機制根本起不了嚇阻作用,反正被炒了就轉換跑道而已 這長期下來不只是對於公部門,而是會對於整個法治國之下依法行政原則造成嚴重減損 這種薄俸做功德的傳統其實在我國社會千年以來對於公部門所加諸的枷鎖 看看明清的官場文化其實就可以知道其所帶來的弊害有多嚴重 當今天好不容易透過比較優厚的保障提高公部門的效率和廉潔時 卻因為各種因素又打算走回頭路,真的應該要好好警覺
年改會就是選擇性篩選資料出來騙大家而已,大法官反正立下
了標竿,勞保年改你他媽就給我照著操作
沒有脊樑骨的大法官
專業推
時空背景不同啦,整天只想著維持形象。
可見大法官提名人選應該是有「超前部署」,不然不會大
法官會議還沒實質討論,就已經有「共識」(by 湯德宗
大法官不同意見書)
你以為他們真的不懂嗎 ㄏㄏㄏ
放心等到勞工就會換一種說詞了
勞工是某人心中最軟的一塊
專業推!
只能推了QAQ
原PO當心阿 實話講太多小心被鬼隱 專業推 先備份
能採計高台灣價值判例的有甲說 乙說 胡說 黨說 黨說的算
賴功德表示:……
專業推
貴為大法官之尊,卻寧違心迎合上意,國家的悲哀
現在的公務員制度最大的問題在於「權益」逐漸修法比照
勞工,「義務」或「限制」卻又以「公益」之名完全不鬆
綁(禁止兼職、經營商業、組織工會、勞動三權及言論自
由限制),早就失衡。黃昭元大法官還在釋字第785號的
意見書提到告別「特別權力關係」,整個黑人問號?
其實參照德國,強化軍公教人員的團體協商的能力,以及擴大基層代表的參與 相對於開放兼職來說,是比較有助於改善公部門勞動待遇的 現在的公務人員協會就完全沒啥用
大法官不就是高級法匠而已嗎?
大法官大概只差沒說「不爽不要幹」…
政府就是在規避作為僱主的責任
人家勞工的退休金6%可是僱主全額提撥
心中早有定見吧 先射箭再畫靶
寧願給我勞退 我也不要退撫
勞退勞工一毛不用繳就大勝了
更何況 勞保>>公保
這就牽涉到「老年」這種社會風險和其他社會風險間最大的差異 其他社會風險如疾病、傷害、失能等等,作為風險是來自於其不確定何時會發生 而老年是一個必定會發生的情事,因此不確定性在於退休後能活多久 而活多久又關乎錢夠不夠用的問題,而勞退的DC的致命傷就在於此 以平均餘命計算每月可支領的金額 但超過平均餘命後的收入來源 只能仰賴按照勞退條例第25條提繳的錢所投保的年金保險,以及勞保年金 所以整體來說,終身給付的月退休金在平均餘命不斷提高之下還是比較穩當的選擇 只是.......拜託真的不能在往下砍了
你以為他們不懂,其實他們只是故意在裝蒜而已
法律只是政治的延伸
原本以為法治國下是法大於權,然而終究是權大於法
因爲法律是有權力的人制定及解釋的法;對岸也講「依法
行政」,但「法」怎麼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方法
1條第2項「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
特徵。」
就是屈從黨意啦 湯法官不同意見裡面都寫的很明白了
在那個氛圍下有一種一定要過的氛圍
裡面一堆後遺症 還留下可以繼續砍的可能性
有本事同樣標準套勞保 笑死
那強制加班費做國旅額度限制使用也違憲吧?
