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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請問“試用期 ”合法?薪水比較少

看板Salary標題[討論] 請問“試用期 ”合法?薪水比較少作者
dd44611
(尹天仇)
時間推噓64 推:66 噓:2 →:279

如題
現在有試用期?
我很好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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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dd44611 (180.217.146.169 臺灣), 02/25/2023 22:16:05

※ PTT 留言評論

leptoneta02/25 22:17"試用期"是勞資雙方自行約定 只要內容不違法當然可以

sazabijiang02/25 22:40只要你同意,就可以有試用期,其實就是短期約聘合約

your020702/25 22:43試用期薪水也有在合約吧

j0285002/26 00:19不要在唬爛甚麼是用歧視短期約聘了 那是違法的

j0285002/26 00:20試用期為勞資雙方約定 但試用期開除一樣要付資遣費

j0285002/26 00:20只是依照台勞法給的只有一點點而已

cuwudada02/26 02:38現在還有試用期哦?

naifing02/26 03:11你沒本事談價就只能吃一個月到三個月不等的試用期==

hearthstone002/26 09:18種花表示試用期就6個月 跟會不會談有什麼關係 樓上

hearthstone002/26 09:18想笑死誰

blackhippo02/26 09:30試用期大部分是跟公司規定有關..連這都搞不清楚的我想

blackhippo02/26 09:31應該也不是啥底子硬到公司會為你破例的角色..

pttnowash02/26 10:38試用期(X) 凹你期(O)

pttnowash02/26 10:38三小試用 可就可 不可就不可 一天就會知道

pttnowash02/26 10:38就算你幹10年 也不代表你明天不會出包 不用fire

pttnowash02/26 10:39願意被凹當奴隸不是你個人問題 是整體勞工跟人權問題

pttnowash02/26 10:39王八蛋奴隸勞工

charlie0102/26 10:47沒有那麼複雜 1.國家法規早在二十幾年前就沒有「試用

charlie0102/26 10:47期」這個詞了 現在聽到這詞多半是企業自己內部制度慣

charlie0102/26 10:47性套上這個名字而已(但絕大多數台灣企業乃至上市櫃大

charlie0102/26 10:47廠都還有這詞)

charlie0102/26 10:482.不管企業怎麼套怎麼用 只要整體操作(合約、權利義

charlie0102/26 10:48務、保險等)沒有違反法規 它就跟獎金分配、年度金獎一

charlie0102/26 10:48樣只是個內部制度名詞

charlie0102/26 10:523.實務上台灣公司的「試用期」大概幾乎都只是兩種情況

charlie0102/26 10:52 第一是真的「試用」 例如先用三個月約聘合約聘你 等

charlie0102/26 10:52到三個月將近再視狀況有機會續約或轉正 但這是必須白

charlie0102/26 10:52紙黑字寫在到職的合約裡的 因為定期和不定期契約許多

charlie0102/26 10:52操作和權利是不一樣的 然後說坦白一點通常是免洗替代

charlie0102/26 10:52性很高也預期流動性很高的工作才會這樣操作 因為一個

charlie0102/26 10:52公司認為是核心競爭力之一、想好好發展培養的職務 當然

charlie0102/26 10:52是從一開始就正職聘雇 員工也比較有向心力 誰會想幾個

charlie0102/26 10:52月後再重新操作一次給自己一堆麻煩和成本?

charlie0102/26 10:564.第二種狀況也是大多台灣公司更常見的 是一開始就是

charlie0102/26 10:56正職 你從到職的第一天所有權利和敘薪方式就跟公司老人

charlie0102/26 10:56是一模一樣的 「試用期」只是公司跟新人約定的「在這

charlie0102/26 10:56裡的發展階段」 例如三個月是新人學習期、適用新人訓練

charlie0102/26 10:56制度 或者三個月有個評核 表現好可以有第一次調薪等(

charlie0102/26 10:56而且在整個島人力和人才愈來愈缺的情況下 為了順利招

charlie0102/26 10:56募 這種給一顆糖的操作根本非常普遍)

