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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分享] 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教學不力解釋令

看板Teacher標題Re: [分享] 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教學不力解釋令作者
jimmy78919
(阿龍)
時間推噓 3 推:5 噓:2 →:34

其實看到各位老師討論

這些所謂不適任教師的具體事實,感覺好像很抽象

但是實際上這些條文"並非"第一次出現

早在之前就已經存在<<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

內文並無更正任何字

最大的差別就是法律位階從 <行政規則?> 上升至<行政命令>

民國 106 年 06 月 28 日

臺教授國字第1060056432號

附表二: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四款所定「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

再往追溯就是

104 年 2 月 5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40008813 號

最早出現在

92 年 5 月 30 日台人(二)字第 0920072456 號函

以上















※ 引述《nari900916 (nari900916)》之銘言:
: 教育部令
: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 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126278B號
: 核釋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指教師: 聘任後,有下列各款一款以上情形,且其情節未達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予以解: 聘之程度,經就相關之各種具體事實綜合評價判斷,而有予以解聘或不續聘之必要者:: 一、不遵守上下課時間,經常遲到或早退。
: 二、有曠課、曠職紀錄且工作態度消極,經勸導仍無改善。
: 三、以言語、文字或其他方式羞辱學生,造成學生心理傷害。
: 四、體罰學生,有具體事實。
: 五、教學行為失當,明顯損害學生學習權益。
: 六、親師溝通不良,且主要可歸責於教師。
: 七、班級經營欠佳,有具體事實。
: 八、於教學、輔導管教或處理行政事務過程中,消極不作為,致使教學成效不佳、學生異: 常行為嚴重或行政延宕,且有具體事實。
: 九、在外補習、違法兼職,或於上班時間從事私人商業行為。
: 十、推銷商品、升學用參考書、測驗卷,獲致私人利益。
: 十一、有其他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之具體事實。
: 部  長 潘文忠
: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6215/ch05/type2/gov40/num5/Eg.htm
: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6215/ch05/type2/gov40/num5/Eg.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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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hirnir 11/12 15:39重點在於抽掉第六、七款的「情節嚴重者」,這樣一樣

schirnir 11/12 15:39只要被認為是因為老師造成親師溝通不良,就有理由解

schirnir 11/12 15:39聘了,空間很大

pv 11/12 17:13重新解釋的目的 在於釐清定義 構成要件較明確

magicdio 11/12 18:10問題就不是法條,

magicdio 11/12 18:10今天全教總這工會幫雇主出來訓練如何解聘老師,以後

magicdio 11/12 18:10這教師工會的成員在尋求支援的時候就好笑了,當事人

magicdio 11/12 18:10是笑不出來啦,人家要找你問題,很難嗎?

oneaim 11/12 18:20不順家長的意就是溝通不佳,

pv 11/12 18:50但是 這次解釋 反而更加模糊 入罪(行政裁量)機會大

candyrain82111/12 19:03模糊的法條,可運作的空間就大。如果僱主對員工是

candyrain82111/12 19:03友善的,當然可以放心。現在就不一樣了...想開鍘的

candyrain82111/12 19:03意圖非常明顯,表示有汰換制度,只能希望都能汰所

candyrain82111/12 19:03當汰,而非製造時代的犧牲品。

pv 11/12 19:39要學美國嗎 進步主義 開始表列 鬥爭清單嗎

pv 11/12 19:39這時候 有個好的校長 願意為教育付出 很重要

rising1981 11/12 21:02應該還是有好校長啦!就夢到某校長「特別提醒」全

rising1981 11/12 21:02校老師都要「確實」閱讀這個項法條,以免自己被解聘

rising1981 11/12 21:02了,真是太關心老師了

rising1981 11/12 21:03多打一個「個」,修正

newererw 11/12 21:48全教總是否應該出來表態?抽掉“情節嚴重者”目的

AFAINPTT 11/12 22:02鬥鬥鬥

candyrain82111/13 06:39對於工作權,工會如果一直保持沉默,真的是...

leojuff 11/13 06:49不然大家主動提一下自己認知的教學不力解釋?

leojuff 11/13 06:50譬如直接刪掉第11條?

schirnir 11/13 07:27重點不在於大家認知的教學不力是什麼?這個部分要和

schirnir 11/13 07:27教師法第十四到十六條一起看,這三條都是敎師解聘事

schirnir 11/13 07:27由,第十四、十五條都是明確違法有具體事證,如有違

schirnir 11/13 07:27反是當然解聘;而第十六條只有一項,並沒有明確指出

schirnir 11/13 07:27當然解聘的樣態,而是交給教評會就具體個案判斷,代

schirnir 11/13 07:27表法律訂定時是保留空間給教評會,且沒有授權主管機

schirnir 11/13 07:27關訂立法令規定哪些情況當然解聘。但這次教育部除了

schirnir 11/13 07:27訂定一個參考標準外,還提升到命令層級,也就是有這

schirnir 11/13 07:27種的情況,無論教評會認定如何,都有可能以這種理由

schirnir 11/13 07:27要求教評會做出解聘決議,而且之後還是變成由很大比

schirnir 11/13 07:27例由校外人士擔任成員的審議小組,你說有沒有差?就

schirnir 11/13 07:27像校規規定嚴重的記過行為,留下一項影響校譽,而行

schirnir 11/13 07:27政處室自行加上上課不認真、成績不佳,或是在外制服

schirnir 11/13 07:27沒穿好之類的,你覺得這樣合理嗎?

koad 11/13 15:17溫水煮青蛙

kelvinkao 11/13 17:09它就會下蛋了...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