就民進黨們硬凹而已啊
大法官也是人家養的
不聽蔡英文的蔡英文提名他幹嘛ㄏ
有工作才有退休金而且依年資提升,這絕對不是津貼
但我的想法是要砍可以,但政府必需窮盡其照顧員工的手段
例如dcdb的差別,那年改為什麼不提供不砍退休金但只能領到
85歲的方案?或是調整比例85歲前砍多少,剩下的85後給予最
低生活所需。然後讓退休人員自己去選擇。畢竟很多一生為國
身體健康不佳根本不太可能活到85歲,或是財產足夠不需要領
到死的,要給他們選擇的機會,而不是一刀砍。
對於現職來說就跟原po講的一樣,要的就只是一個保障而已,
也就是退休替代率不管怎麼砍不得低於勞工的保證。當初有這
個保證就不會有一堆人離職的事情了。但某黨就是要操作族群
,以得票率換取政府機關長期運作穩定及效率,可嘆哪!
國民黨也真的廢,公正的評論公務員退休福利應優於廣大勞工
以利機關穩定,這樣就會掉票嗎?不要小瞧民眾的智商,兩黨
都是在玩弄民主而已。
如果這樣,那提撥費率一開始訂8%到12%是不是也違憲呢??
為什麼同樣的給付公式,繳錢的公式卻不一樣呢??
推
那三號解釋只是為了政治服務生出來的
服務+1
要砍也要有配套吧
你砍少讓我們能早一點退休啊 晚點才能領沒差啊
公益大於私益就能這樣蠻橫,勞保也該比照辦理啊!居然還
挹注300億,公務員就要被說貪心
回應原PO:年改的所得替代率是參考外國立法例後推動的
,問題是公務員勞動三權怎麼不參考外國立法例推動呢?
國家人權委員會、大法官、公法學界及實務界怎麼遇到這
「勞動三權」的議題,就選擇性失憶呢?還是又是那套公
法學界的定海神針「公益優先原則」的說詞?至於某協會
就不必再提了,就只是單純「聯誼」性質而已。
至於有人提到兩黨都在騙票的事,也難怪某藝人說臺灣「
民主」是個笑話,當初他講的時候,個人很不以為然;事
過境遷,覺得他講得還真有幾分道理,這大概就是所謂「
時空背景不同」吧
只懂法律的法匠掌握最大權利就是台灣的悲哀
補償?你認真的嗎...那不過是選擇(不到民間工作)的
必然性,不過這版講這個政治不正確XD
公務員砍到比勞工差,結果就是約聘去填充那些補不滿的缺,
這個結果想必樓上是很贊成的~~
有的人當大法官前後說法就不一樣
立場決定是非 利益決定立場
照某s的說法,勞基法第9條之1第1項第4款根本應該刪除
,競業條款也是選擇的必然性,雇主何必合理補償?
簡單講他們還是那句不爽不要做自己選的自己承擔
年金給付跟在職繳多少也有關係 繳多當然領多
退撫費率未已來確定會到15% 甚至18%
年資40的話年 只有60%左右水準真的太少
根本是懲罰高年資 在老年化台灣應該要獎勵繼續工作
而非做越多的邊際效益遞減 這樣誰還要工作到65歲
其實大家都知道 那群狗官先有結論再凹理由
所以版友都不先買退撫年資
繳多真的沒必要,還不如砍給付
因為一般勞工只要看到你領比他多,他就不爽了,他哪管他只
繳1000,你可能繳了3、4千,反正只要公務員領的比勞工多就
是該砍
你說的都對,請大家做好未來零退休金準備,台股17500,又
看見了什麼
看到一群死在沙灘的航海王跟水手......