charlie0102/26 10:57當然對某些企業或用人主管來說 用這種「三個月後第一

charlie0102/26 10:57次調薪」的操作來壓低一些成本的考量也是有的

charlie0102/26 10:58所以結論是根本不用執著這個詞的名稱 而是如果你連自己

charlie0102/26 10:58入職的合約狀態都一知半解、或者你真的只能做那種三個

charlie0102/26 10:58月把你當免洗簽時間一到就滾或換人也不痛不癢的工作

charlie0102/26 10:58 那應該好好思考自己的能力和生涯規劃

pujos02/26 12:02當然合法,而且要你走未必有資遣費

naifing02/26 13:26我說的沒本事就是像hear這種聽不懂我在講什麼的人,嘻嘻

naifing02/26 13:33種花有本事、或是有本錢踩六個月就是一堆人要搶名額,能

naifing02/26 13:33力好到種花真的必要(不是想要)搶下來的一入職就是本薪

naifing02/26 13:33了,誰在跟你試用==

Prokennex02/26 13:45推查理,我待過3.就是派遣工,三個月到不續簽就要走人

Prokennex02/26 13:45沒資遣費,要續用就重簽一次;後來去大公司4.三個月考

Prokennex02/26 13:45核,過了可以試著談薪,沒過公司會想辦法,不然要走資

Prokennex02/26 13:45遣。我想一些公司可能盤算兩邊取巧,既不讓你談薪給你

Prokennex02/26 13:45塊餅,又唬籠不想給資遣費。

sazabijiang02/26 15:06不然講個人數多的金融業好了。哪一間金融機構「沒有

sazabijiang02/26 15:06」試用期的?哪一間試用期結束如果沒雇用會給資遣費

sazabijiang02/26 15:07這跟你會不會談無關,你是年薪千萬的交易員一樣有。

sazabijiang02/26 15:08你說這是台商特有的文化?外商一樣有。

sazabijiang02/26 15:08至於試用期薪水會不會比較差,不一定,看公司。

sazabijiang02/26 15:08我遇過的薪水都一樣,差別在一些福利可能沒資格申請

sazabijiang02/26 15:09如果企業都講明跟你簽一個短期約聘合約三個月,為什

sazabijiang02/26 15:09麼三個月後要給你資遣費?先搞清楚合約的意義。

sazabijiang02/26 15:10這種事情就像要求提供良民證、保人、薪資單一樣,

sazabijiang02/26 15:10你有權不給,資方有權繼續找願意配合的人。

sazabijiang02/26 15:11試用期的英文單字就是probation

sazabijiang02/26 15:12有些外商銀的C level,試用期甚至長達6個月

GroveStreet02/26 15:41勞基法對於定期契約的認定比較嚴格,除非符合勞基法

GroveStreet02/26 15:41第9條第1項的四種例外情形,否則都應該簽不定期契約

GroveStreet02/26 15:41。實務上不少公司明明招募的職缺非屬上述的四種例外

GroveStreet02/26 15:41情形,卻想用簽短約的方式規避資遣費,下場就是被法

GroveStreet02/26 15:41院打臉,直接將該契約視為「未約定試用期的不定期契

GroveStreet02/26 15:41約」,反而對公司更不利。想走夜路也不是不行,但就

GroveStreet02/26 15:41要確保自己不會遇到鬼

roc111002/26 17:13sa大,你要談試用期的定性,應該要去看法院的判決,而不

roc111002/26 17:13是去看公司的的勞動契約,很多公司的勞動契約是約聘的,

roc111002/26 17:13根本不符合勞基法

sazabijiang02/26 17:32所以,你在建議一個剛被錄取的面試者上法院告公司嗎

sazabijiang02/26 17:33或者,告訴他,因為這樣做的企業是違法的,不要去?

