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吸毒殺人無罪有夠扯
※ 引述《IDfor2010 (116)》之銘言:
: 個人看法:這案子的判決實在是扯翻了。
: 法官用刑法19-1或19-2判他無罪,理由是吸毒
: 的原因自由行為,嫌犯他當下喪失或無辨識能
: 力。
: 那我就有質疑,如果喪失或無辨識能力的話:
: (1) 嫌犯為何能精準砍頭、用刀狂砍脖子?讓
: 頭頸斷裂。他為什麼不是揮刀亂砍?他為什麼
: 不是割奶?他為什麼不是去砍斷手臂?
: (2) 如果當下嫌犯喪失識別、辨識能力,為何
: 嫌犯還具有方向性,知道中庭在哪個方位,而
: 將頭顱拋向中庭?
: (3) 據新聞報載,嫌犯在犯案後又跑回房間玩
: 手遊、打電動,那他在打電動時就沒有辨識或
: 識別能力?不然他怎麼打電動?隨便亂打?
: 我是認為這判決扯爆了。
梁崇銘吸毒後不但可以進行殺人這個複雜的動作,
而且他還知道殺人要拿刀子殺,
而不是拿茄子或香蕉、秋刀魚等無法殺人的物體來殺,
他可以辨識什麼是刀子,什麼不是刀子,
這就證明了他依然有辨識能力。
所以判定他無辨識能力是錯的。
--
為詭辯而詭辯 如果他是拿你說的茄子 香蕉 秋刀魚來砍
那這就不會是一個刑事案子 基礎ABC的問題
你講這段文章的核心要旨 並不是著重在辨識能力
而是在是否為一個刑案 並且邏輯反面肯認我的論述
講得更簡單明白一點,就是:你這篇是為了嘴砲而嘴砲
哇
如果無法成立刑案 就不需要 也無法橫向比較討論
因為立論根基、立論基礎就不一樣 討論是多餘或成無意義
就是為了詭辯而作 和為嘴砲而嘴砲
你說得並不是法律這部變邊所講的“辨識”能力,你講的
都是故意的範疇,本案沒有否定故意啊...
跟法官說啊 連高大成都看不下去
我們可以得知梁崇銘吸毒後依然具有辨識物體的能力, 他吸毒後是特地去拿刀子殺人, 而他既然可以辨識物體當然也可以辨識他要殺的對象是人, 既然他知道自己拿的是刀子也知道自己殺的是人, 那要說他「行為時因吸毒,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就不成立了,所以判無罪是錯的。 如果犯人沒有辨識行為的能力,那他怎麼可以精確的拿刀子,而不是拿香蕉, 並且精確的殺人,而不是殺門或殺沙發, 他可以判斷並辨識刀子可以拿來殺人, 並精確的辨識要殺的對象, 可見他具有辨識行為的能力。
※ 編輯: Marty23 (36.233.16.198 臺灣), 08/22/2020 11:34:03說不定他手上隨便抓個東西,因為巧合抓到刀子阿
然後再因為巧合砍到老母,再因為巧合棄屍,最後因為
巧合不知為啥打起電動。其實人都是無意識der
辨識行為的能力如果下降到跟野獸一樣 不曉得算不算
完全喪失心智 還是要像草履蟲才算完全喪失心智
人失去意識程度說不定可以用GCS格拉斯哥昏迷指數來分
v5 有清楚的定向感、說話有條理
v4 有答非所問情形而混亂 v3 無意義的字語,單字而嗜睡
v2 發出他人無法了解的聲音 呻吟
v 1 無語言反應 疼痛刺激都不會呻吟
v4大概就就無法正常辨別了 V3 V2卻還有傷害人的能力
M6 可依指令動作 M5 能去除痛覺刺激源 掐他會被他推開
M4疼痛刺激時,肢體會回縮;捏右邊 他往左躲開
M3 疼痛刺激時,肢體會彎曲 捏他會全身縮一下
M2 捏他會四肢僵直 M1 對痛刺激無反應
M4 沒法正常辨識了 但你刺他還會躲開呢
嚴格來說我們根本不可能知道其他人的內在心智狀態
只能根據一個人表現出來的行為來推測內在心智
行為都已經混亂發瘋了 到底如何證明心智是否完全喪失
還是心智稍微受損?
3
Re: [新聞] 嘉義鐵警命案開庭論戰 醫批檢「無理取鬧林志峯選定問題詰問沈正哲,質疑鄭嫌在案發前會在LINE寫文章、尋求警察協助;鄭嫌女 兒要父親回去吃藥,鄭還說不要,且也未殺女兒啊;案發後鄭在警詢時說精神良好、不必 警方做筆錄、拒絕夜間訊問及要找法扶律師,詰問說鄭嫌這樣是沒有辨識能力嗎?對於檢 方連串問題,沈正哲說,有的無法回答,但重申鄭嫌在案發時陷入妄想世界,控制能力受 損,程度則難界定。6
[請益] 刑法第19條第 19 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 其刑。5
Re: [新聞]判死刑還砍價!新店隨機殺人家屬怒給你投胎【本篇不針對個案評論】 精神病本來就不該成為減輕或免除其刑的理由 刑法的規定 是要給犯案時辨識能力已經出問題的人機會 白話說就是5
Re: [問卦] 法官這次會怎麼輕判殺警案?其實你各位一直針對法官沒意義啊 刑法19條第一項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不罰。 問題是出在這條好嗎X
Re: [問卦] 為什麼醫生不會罵平民是「醫盲」?法律人會罵人是因為不懂裝懂的人實在太多,我覺得這都是語言問題 醫學期刊、論文、教科書很多都是原文,一般人看不懂所以比較不敢不懂裝懂,因為原文的 東西看起來就很專業 反之,因為法律條文是中文寫的,一般民眾以為自己看得懂中文字就能按照他的喜好隨便亂 說,這根本是大錯特錯,法律是有他的體系和邏輯的好嗎3
[問卦] 比特犬攻擊人是不是也適用可教化是這樣的 我國刑法有規定 第 19 條 1.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 能力者,不罰。 2.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1
Re: [新聞] 原因曝光!殺台南2警羈押庭 林信吾:原因自由行為 行為人於行為時處於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之狀態 刑法第19條 第1項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1
Re: [問卦] 只有我發現殺人罪的漏洞嗎噗噗 之前吸毒砍頭差點變無罪 你是忘記了= = 2018年發生在桃園中壢一起「弒母砍頭案」震驚國人, 梁姓逆子吸毒後砍殺母親,且剁下其頭顱從12樓拋下,而讓外界更震驚的是, 今年二審高等法院以梁男犯案時受「毒品」影響,- 刑法第19條 第1項: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不罰。 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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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請問精障犯罪多久可以被放出來如題我朋友最近情緒控制不佳,不小心打了他女朋友,據他說真的是第一次啦。 然後就被警察抓走了, 但他說自己: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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