樓上別忘了我們面粉們~~~ 嗚~~~
推
不怕 剩沒多少年我就滿25年先領一次退休金走人了
都說只要政府在,勞保不會倒,那還改什麼?假議題罷了。
其實在財務上,無論是退撫或勞保都是部分提存準備,財源還是要靠每年度的提撥 這其實就是隨收隨付搭配比較高的提存準備金,並透過投資收益來降低財政負擔 所以破產老實說真的是假議題,很愛講勞保破產的,其實多半是金融、風管領域的 至於背後在盤算甚麼呢? 不好說 但可以猜的到 因為同時還會鼓吹個人帳戶
年改的結論就是要砍 剩下的就是大法官怎麼凹而已
當初就有人叫李來希那群人不要馬上提釋憲了 大法官幾乎
都是現任總統蔡提的人馬 這是馬扁任內從沒發生過的事 結果
會怎樣不用想都知道
他們當初是想拚看看 畢竟當時馬英九提名的大法官還有8人 但從意見書的內容可以可以推測,黃虹霞和羅昌發跑票了
※ 編輯: mikamikan (122.99.41.30 臺灣), 09/04/2021 03:02:54刪掉無所謂 法院用顯失公平 誠信原則判競業契約無效的
一大堆
修法後只要給半薪的補償就可以限制勞工的工作權 其實
是倒向資方的修法結果
美國某些州對於這樣的契約是立法認為無效的
補償理論只是其一,德國實務通常還會搭配黑格爾的完全理論作為贍養原則的理論基礎 這牽涉到公法上職務關係並非私法之僱傭或勞動關係可比擬的特殊性 因公務員執掌公權力,為防止其濫權、徇私,各方面必然會受到較高度之限制 當然目前有派說法就是自己選的自己負責 其實這種思維在特別權力關係式微非常明顯,特別是動員戡亂時期黨國一體之下 從訓政時期的第一任院長戴季陶開始就特別強調犧牲奉獻 因此總是希望公務員能共體時艱,盡心盡力為國家力付出但不求回報 這種傾向也持續到中央政府遷台後 這種希望文武官員領薄俸做功德的心態,還真的是千年傳統,歷久彌新 反正是自己選的嘛~也不用管整個公務體系的效能、廉潔 其實是在歷年不斷提高現職待遇以及實施退撫新制後才有顯著的改善 民國48年和68年兩次退休法修法根本原因其實也是退休待遇過低造成多數人戀棧不退
※ 編輯: mikamikan (122.99.41.30 臺灣), 09/04/2021 03:27:33同感,明明是自己提撥的退休金,動不動就被國家削減,甚
至在某些特定情況下直接沒收,根本亂搞。
依照政府這種「共體時艱」的邏輯,推衍到極致,基於公
益目的,以後公務員都應該只領基本工資,或油票糧票,
或甚至反而要付錢給政府,因爲能為人民服務是公務員的
「榮幸」,付費做功德的概念
依照現在大法官釋憲實務,在比例原則的審查上,只要合
於「公益目的」,幾乎都合憲,手段就不必太在乎了;換
言之,就是扛著「公益」的大纛,喊砍喊殺(如年金改革
)
如果年改之後,領的退休金,還是超過自己給付的錢,那還算有破
壞符合自己給付的性質而受財產權保障嗎? 純討論...
當事人的年金財產權保障的其實是一個請求分配的法律地位,而不是具體的金額 而財產權強調對價性下所生的自己給付要件,只是要求當事人事先為對待給付 而不會去個別計算你領取的退休金額度是不是超過你歷年繳交的費用總和 對價性只呈現在你服務的年資越久,在職薪俸額度越高(按照提撥率繳交的費用越高) 因為對於整體的年金制度運作貢獻越大,所以可以領取的額度也更高 要注意,這不是強制儲蓄,而是請求提供適當生活照顧的權利,因此對價性是約略的 當事人在工作時繳交的保費或稅金,是用來支應同時期已經退休者的年金 而同時也是在賺取自己未來的退休金權利 當其退休時,亦可享有來自於未來世代繳費所支應的年金 這個概念被稱為世代契約,是DB制隨收隨付或部分提存準備制年金的基本運作理念 年改三號解釋最大的謬誤就是把DB制年金理解為強制儲蓄,並進而否定恩給制受到保障 這個要件是為了和其他單方面以稅收支應,不須當事人先為對待給付的社會福利區隔 英國當時在推全民性的基礎年金保險時,也是希望透過這種當事人先為給付的要件 