sazabijiang02/26 17:33大家都希望別人當先鋒,來改善勞動環境

sazabijiang02/26 17:34不合理的契約當然不能簽,對自己不利的契約,那就看

sazabijiang02/26 17:35你是不是很想要這份工作。

naifing02/26 17:50會不會談跟有沒有本錢談是兩回事,可能我用詞要改成本錢

naifing02/26 17:50比較讓人能夠理解ㄅ

naifing02/26 17:56交易員再怎麼做也就是交易員啊,但換成業務就不一定了,

naifing02/26 17:56「同產業」「平均業績」假定一百萬,能「經常性」做到五

naifing02/26 17:56百萬的就有本錢談價了,當然公司給不給談又是另一回事

GroveStreet02/26 18:08「如果企業都講明跟你簽一個短期約聘合約三個月,為

GroveStreet02/26 18:08什麼三個月後要給你資遣費?先搞清楚合約的意義。」

GroveStreet02/26 18:08這個論點是你講的,然後別人告訴你公司這樣簽約很大

GroveStreet02/26 18:08的可能是不合法的,你又說「你在建議一個剛被錄取的

GroveStreet02/26 18:08面試者上法院告公司嗎」提醒一下,契約是否合法跟求

GroveStreet02/26 18:08職者要不要告本來就是兩碼子事,建議先釐清自己爭執

GroveStreet02/26 18:08的命題是什麼,不然就是邏輯一直跳躍

GroveStreet02/26 18:10實務上很多短期合約被告上法院,就是為了要公司吐出

GroveStreet02/26 18:10資遣費,至於法院風向如何,可以自己去查查看判決

kevinmeng202/26 18:39可以約定有適用,但不能因此而有不同等待遇

kevinmeng202/26 18:39如果通過試用期加薪?你可以對公司提告

sazabijiang02/26 19:38沒有什麼爭執的,你想告一個要錄取你的公司就去啊

sazabijiang02/26 19:38跟我爭也沒用,我又不是你的用人主管

sazabijiang02/26 19:39記得要身體力行,以後被公司告知錄取時要先簽三個月

sazabijiang02/26 19:40的短期約聘,立刻拿著聘書當證據去告公司。不用在那

sazabijiang02/26 19:40邊「可能不合法」。合法就合法,不合法就不合法阿。

GroveStreet02/26 20:19笑死,要告也是約滿要你滾又不付資遣費時才去告呀,

GroveStreet02/26 20:19自己要簽短期約,結果剛錄取就告是什麼騷操作?你不

GroveStreet02/26 20:19懂就真的不要硬聊了,看了很替你尷尬

lpllpllpl02/26 20:25資遣其實也沒差 跑流程而已 三個月資遣費搞不好才幾百

GroveStreet02/26 20:28還有非自願離職證明跟失業補助,當然如果覺得這些都

GroveStreet02/26 20:28小錢沒差的話,就安靜走人即可

GroveStreet02/26 20:38補充一個,如果是用2023年最低基本工資26.4k來計算

GroveStreet02/26 20:38的話,三個月資遣費是3300元(假設年資全部適用新制

GroveStreet02/26 20:38計算)

lpllpllpl02/26 20:57請神容易送神難 花3300 可以合法送走一個不適任的員工

sazabijiang02/26 21:23你是哪來自信 願意簽定期約 時間到了還喊不算要補償

sazabijiang02/26 21:23你簽約時有被脅迫嗎?你不是在自由意識下簽約的嗎?

