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騎車帶傾角,危駕罰款並扣牌
也算是做法律行業的,大概講一下個人心得。
行政機關是怎樣的檢舉基準+裁罰,這邊就不討論,就單純討論判決。個人覺得二審法院有幾個很大的問題,僅提兩個覺得比較不合理的。
一、逕自拿「大型重型機車安全駕駛手冊」做認事用法之參考依據
因為這手冊只是一本書,即便他是交通部發行。這問題在於,如果這要做為參考的依據,應是這本手冊背後要有應依法遵循的法源,也就是說「大型重型機車安全駕駛手冊」是不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相關法律)明文所規定要去遵循用來判斷去界定危險駕駛的手冊。再者或是司法院函釋,還是相關大法庭有類似裁定一定要參考這個手冊,以上可能我不知道,如果有請指正。
二、法官對危險駕駛的認定過於拘束在行為動作本身
另外,二審判決說,「機車駕駛人行經彎道,若未減速行駛,復不顧車前狀況,仍快速傾壓車身過彎,行駛於道路中心線邊緣,遇有突發情況迅即失控摔倒,其他用路人必無從及時煞停,而發生撞擊,自具肇致交通事故之高度可能性,已妨礙行車秩序,明顯有危害交通安全之虞,即該當於道交條例第4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危險方式駕車」之情形。
這根本擺明了法官應該沒在騎車,以上如果成立,也是需先該當了超速的違規事實,已有了明確的法律的故意或過失行為,如果是速限內,轉彎是否有先剎車的必要那就看判斷阿,法官的認定已經說一定要減速,且不減速快速傾壓車身過彎就是「以危險方式駕車」,就第二層評價我也覺得說不過去。
該員最多就是未依路面標誌規定減速慢行,最多也就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處罰600~1800元。
小結:
如同前篇推文提到,法院畢竟是當事人的主場,很多主張都要自己去找論理依據跟證據,然後盡可能的認事用法的解釋給法官讓他理解,所以訴訟過程當事人有沒有專業的律師做為幫忙我覺得會差滿多的,尤其遇到「不懂」的法官。
另外一審法官真的就正常多了
https://pse.is/6lhy6x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2 年度交字第 123 號判決)
判決重點【真的腦袋常識多了,看的出來有騎過車】
https://i.imgur.com/TeMzdAa.png
相關執法行政機關看到這終審判決應該會很爽(不用腦的肆無忌憚),如果裁罰違法,
未來還會警惕,檢討執法標準,現在我看是吃了大補丸了吧,不過法官都獨立審判,
仍可期待未來個案,正常點的法官(希望都騎過車)不會引用這些奇扒判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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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事 加入四輪吧
判決≠判例 只能期待下個個案能遇到正常的法官
公權力對二輪真是滿滿的惡意
這國家真的是…
法院諸公還說有臉說他們過勞,長見識了。
這位法官的認事用法真的大開眼界,根本雞毛當令劍。
機車就靠前輪與後輪的轉速差過彎 是要怎麼不壓車?
這種的提再審有用嗎?
法律需要有常識和知識
象牙塔的智障
好離譜....
推
高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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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Po如題,網路上看到這張罰單跟申訴 以後騎車記得不能帶傾角過彎,要下來用牽的23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李姓男子於去年2月7日下午,騎大型重機車行駛於彰化縣知名 的139線道,他於彎道兩度「壓車」,被檢舉達人持錄影畫面舉發,警方開出兩張「危險 駕駛」罰單,重罰1萬8000元並吊扣車牌6個月,李男提起行政訴訟並指稱,他為求穩定而 「內傾姿勢過彎」,並無超速等危險駕駛,不能單憑「壓車」就處罰,法官認為他行駛於23
間 : 隔僅1分鐘,又於39分6至9秒「壓車」,右膝蓋接近道路地面,大幅度變換機車重心,易 : 生機車失去抓地力而傾倒等危險,且該路段彎路都有「慢」標字,李男卻是「壓車」,警 : 方裁罰有據。 : 法官勘驗檢舉達人的兩段影片後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指的「危險駕駛」,並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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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w: [新聞] 熄火牽車闖紅燈迴轉 法官:投機取巧但非作者: ejrq5785 (問問哥)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新聞] 熄火牽車闖紅燈迴轉 法官:投機取巧但非 時間: Mon Mar 21 14:00:46 2022 1.媒體來源:自由時報 2.記者署名: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3
Re: [新聞] 牽車過馬路被開闖紅燈!外送員怒嗆「爛警內政部警政署101年10月26日警署交字第1010148162號 有關機車駕駛人以牽引方式進入人行道、行人穿越道等處所,其違規之認定及執法原則案 一、依據交通部101年10月24日交路字第1010035664號函辦理。 二、本案係民眾來信,詢問旨揭行為有無違反交通法規之情形,經參考交通部65年10月12 日交路(65)字第10858號函規4
Re: [發問] 告發闖紅燈被申訴目前行政法院對於交通裁決案件的見解基本上多採用 「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533號」判決 判決意旨節錄如下: 依行政訴訟法第133 條前段規定行政法院於撤銷訴訟,或於其他訴訟,為維護 公益者,固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以期發現真實,然職權調查證據有其限度,仍不免- 找了一下法院有關壓車行為的判決供大家參考 壓車屬騎乘自然動作「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268號」 摘錄:系爭車輛過彎時雖有傾倒車身之舉,惟機車為兩輪行駛之交通工具,過彎時不若汽 車僅需轉動車輪即可,通常亦須配合調整車輛之重心以協助過彎,而採證影片拍攝地點為 一曲率不低之彎道,機車於過彎時傾倒車身轉移重心以利過彎,本屬騎乘時之自然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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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題] 我這樣檢舉會違反比例原則嗎?只看新聞內容果然容易有沒注意到的地方,去看了一下判決(桃園地院109交459) 法院主要是以道交條例第85條之1第2項第1款規定的意旨及釋字604解釋理由書內容去認定間 隔未達6分鐘或6公里的違規部分不符合禁止連續舉發裁罰之立法意旨,所以撤掉這15件違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