來去除資產調查式的社會救助帶來的烙印問題,讓年金成為當事人賺來的權利 而這種全民性的基礎年金,保費是按照收入設定費率,但給付額度只有單一的計算基準 額度高低只看年資,不看投保薪資,額度其實很低,基本上就只比社會救助高 這種的就更體現了給付和繳費間的對價性是約略性的,並非數學性的比例關係 而相關的學理,其實我還是滿推柯木興老師和陳聽安老師的相關著作的 在這年頭能不帶任何政治立場的闡釋年金議題的學理真的很難得 只是這兩人的主張不太一樣,柯老師偏好DB制保險年金,陳老師更推崇DC制 不過陳老師會推崇DC或許是受到當年世界銀行的建議所影響
※ 編輯: mikamikan (122.99.41.30 臺灣), 09/04/2021 12:03:12 ※ 編輯: mikamikan (122.99.41.30 臺灣), 09/04/2021 12:06:37 ※ 編輯: mikamikan (122.99.41.30 臺灣), 09/04/2021 12:12:59推認真學術文
不把退休金當財產權的立場,直接就跟離婚配偶對退休金有剩
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規定牴觸了,這種鳥蛋立法不愧是立法院
自己立的法
You got it 這一兩年我下面幾屆的民法組的學弟妹論文就以離婚配偶退休金請求權作為主題 他們在看完這三號解釋後,也產生了這樣的疑惑 既然不是財產權利,那為何可以做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的標的
※ 編輯: mikamikan (122.99.41.30 臺灣), 09/04/2021 13:32:35還可以更進一步討論:如果公務員退休金不是財產權標
的,強制自提退休金的法理基礎在哪裡?
其實強制納保並課與提撥退撫基金的義務正是政府必須維持退休金給付水準的原因之所在 德國實務在這邊主要由信賴保護切入,認為年金財產權雖然是參與分配的地位 並不保障具體給付額度,但因為當事人被強制納保,並長年繳交保費以維持制度運作 並因此對於年金制度在未來應能確保其在退休時享有適足之生活產生特殊信賴 故退休金請求權的內涵即便不是保障具體的給付額度 但給付水準也應該維持使當事人能夠享有與退休前相當生活水準的程度 順帶一提,德國在審查調降年金所得替代率的方式,在狹義比例原則部分 其實是以當事人的年齡等因素,去考量其是否有能力負荷改革帶來的衝擊 也就是各種不同類型的當事人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來審查相關修法是否具有合理性 而這個審查方式不僅僅是用在社會保險年金,公務員的退休金改革也是如此 而聯邦憲法法院在2005年的判決中,針對2001年年金改革的合憲判決也是基於上述考量 德國在2001年年改時,將公務員退休金的替代率由75%砍到71.75%,分7年砍 也就是每年約砍0.46%,調幅甚小,而且該次年金改革勞工的社會保險年金被砍更大 在勞工砍完之後,基於平等原則,公務員也必須跟著下修,這是德國當年的情形 這個判決也是國內支持年改的學者認為贍養原則不保障具體給付水準所援引的依據 但從這邊對照我國,分10年砍15%,等於每年砍了1.5%,調降幅度是完全無法比擬的 可以試想若當年德國也是採取這種調降幅度,聯邦憲法法院還會肯認該次年改的合憲性嗎 這就很有趣囉
推專業
優文,推啊~~~~~
這就是釋字第781-783號解釋最令人詬病之處,只要有正
當目的(政府不想付這麼多退休金),手段幾乎不必考慮
的,更別說是與其他職業年金相比,是否公平?政府過去
財政收支是否符合財政紀律?完全不敢著墨。試想:如果
苗栗縣財政能充分獨立自主,該縣某位前縣長大撒幣,導
致縣庫空虛,付不出該縣公務員退休金,所以修正相關自
治條例,大砍退休金,這樣的情境仍然可以ㄧ切合憲,謝
謝指教?