sazabijiang02/26 21:24公司就跟你講明,我跟你簽三個月的約聘合約,你要不

sazabijiang02/26 21:24直接說違反哪一條法律?不要在哪邊可能可能的。

sazabijiang02/26 21:25我就說了,如果覺得契約違法或者對你不利,可以不簽

sazabijiang02/26 21:25不是先簽下去之後,結果不如你意時在那邊喊不算

GroveStreet02/26 21:32自信來自於我是律師,以及做過這一方面的法律研究跟

GroveStreet02/26 21:32讀過相關法院判決。就算勞工簽短期約的當下是自願未

GroveStreet02/26 21:32受脅迫,只要短期約聘不符合勞基法第9條第1項的例外

GroveStreet02/26 21:32情形,法院實務就會認為契約中的短期期間約定為無效

GroveStreet02/26 21:32,而視為不定期契約。一般我都建議勞工朋友如果是應

GroveStreet02/26 21:32徵繼續性質的工作,從一開始就不要簽這種違法的短期

GroveStreet02/26 21:32約聘,因為很明顯雇主就是想偷雞;如果不小心簽了也

GroveStreet02/26 21:32沒關係,事後再爭執也是來得及的

GroveStreet02/26 21:35勞動環境的改善,有賴於大眾勞權意識的抬頭,因此法

GroveStreet02/26 21:35普是很重要的,而最不需要的就是明明也是領人錢的打

GroveStreet02/26 21:35工仔、卻一直為資方操心的幹話連篇者

Eoamberf02/26 21:40樓上中肯。勞權要一起維護啊~可以自保不說話,但拜託

Eoamberf02/26 21:40不要說x話....諮詢電話要導正時真的很痛苦,明明是勞工

Eoamberf02/26 21:40,却...

c8035202/26 21:45推 GroveStreet,長知識

GroveStreet02/26 21:46E大辛苦了,每次去勞動局開調解會,都覺得在櫃檯協助

GroveStreet02/26 21:46民眾諮詢的公務人員真是煞費苦心……

naifing02/26 21:48工作版越來越多言論像沒出過社會的鍵盤人資惹

sazabijiang02/26 21:49結果你建議的就是我一開始講的阿,覺得契約對你不

sazabijiang02/26 21:49利就不要簽。難道你反對?你覺得契約對你不利也可以

sazabijiang02/26 21:49先簽,然後以後打官司嗎?阿~當然,你是律師。

sazabijiang02/26 21:50這樣的風氣當然對你有利阿

sazabijiang02/26 21:51難道契約精神是教你,反正你發現契約的限制事項對你

sazabijiang02/26 21:51無效,就假意和意先簽,等事情發展對自己不利時再

sazabijiang02/26 21:51提出異議,必要時上法院?

naifing02/26 21:52唉啊,逆風了就轉話題變成得利立場,尚書大人還真機靈

sazabijiang02/26 21:53我是勞工,當然思考對勞工有利的應對方式阿

sazabijiang02/26 21:53就像鄉民動不動就建議離婚、分手、告上法院一樣

sazabijiang02/26 21:54就只是想看血流成河。你要請律師告公司的時候,誰幫

sazabijiang02/26 21:55你出錢?誰補償你打官司所花掉的時間?

GoGoJoe02/26 21:55有些年功制的公司幾乎不會裁員,試用期只是做個前端管制

GoGoJoe02/26 21:55,先把太糟糕的汰掉,以免以後尾大不掉,充其量就是一個

GoGoJoe02/26 21:55相互的觀察期而以,同時你也有權把公司淘汰,並不會有非

GoGoJoe02/26 21:55常嚴格的審核與淘汰。

sazabijiang02/26 21:55你跟一間沒打算雇用你的公司,打雇傭關係確認官司

sazabijiang02/26 21:55覺得這樣就可以逼對方讓你通過試用期,然後僱用你?

sazabijiang02/26 21:57儘管去這樣玩啊...我又不會有任何損失

GoGoJoe02/26 22:06給你加薪要提告,那我收回好了。這甚麼蝦操作

GoGoJoe02/26 22:07上面是回k大的

GroveStreet02/26 22:12開始扯得利不得利了,可憐呀!啊不是信誓旦旦問說哪

GroveStreet02/26 22:12裡違法?當大部分勞工都知道這種繼續性工作的短期約

GroveStreet02/26 22:12聘是違法的,公司就比較不敢隨便開出這種短期聘約來

GroveStreet02/26 22:12匡人,這才是根本目的。說思考對勞工有利的應對方式

GroveStreet02/26 22:12,結果給出的建議是「要尊重契約精神,簽了就吞下吧

GroveStreet02/26 22:12」,別笑死人了好嗎?

