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公傷假補償問題
各位好,
公傷假是勞基法所謂第59條。
1.如果公司將公傷假的"補償",以工資發放,且應稅,會有啥罰則?
2.公司的公傷假都是以原本約定的月薪/30天計算,而非勞基法所稱的原領工資計算
,且我想我們一定會爭執何謂原領工資的內容,有無解釋函,哪些屬於原領工資
( 與工作有關的任何津貼)?
因為2種算法想 補償差異很大
內文提到的公傷是沒有超過3天的公傷那種。個人認為還是要用補償
謝謝
--
※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41.195.184 (臺灣)
https://i.imgur.com/51AhqQq.jpg ※ 編輯: banana321 (59.126.212.247 臺灣), 10/04/2020 19:44:35
※ 編輯: banana321 (59.126.212.247 臺灣), 10/04/2020 19:46:55
※ 編輯: banana321 (59.126.212.247 臺灣), 10/04/2020 19:49:51
※ 編輯: banana321 (59.126.212.247 臺灣), 10/04/2020 19:51:59
※ PTT 網址
推
就有薪假阿 跟禮拜六禮拜天領的薪水一樣
→
你到底在問什麼…公傷假就是有薪假 也就是工資補償啊
→
原領工資就是正常工時下所得的工資 就原約定工資阿 有
→
什麼問題嗎
沒有喔,薪資補償是免稅的
https://i.imgur.com/N2P2fNn.jpg
原領工資 在施行細則31條有寫,如果我是輪班人員,正常工時我會拿到輪班津貼,所以 和約定工資不一樣啊
https://i.imgur.com/j2ewizs.jpg
應該問題在於公司有無全額發放給你,如果沒有全額發放,就要用補償方式 原領跟你
※ 編輯: banana321 (59.126.212.247 臺灣), 10/04/2020 19:55:37推
我懂你說的,但應該是沒有違法問題。你職災請假但公司照
→
發原約定的薪資,自無不可;既已原薪照給,並無薪資損失
→
,自無再補償工資之理。很少有公司會注意到做成補償免稅
→
原領工資直接看勞基法細則?31「其為計月者,以遭遇職業
→
災害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
→
金額,為其一日之工資。」
→
所以假設你輪班人員,前月正常工作就會拿到輪班津貼的話
→
,計算原領工資時本就會計算在內了
如果公司用約定薪資發給你,自然不用補償,那就是應稅對吧? 另外發現有關原領薪資補償解釋函似乎有前後矛盾問題(和以前的)。
※ 編輯: banana321 (223.141.195.184 臺灣), 10/04/2020 23:53:35 ※ 編輯: banana321 (223.141.195.184 臺灣), 10/04/2020 23:58:304
Re: [問卦] 珠海 佳能突然倒閉 工人喜迎 2.8月資遣費我看了看珠海佳能的勞動合同解除補償, 分為幾個部分: 1,法定補償N+1個月工資。 2,工齡10年內的再給N個月工資,10-20年 的1.2N個月工資,20年以上的1.3N個月工資。2
Re: [新聞] 「員工染疫就開除」錄音瘋傳 館長曝原因「員工只要染疫就直接開除」這一段可能需要討論, 因為勞動部好像不是這樣說的? 勞工「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被隔離治療者,其勞動權益為何? A:3
Re: [問卦] 勞工局勞檢:職災公傷假滿兩年雇主可解雇法規有規範 參照勞基法第11條、第13條及第59條第一項第二款 第11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2
[問題] 工讀生特休的一些問題如題,我自109年7月開始在現在的公司做工讀生,去年110年1月的時候有拿到做滿半年的 特休未休工資補償。 之前有上網查資料發現工資補償是以年度結算的,但今年1月的薪資條上並沒有滿一年的 工資補償,詢問主管後他說要等到今年7月才會發放。但如果是按照入職日計算那時已經 工作滿兩年了2
Re: [新聞] 女員工工作遭輾「右腿消失」!老闆娘喊:稍微介紹一些職災補償, 雖然台灣老闆的特性.... 一般來說,像這類職災, 可以直接用勞動基準法第59條,來爭取權益 1.雇主要補償必需之醫療費用2
Re: [問卦] 勞工局勞檢:職災公傷假滿兩年雇主可解雇兩年後可解雇的條件如下 法規名稱:勞動基準法 第 59 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 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1
Re: [問卦] 勞工局勞檢:職災公傷假滿兩年雇主可解雇這就有點誤解法條了,你仔細看勞基法第59條第2款的條文: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 ,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 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其實阿,按照勞基法第七章 第 七 章 職業災害補償 第 59 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 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84 條 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二、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 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醫院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