砍公務員就有票超爽的咧
這些大道理大理論歷史沿革難道大法官大教授都不知道嗎
其實.....這塊之前算很冷門,國內在107年金改革前談這塊的文獻並不多 看了這系列的上一篇提到3、4年級把國家掏空卻要7、8年級承擔的論點,有感而發 其實我上面談到的信賴保護下的生活水準保障,德國實務有提到更根本的理由 在於退休世代在過去在職時為國家或經濟發展長期貢獻,為後世代更舒適的生活打下基礎 自然應該可以分享其過去付出所帶來的成果,這是世代契約理論的基礎 雖然過度照顧被認為是可以改革的理由,但老年年金保障的是適當的生活 因此也禁止照顧不足。但國內部分比較激進的支持改革的理由 總會讓人感到楢山節考在富足的現代社會重現的不適感
專業推
打擊王的巨作只能推了啊
移民官大大打疫苗了嗎www
※ 編輯: mikamikan (122.99.41.30 臺灣), 09/05/2021 13:37:18推大法杯北大打擊王優質好文
你們單位是有能力聲請釋憲再去挑戰一次的齁,不像我只能狗吠火車
many thx
其實以前我認為立法者要砍沒關係只要公平合理都可接受
,但一昧洗腦民粹的民眾說公務員有18%這假議題造成對立
,反而自己的退職金條例不一併修正才是令人不齒。
從退撫新制實施以來,真正替代率過高而有改革急迫性的 其實只有新舊制年資兼具的人員,在享有以本俸2倍計算,額度較高的新制月退的同時 還有補償其舊制年資未滿15年的年資補償金以及優惠存款 以舊制的基數內涵本俸+930去算,純舊制薦九功七35年年資的月退休金大約也才44K上下 在本俸兩倍做分母的替代率計算下連50%都不到,在加計公保優存利息其實也才60%至70% 而純新制的就更不用說了,最高40年本俸2倍的75%,沒優惠存款和年資補償金 在舊退休法設定95%上限前,這兩者就沒有超過現職同級人員的問題 既然當初改革的理由是平衡新舊制年資兼具者替代率過高,對於純新/舊制的不公平 那麼還讓純新制和純舊制者一同適用新法調降替代率規定 在比例原則評價上就有規範過廣的問題 而且在手段上,為何不是將新舊制兼具者的替代率調整到和純新制/純舊制者相近 而是齊頭式的大砍,這在比例原則的審查上也有違反必要性,目的手段不具關連性的疑義
某黨網軍也真的很可悲,從來拿不出前後一致具邏輯性的觀點
來挑戰學術研究,永遠只會兩招:世界各國年改都族群混戰、
本板意識形態作祟不爽不要幹。真的是可憐耶
推
推
X
這就是寧靜革命的後遺症之一阿 像很多東歐國家 公務員 警察 法官 教師 在民主轉型的過程中都是大量免職的 後面關於退休金的問題也就相對較少1
其實年改就是現代經濟及法律的爭執而已 包括勞保 公務員退撫 健保 各種年金崩潰破產(我是說年金破產喔不是政府破產 不要無限上綱到其他預算支出)跟法律面保障無限制補洞保護權益一定是互相矛盾的 但不管怎麼改革一定會受到抗爭 所以在民主國家這就是一個一定會掉選票的改革 不管勞保還是公務員退撫都一樣 基本上就是燙手山芋誰敢動誰找死 但拖越久越難處理 講簡單一點啦 票越多的越難改到後面死越慘 身為人民要做的就是要求政府在打房 食安 長照及新生兒優惠獎勵政策要趕快落實 尤其是囤房稅 台灣有世界頂級高的空屋率跟房價所得比 代表房子已經完完全全是炒作商品而不是居住權 現在不只是蛋黃蛋白蛋殼 連蛋殼上的鳥屎區都暴漲了10
這裡面提到現代貨幣理論, 這個理論之下把政府節省的支出(砍年金等), 導向防止通膨而不是國庫沒錢(指可以自己印鈔的國家), 而通膨又跟供需理論有關,3X
這種事情,正確就是正確,不正確就是不正確 什麼時候提不都一樣? 不改革的話,只是讓臺灣被那些三、四年級生掏空 以後六七年級生就是吃土 你自已想想25
首Po在當時全民仇公的情況下提釋憲 當然被打槍 雖然有個大法官有遠見提出不同意意見書 這幾年dpp各種大灑幣 抒困 現在再提釋憲 成功機率會不會高一點?6