GroveStreet02/26 22:25實務上多的是不懂法律而簽下違法短期聘約的勞工,所

GroveStreet02/26 22:25以你的「契約精神」是公司明知短期約聘違法,勞工還

GroveStreet02/26 22:25是要乖乖約滿離開?你在這講講幹話當然不會有損失,

GroveStreet02/26 22:25但如果真的有不懂法律的勞工聽信你言,而放棄為自己

GroveStreet02/26 22:25主張權利的機會,那對他們而言影響可大了

jim2302702/26 22:35身為同道,只能大推G大...某大是不是沒遇過有些不懂法

jim2302702/26 22:36律的人,迫於一時溫飽而只能簽下這種定期合約,但期間

jim2302702/26 22:36屆滿後明明就可以去主張權利,但就是聽信一些不知道哪

jim2302702/26 22:36裡來的訊息,就放棄了這個權利...勞動訴訟對律師來說根

jim2302702/26 22:36本不是利得好嗎,處理每一件,壓力都超大的

abc092200102/26 23:35《有效文章》75 篇 (退:1)

naifing02/26 23:59只能說是學校沒教好惹,有些人明明是資深社畜的年資,發

naifing02/26 23:59言卻是跟新鮮的肝會講的話一樣==

naifing02/27 00:00先假設大家都是資深社會人(

sazabijiang02/27 09:58那麼,還請分享一下哪間金融機構因為有試用期的規定

sazabijiang02/27 09:58違法短期約聘然後被糾正或裁罰的例子?一件就好。

sazabijiang02/27 09:59我們就談新進員工試用期這條就好。願聞其詳。

GroveStreet02/27 10:45又開始跳題了,那你要不要先舉證有哪間金融機構招募

GroveStreet02/27 10:45繼續性職務是用「短期約聘」簽約的?不要自己在那紮

GroveStreet02/27 10:45稻草人耶

GroveStreet02/27 11:05笑死,查了一下還真的有,北市勞動字第10730214500

GroveStreet02/27 11:05號,三商美邦人壽,用定期契約雇人從事繼續性工作,

GroveStreet02/27 11:05違反勞基法第9條第1項被裁罰。而且不用限縮金融業呀

GroveStreet02/27 11:05,你上勞動部的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

GroveStreet02/27 11:05統,各個產業領域有多少公司因為違反勞基法第9條第1

GroveStreet02/27 11:06項而被裁罰的,自己看看就知道了,其中還不乏有名的

GroveStreet02/27 11:06大企業呢

opball02/27 12:04別人我不知道,我是不太會跟律師爭論勞動法規的概念或適

opball02/27 12:04用或爭點或要件啦呵呵

opball02/27 12:05講話邏輯亂七八糟還在檢查虛無縹緲的契約自由...大學有沒

catherine21302/27 12:18符合勞基法就可以

wonder625302/27 13:09推G大大大~~~

sazabijiang02/27 18:15的確,與其跟律師爭辯,趕快找工作比較有實際意義

GroveStreet02/27 18:34對於某些稍有年資的人而言,老實承認自己的錯誤,的

GroveStreet02/27 18:34確比要了他們的命還嚴重

naifing02/27 19:31確實,比起承認觀念有誤,滿足自己嘴上一時的勝負欲比較

naifing02/27 19:31重要,不認輸就不算輸

sazabijiang02/27 21:09然後 我就知道你會去查勞動部系統,10730214500號

sazabijiang02/27 21:10明明違反法規內容是以定期契約雇用勞工從事繼續性工

sazabijiang02/27 21:10作加上未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跟試用期是約聘契約

sazabijiang02/27 21:11一點關係都沒有。貴事務所都是這樣張冠李戴,好讓

sazabijiang02/27 21:11客戶相信你能幫他打贏官司?那就請便阿。

sazabijiang02/27 21:13跟你說也無妨,大企業現在也注意到這條,所以約聘人

sazabijiang02/27 21:13員會注意不聘用超過一年,解決的方法就是由人力派遣

sazabijiang02/27 21:14公司包辦,這個約聘人員是派遣公司的員工,不再是

sazabijiang02/27 21:14金融業自己聘用的。但金融業的預算沒變,所以其實是

sazabijiang02/27 21:15勞工的薪資被派遣公司抽15~20%甚至更高作為管理費,

sazabijiang02/27 21:15金融業一筆生意動則數十億,你以為他們法務部就沒有

sazabijiang02/27 21:16聘用律師來審查公司的法律文件?

