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情] 不在勸導範圍警察可以不開單???
乳提啦
剛剛開車開到一半突然想到最近自組的一套大大薩可能有矛盾情形
於是趕緊把車停一旁把牌組稍微改良一下,結果被一位巡邏員警開違停單
跟他解釋一下我只是停個一分鐘而已,馬上就走,執意要開,咄咄逼人,得理不饒人
雖然氣的要命,但我也認了
此時我注意到前面有兩輛車跟我一樣有同樣的違規事實,然後呢,我問警察要不要前面兩輛也開一開
結果他回什麼不能主張不法之平等的屁話???
哈嘍???我上面那句話並非在說因為你沒開前面兩輛車的單,所以也不應該開我的單
而是提醒他,你既然那麼愛講道理,在你眼前有兩個違規事實明確,條件該當,你本應開單
開完單後越想越氣,我還特地去找上級主管機關制定的裁量基準,也不符合勸導範圍
如果不是屬於勸導範圍內的事實,法律對違停並沒有賦予不開單的裁量權限
也就是說根本不用考慮個案正義或其他不必要的考量,憑啥裝沒看到?
有沒有同樣違規事實,只開我不開其他人單的卦啊?氣死,花600改牌組真是謝嘍
附上法條依據啦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五、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五十五條之情形,惟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
六、深夜時段(零至六時)停車,有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情形。但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礙消防安全之虞,或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經人檢舉者,不在此限。
十、駕駛汽車因緊急救護傷患或接送身心障礙者上、下車,致違反本條例規定。
十五、因客觀具體事實,致違反本條例規定係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
確實是不能主張不法之平等啊
我認了啊,沒主張啊,我是在質疑他對前面的車為什麼不開
※ 編輯: KAWABONGGA (180.217.37.191 臺灣), 08/23/2023 17:22:31
現在被開單都當作是運氣不好
好比遇到天災人禍
懂法條只是知道避開人禍的方法
遇上了就是雖小而已
沒有甚麼道理可言
罰鍰3000以內警方有裁量權,你這種
說法更容易激怒警方
違規仔先檢討自己好嗎
你就是主張不法平等啊 笑死
他有沒有開前車罰單 你只要基於你
被開罰單的立場監督他有沒有開罰單
就是主張不法平等 別鬼打牆了
「你抓我,為什麼不抓他?」這就是
主張不法之平等啊 = = 哪裡沒有?
行政罰法第19條搬出來看看啊
你認為普通法跟特別法地位孰高孰低
你這情況還可能牽涉到不服取締 沒
那你很會不服取締欸
吃算你走運 警察也沒跟你盧
因為他忙著跟你說話 沒空開前兩台
你被開單就認 提為何不開前二台車
就是代表你不服氣阿
還扯什麼就只有一分鐘
違停的都是這樣說的阿
我只有停一下去買東西
你就知道 他等一下不會去補開
好了啦
沒關係啦 你就繼續崩潰 記得繳錢
反正你沒啥能主張的 連反射利益
都不能 下次不要這樣啦
好啦 去申訴 看你想拉誰下來就去吧
反正頂多就只是回個公文 多說無
益
以後你路上看到闖紅燈 現場有警察
你就記得往死裡檢舉他
再跟你說 這兩個本來就不是普通法
特別法的關係 是立法者刻意為之 也
不是實體法 程序法的關係 還是要判
斷一下涵蓋範圍 不然說起來很可笑
如真你所說 全台灣的警察只要看到
違規卻沒有道交條例得予以勸導的要
件 而不予以舉發 全部都構成違法執
行職務了 不覺得這樣很可笑嗎
*更正違法執行職務為怠於執行職務
笑死,違規仔還想討拍啊
唉 虧你還是 學過法律的學長…
走監理站申訴吧!也許還有機會
你乖乖給他開完單他就可以去開別人
的單了
你可以自己拍照去檢舉那兩台車呀,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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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現在汽車違規臨時停車是不是無敵了?前幾天檢舉住家附近巷弄的紅線違停 結果今天收到中和分局的回信: 回信內容如下: ==============================================================================26
Re: [爆卦] 北市徐巧芯議員違停不給開單 (當事人回應)這個巧芯記錯囉 應該是人在車上才是以勸導你開走為主 跟這個判決有關 法院審理後認為,李男的車輛雖然有停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的紅實線旁,但他才靠右停車 不到1分鐘,加上也有開啟故障燈,而且也未下車,其行為屬於「臨時停車」。警方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開罰,法官認為有誤,因此裁定12
Re: [爆卦] 北市徐巧芯議員違停不給開單 (當事人回應)跟大家釐清一下觀念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二條規定: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 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也就是警察處理某些輕微違規如違停,是可以開單的,法律上是有給警察裁量空間的,不10
Re: [討論] 認真說 不違停很難嗎?不是。 : 人最多的復興錢櫃前面不能上計程車呢,因為那是違規的唷。 不是。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9
Re: [閒聊] 違停你爸的狀況似乎是違反第55條 第 55 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7
Re: [爆卦] 徐巧芯違停密錄器逐字稿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 ,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 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五、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五十五條之情形,5
[討論] 紅線上下客貨及紅線夜間停車版上前面有一篇在討論公園夜間紅線停車的問題 於是小弟就google了一下 發現原來有輕微違規只勸導不舉發的相關法條 像是紅線0-6時停車、紅線上下客貨,只要無妨礙人車通行就免予舉發 真的是顛覆小弟先前對於法條的理解3
Re: [新聞] 兩年檢舉糾紛上千件 蘇大媽一人對抗公務在執法上,基層員警經常是在制度不合理、狀況不對的時候,被推上火線、承受壓力 請先同理 本文,單就法制層面討論 ※ 引述《cjol (勤樸)》之銘言: : 兩年檢舉糾紛上千件 蘇大媽一人對抗公務機關為「依法行政」3
Re: [問卦] 打去警察檢舉違停,警察罵我髒話: : 如題 : : 我稍早前晚上11點打去警察局要檢舉違停 :1
Re: [新聞] 握拳畫面曝!高雄女走斑馬線遭撞全身傷快笑死我了,虧你是房仲,連自己貼的都西都看不懂, 你連國字都看不懂,好意思收仲介費? 對於接送未滿七歲兒童之執法認定原則比照既有接送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之執法,相關認 定如下: 1、僅限於接送期間,不包含等待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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