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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難過] 被恐嚇提告地檢署竟然沒幫碼個資!

看板WomenTalk標題Re: [難過] 被恐嚇提告地檢署竟然沒幫碼個資!作者
u038321971
(EasonP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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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版上有沒有實務工作者能夠回應一下(單純學術討論)

現今個人資料的保護以及相關權利在法學的重視程度提高的情況之下,這樣子直接揭露原告與證人的個人資料應該是有改進的必要吧?

司法官院大法官解釋第603號理由書提及:「個人自主控制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依照大法官的指示,實務上此種作法疑似有違大法官的意思捏?

而且近期刑事訴訟法修法中新增248-3與271-2均是保障被害人與其家屬隱私之保護;證人方面還有證人保護法以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雙重保護,也都是在保障隱私權跟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因此這樣大剌剌的秀出被告或證人的個人資料,應該也與立法意旨有違背吧?

而且推文中有認為,要讓被告知悉告訴人或被害人是誰等等,個人覺得,要知悉誰是告訴人或不被害人,可以有很多手段讓被告知曉,例如:僅公佈其照片使被告認知、或是偵查時對質、召開調解會時雙方出席等等,公佈身分證資料與地址好像也知悉過了頭(= =)。況且通常程序審判中可以讓被告與證人(含原告)為對質詰問,也能讓對方知悉。又,雖然知悉告訴人或被害人是誰能保障被告防禦權,阿母勾得知對方住哪好像沒什麼關聯(等於 等於)。

結論大概就是,這樣的作法應該有待改進吧?不知道有沒有實務工作者能夠提供不同的意見或看法呢?感覺這個議題能夠寫一篇小論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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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ngming 08/04 15:18依法學邏輯原告和被告在法律地位上是

xiangming 08/04 15:18平等的

xiangming 08/04 15:18所以互相知悉的資訊也是平等的...保護

xiangming 08/04 15:19被害人其實跟法律精神沒太大關係...

xiangming 08/04 15:21另一方面也是防止濫訟 不然一堆人都告

xiangming 08/04 15:21好玩的

u038321971 08/04 16:26不過依照現行刑事訴訟的構造,除非自

u038321971 08/04 16:26訴程序外,檢察官才是原告呀,被害人

u038321971 08/04 16:26與證人並非原告地位。刑事訴訟上保障

u038321971 08/04 16:26被告的資訊請求權以利防衛權行使,被

u038321971 08/04 16:26害人與證人的個資知悉與否對防衛權行

u038321971 08/04 16:26使並無影響捏

u038321971 08/04 16:32而且參照前述修法理由,立法者已經指

u038321971 08/04 16:32示要維護被害人隱私權,並且允許被告

u038321971 08/04 16:32及第三人無法識別其樣貌。我想這樣的

u038321971 08/04 16:33立法理由應該跟保障隱私權的法律精神

u038321971 08/04 16:33非常有關。

xiangming 08/04 19:16除非像性侵或未成年人這種明確被規範

xiangming 08/04 19:16須受保護的對象

xiangming 08/04 19:17當然這也是有關團體爭取來的

xiangming 08/04 19:22檢察官也只是替告訴人作為代表 你原告

xiangming 08/04 19:22不出面

xiangming 08/04 19:23除非是被殺了 不然也說不過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