sazabijiang02/27 21:17我還是一樣的立場,勞工覺得合約不公平、不合法,

sazabijiang02/27 21:17一開始就不要簽。不要抱著僥倖心態,想說先簽下去

sazabijiang02/27 21:17拿到工作,將來有糾紛再來跟雇主打官司。

sazabijiang02/27 21:18我沒說受到公司不合理待遇就放棄抗爭喔,希望某些

sazabijiang02/27 21:18人不要又戴帽子了。

GroveStreet02/27 21:46派遣公司這是另一個議題好嗎?果然又開始跳題了,莫

GroveStreet02/27 21:46非你以為這是什麼需要你特別拿出來說的新議題?

roc111002/27 22:27感覺起來sa大應該是完全不懂勞基法,懂勞基法的人不會拿

roc111002/27 22:27派遣(三面關係)與約聘(二面關係)來比擬,建議sa大可

roc111002/27 22:27以去聽台北市勞動局的勞動教育課程,大家也不要再苛責他

roc111002/27 22:27,他應該是真正不了解.

GroveStreet02/27 22:33然後你是不是閱讀能力怪怪的,那號裁罰本來就是以定

GroveStreet02/27 22:33期契約雇用勞工從事繼續性工作(勞基法第9條第1項)

GroveStreet02/27 22:33、加上未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勞基法第38條第1項)作

GroveStreet02/27 22:33為違反兩個不同法條的裁罰事由沒錯呀,人家是一次違

GroveStreet02/27 22:33反兩條法律被裁罰耶。一個從頭到尾都在偷換概念的人

GroveStreet02/27 22:33,好意思講人張冠李戴www 而且講我就算了,扯到我的

GroveStreet02/27 22:33事務所,你是想被其他律師告誹謗嗎哈哈

GroveStreet02/27 23:39而且以定期契約雇用勞工從事繼續性工作就是違法的,

GroveStreet02/27 23:39不管用什麼名目都一樣,根本不用糾結該契約是否有使

GroveStreet02/27 23:39用到「試用期」一詞,因為「繼續性工作」的認定才是

GroveStreet02/27 23:39重點。擔心你理解不易,特別再跟你強調一下

Exusiai02/28 01:32違法的事 約定了也不會變成合法

larryrock02/28 09:47現在法規的確是已經沒有試用期這個詞了,這個詞只存在

larryrock02/28 09:47公司內部,剛錄取後公司會告訴你這段時間是試用期,你

larryrock02/28 09:47也可以解讀成適應期,如果你或者公司覺得不適任,可以

larryrock02/28 09:47隨時終止合約,當然公司還是必須付相對應的資遣費,我

larryrock02/28 09:47朋友也的確有遇過試用期沒過被資遣,公司也會按照法規

larryrock02/28 09:47走,給相應的資遣費以及開立資遣證明

lpllpllpl02/28 10:18現在大一點的公司都用外包約聘轉正的方式來玩 s大講的

lpllpllpl02/28 10:18應該是偏向這種

lpllpllpl02/28 10:20科技業很多這種人力資源公司的手法

GroveStreet02/28 10:30這種手法很常見呀,不過跟前面討論的跟公司直接短期

GroveStreet02/28 10:30約聘無關。而且就算要玩派遣三面關係,派遣事業單位

GroveStreet02/28 10:30(例如人力資源公司)跟派遣勞工之間原則上也是簽不

GroveStreet02/28 10:30定期契約,還是得按照勞基法的規矩來

hank81402802/28 10:49法律真的是保護懂法律的人...很多直觀上理解的東西是

hank81402802/28 10:49完全不同法條的

UCCUplz02/28 11:04很多公司就是賭你不會去告吧

UCCUplz02/28 11:08試用期的爭議,在我的認知裡就是:原本應該簽不定期契約

UCCUplz02/28 11:08,但是卻用試用期當原因簽了定期契約以避免給資遣費

UCCUplz02/28 11:08感覺還算好理解吧,還是我那邊弄錯了?上面也太精彩

UCCUplz02/28 11:09如果沒過試用期但有給資遣費,那就沒什麼好爭議的了

hank81402802/28 11:15應該是簽定期,但是要你做繼續性的工作內容這樣這個

hank81402802/28 11:15契約根本就違法了?