釋字第781號【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除給與案】 釋字第782號【公務人員退撫給與案】 釋字第783號【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給與案】8
如果「GDP是經濟增長的唯一指標」,是的! 不印鈔的都是笨蛋!對嗎? : 如果中央銀行把創造出來的法定貨幣撥付給「退撫基金專戶」 : 「退撫基金專戶」再依法撥付給退休軍公教人員 : 則退休軍公教人員,扮演貨幣一級供應商,有創造貨幣乘數的任務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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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博客來不當解僱達成和解 清潔婦有骨氣!不願多拿一毛錢本來用網路上舊制勞退試算了一下 算起來的結果舊制勞退20年,以28,000來試算,就是1,008,000。 但是這還只是舊制勞退的部份。 但是勞保年金退休給付的部份,不知道有沒有算進去。15
Re: [討論] 轉貼 李來希針對112年新進公務人員退撫雖然公務人員退撫新舊制跟我沒有關係,但還是忍不住想嘴一下 現在銓敘部把公務人員依初任時間分為112年以前的舊制人員與112年以後的新制人員 這兩類人員適用兩套不同的制度,這樣對年資不多的現職112年以前舊制人員非常不利 因為舊制退撫基金斷流,再加上年改前例,讓確定給付制度的政府承諾變成一個問號 在未來少子化,政府稅收減少的預期下,你覺得未來政府有多少能力支付退休金?7
Re: [新聞] 退撫基金恐提前破產?銓敘部:有可能如果已成定局 就是推動現職人員能參加新制或是新舊制合併計算等 個人專戶其實對未來的保障更高 不會再有繳更多領更少 繳錢給前輩領這種狀況 已經繳很多年的前輩如適用舊制 那舊制就清算掉 可以像是國營一樣一次計算基數給四五百萬左右甚至更好一點 反彈小也? 已經領退休金的人員就是保障給付責任 讓這不合時宜的制度在這時候落日也好 否則越拖越久就是財政破洞更大 越多新進人員繳越多領越少 -----6
Fw: [討論] 112年新進公教人員退撫制度座談會簡報作者: gurodingli (雷阿胖) 看板: PublicServan 標題: [討論]112年新進公教人員退撫制度座談會簡報 時間: Sun Dec 26 23:30:17 2021 感謝FCZ大大指出我文章錯誤資訊,按公教人員保險法16+48應該是指私校被保險人103年納 入公保法採養老年金制,保障有103以前年資者仍可選擇領一次金,類似勞保條例58條跨新7
[請益] 112年新進教師退撫制度請益個位老師們好, 今年已得知112年後新進公教人員改確定提撥制,新制適用對象是112 年7月1日以後初次擔任公教人員,從現行的「確定給付制」改為「確定提撥制, 想請問 我於104-106年有兩年年資...之後有離職專職於帶孩子,請問假設於112後再任教職是適 用於新制還是舊制呢? 我兩年的年資那時有保留, 如果有考上,這樣舊制有兩年, 之後是適用舊制還是新制呢? 覺得有點疑惑,想請教大家..感恩!!!3
Re: [問卦] 現在公務員還值得考嗎?現在勞退是強制雇主每個月幫勞工存6% 勞工自己也可自由決定再存6% 存到個人勞退帳戶 退休時就領這些錢回去 包括中間的孳息或投資利益3
Re: [新聞] 還在賠! 勞動基金前8月虧損3204.6億元我有點搞不懂舊制勞退這一塊 舊制勞退是確定給付制 依照工作年資及退休前半年的薪資計算退休金一次性給付 而公司在在職期間每月提撥薪資2%~15% 我想這錢就是舊制勞退基金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