GroveStreet02/28 11:22是契約中約定短期期間的那一條違法,而法院實務會將

GroveStreet02/28 11:22整份契約視為「未約定試用期間的不定期契約」,不僅

GroveStreet02/28 11:22對公司更不利,還可能吃勞動局的裁罰罰鍰。一般制度

GroveStreet02/28 11:22正常的公司,如果不走派遣三面關係那一套,跟勞工都

GroveStreet02/28 11:22嘛是簽「有試用期約定的不定期契約」,這樣就沒問題

GroveStreet02/28 11:22

pujos02/28 12:48工作只有勞動條件能不能接受,談到勞基法法去,也就這樣了

pujos02/28 12:50勞資拉扯線爭議在勞基法上,其實很可悲

inshadow02/28 13:15台灣資方就遊走法律底線 反正政府不敢得罪 罰的也不重

naifing02/28 15:03勞基法就「最低標準」啊,標準的利潤盡量拉高、成本盡量

naifing02/28 15:03壓低,壓過頭還有人坐勞工的位子操老闆的心在那邊用契約

naifing02/28 15:03契約的護航==

sazabijiang02/28 15:17roc1110你要幫那個律師助威,好歹也了解一下法條

sazabijiang02/28 15:17https://reurl.cc/Q4jDrZ 你大概沒看過勞動部官網

sazabijiang02/28 15:19https://i.imgur.com/9ogt8Ws.jpeg

sazabijiang02/28 15:20關於「試用期」之約定,原規範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sazabijiang02/28 15:20但該細則已於86年6月12日修正發布刪除試用期間之規定

sazabijiang02/28 15:20可由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

sazabijiang02/28 15:20約定。

sazabijiang02/28 15:21所以不用在那邊扯什麼五四三,回答原PO的問題就好

sazabijiang02/28 15:21試用期本身不違法,但任何契約本來就不能與法律牴觸

sazabijiang02/28 15:23再講到三個月試用期沒通過可以索取資遣費就更好笑了

sazabijiang02/28 15:23https://reurl.cc/rLQXpr

sazabijiang02/28 15:24依照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3個月以內根本沒規定

sazabijiang02/28 15:24預告期,你要怎麼索討資遣費?

sazabijiang02/28 15:25GroveStreet你要告我誹謗??我就指出你的錯誤事實阿

sazabijiang02/28 15:27而且誹謗罪是告訴乃論,要由被害人提出告訴,其他

sazabijiang02/28 15:27律師要告什麼?

sazabijiang02/28 15:28既自稱律師,麻煩引用法律專有名詞時,請專業一點。

GroveStreet02/28 15:37預告期跟資遣費是兩碼子事……

GroveStreet02/28 15:39算了我放棄,沒看過這種完全不懂勞基法還可以振振有

GroveStreet02/28 15:39詞散播錯誤資訊的。其他版友如果還有這方面的疑問,

GroveStreet02/28 15:39也可以站內信我,我視情況回覆,就不佔用版面了

GroveStreet02/28 15:44然後saza你真可愛,你那個推文是講「貴事務所」,當

GroveStreet02/28 15:44然事務所內的其他合夥律師都有告訴權呀www 但這邊不

GroveStreet02/28 15:44成立誹謗也是因為沒人知道我是誰跟我的事務所是哪間

GroveStreet02/28 15:44,你要反駁也要打對點呀哈哈。不過看你前面各種跳題

GroveStreet02/28 15:44推文,法律對你而言真的太困難了

eyck02/28 16:01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預告期工資和資遣費都分不清

eyck02/28 16:01楚的人

eyck02/28 16:02自己被自己打臉,你給的勞動部官網下面就跟你說要給資遣費了

eyck02/28 16:03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對不起我忍不

eyck02/28 16:03住豪邁的笑了

eyck02/28 16:06預告工資“及”資遣費,這個及很重要

Eoamberf02/28 16:18天啊,契約自由不是這麼用的! 定期契約的原則是「非繼

Eoamberf02/28 16:18續性工作」, 只要是「繼續性工作」就不可以是定期契約

Eoamberf02/28 16:18。 如果企業要裝死, 不管企業是笨還是壞, 繼續性工作

Eoamberf02/28 16:18採用定期契約, 勞工也簽名同意,企業到期叫勞工走,說

Eoamberf02/28 16:18契約自由已經雙方簽名了啊... 很棒喔~剛好是勞基法第9

Eoamberf02/28 16:18條的規範內容, 裁處大刀在等著! 可是勞工應徵時想要這

Eoamberf02/28 16:18工作怎麼辦? 簽了啊! 如果仍然繼續工作算賺到, 合約

Eoamberf02/28 16:18就當沒看到, 但是勞工就是要賭後續如果公司真的白癡到

Eoamberf02/28 16:18用定期契約叫他走, 具名檢舉還有上法院很麻煩而已。

Eoamberf02/28 16:21勞工要知道自己的權利。 至於勞工是否要肩負責教育企業

Eoamberf02/28 16:21的「任務」, 就是自行考量了。 因為勞動基準法第9條要

Eoamberf02/28 16:21具名檢舉 比較容易成立裁處, 因為實務還是會看勞工有沒

Eoamberf02/28 16:21有權利受損。 如果勞工定期契約簽了20年,順順利利的退

Eoamberf02/28 16:21休,每年的特休也都有累計、有給, 除非具名申訴, 不然

Eoamberf02/28 16:21笨公司 就是簽了一個沒用的東西塞在抽屜啊....

Eoamberf02/28 16:23然後「預告期工資」跟「資遣費」 是兩個不同的東西啊!

Eoamberf02/28 16:23 到職3個月內,資遣勞工沒有預告期。 但是資遣費這種東

Eoamberf02/28 16:23西,就算是到職一天也有啊~ 很多勞工都弄不清楚, 但是

Eoamberf02/28 16:23我沒想到會在版面看到這個誤解...

naifing02/28 16:49然後再看看他同版其他篇振振有詞的推文…

UCCUplz02/28 16:50嘆為觀止 真的......

UCCUplz02/28 16:50試用期簽短期約是違法的這件事 喂狗資訊一堆不是嗎?

UCCUplz02/28 16:50都會上PTT了耶

UCCUplz02/28 16:56是真的不懂,還是為了吵贏硬拗啊

Eoamberf02/28 19:15不怕不懂,就怕裝懂,然後聲音還很大超兇...= =, 諮詢

Eoamberf02/28 19:15的時候最怕這一種...

jim2302703/01 02:02看到把預告期工資跟資遣費混為一談的搞笑言論...我瞬間

jim2302703/01 02:03覺得不用再比下去了吧XD

naifing03/01 02:53其實更前面他聽不懂grove的解釋還硬要扯自己的觀念才是正

naifing03/01 02:53確的時候就知道不用比了,只是覺得工作版這種鍵盤俠一多

naifing03/01 02:53起來頭就有點痛

luckyalbert03/01 03:01本來就沒有試用期這種東西,鬼島很多公司都在掰跟騙

luckyalbert03/01 03:02哪有甚麼試用期這種鬼島成天掰出來的術語

lpllpllpl03/01 07:54這就是資方話術啊 不用試用期 改其他字眼就能接受嗎?

leptoneta03/01 09:29"試用期"法院多採取解雇權保留說 而非定期契約

GroveStreet03/01 10:01那是在契約屬於「不定期契約」的前提下,法院對於試

GroveStreet03/01 10:01用期的約定採解僱權保留說,在試用期內資遣員工,可

GroveStreet03/01 10:01以不用達到勞基法第11條合法事由的標準

charlie0103/01 12:24這串所有討論大概是從我那段囉嗦的推文開始 不過看來

charlie0103/01 12:24我說的還遠遠不夠全面 感謝樓上許多司法實務界人士的

charlie0103/01 12:24分享和賜教 現在法界願意上PTT分享的人實在很少XD

Primk03/01 13:56呵呵~ PTT勞權女神 賴疲勞母狗 底下的人被罵狗 也不敢吭聲

Primk03/01 13:56真以為鍵盤打打字 或是 帶風向跟風拉人就有用嗎? 嘻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