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墮胎自主權
先不談母體風險還是什麼東西,從嬰兒被生出來後可能發生的遭遇來看,個人支持所有能讓墮胎流程簡化的法條,無關乎性別,或是已婚與否、感情狀態。
因為會選擇墮胎代表這個小孩不被期待生下來,不管是被陌生人強暴、外遇、熟人性侵、家內強暴、還是夫妻打砲沒戴套。
在一個「想墮胎但沒成功」這種情況下被強迫出生的小孩,不可能會有幸福的童年,除非有任何人可以負責任養育這個小孩給他關愛,不然生孩子出來只是在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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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欸你怎麼可以排除國家願意介入飼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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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巴達表示:你儘管生,國家幫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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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夠的新生兒數量才能保障國家有人繳稅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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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其實應該禁止墮胎,生出來不想養都給國家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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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大家都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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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講的辦法希特勒幹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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蠻好的吧 稍微修改一下操作方式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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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很多逃逸外勞生的小孩 也是有人在爭取給國家養阿 其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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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充實稅基來說是很不錯的 小孩被生下來又不是小孩的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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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個機會生存行不行 不想養就墮掉太粗暴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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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個集中營啊 笑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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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長大後能繳稅而不會階級複製變成社福幫助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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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這話題是在討論墮胎是否要丈夫同意,前提是要先了解 民法對於夫妻所享有的排他權利: 配偶權是指夫妻之間互為配偶的基本身份權,表明夫妻之間互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 權利人專屬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負不得侵犯的義務。配偶權的基本內容是: (1)夫妻姓氏權;5
哇操不要隨便估狗看到自己想要的東西就亂貼誤人子弟好嗎 我就邊看邊想說幹這些到底是在供三小我們看的是同一本民法典嗎 果然點進去看就直接看到作者資料: 作者:楊立新 學歷:「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與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共同舉辦的高級法官班畢業3
其實仔細思考一下 夫妻裡面女的很不希望懷孕 結果不小心懷了 男的很想要孩子 所以只能忍著懷孕把小孩生下來61
小弟不才 剛好有接觸一點相關議題的經驗在這邊跟大家分享: ※ 引述《jimabc (Je t'aime)》之銘言: : 既然這話題是在討論墮胎是否要丈夫同意,前提是要先了解 : 民法對於夫妻所享有的排他權利:16
那我想問一下 丈夫沒有權利決定小孩的去留 但依現行法律,小孩留下來丈夫是有撫養的義務 這聽起來就不太對吧? 決定小孩的去留丈夫沒有權力X
我覺得女生要支持這個法律 要墮胎之前 請先想想 你墮的是台灣之子/女(內心狀態未知) 墮的是未來守衛台灣的主心骨阿 墮下去 你還能大聲地說自己愛台灣嗎 想想這個國家 想想這片土地 現在這個危急存亡之秋4
這種關於婚姻的議題看到最後我只覺得很好笑 姑且不論神聖不神聖,結婚說穿了就是簽契約 一堆人簽約前不仔細看合約內容,在那邊瞎雞巴簽約,簽了之後才在那邊嫌東嫌西 不爽不要簽啊! 簽商業合約之前大家都知道要再三考慮再三研讀4
整件事情最好笑的是, 怎麼會是用被強暴有小孩來說服大眾? 在夫妻間這根本極少數的案例, 找女方想墮、男方想生的悲劇比較實在吧。 我覺得公平就好了,
爆
[討論] 墮胎自主權優生保健修法/已婚女性墮胎 擬不須配偶同意 目前從新聞來看 這應該是明年會熱烈討論的議題了 目前有N派說法 贊成派:女性被強暴,不想告訴配偶被強暴有小孩73
[問卦] 昨晚有話好說墮胎跟女性自主權議題不錯 歡迎各位看看 裡面提到女性弱勢的困境 以及面臨懷孕的危機14
Re: [討論] 墮胎自主權我也覺得這裡有自助餐的味道在。 你看喔,一場合意性交,男女雙方參與,照理來說,雙方都應擔負同等的「性交後可能會 有小孩」這個風險對吧? 但受生理之限,只有女性會懷孕,所以這個風險100%落在女方頭上,男方那部分的責任還 得靠後天人定的法律來規範--- 王力宏的行為如此,可以想見一定讓非常多女生懷孕過 已婚的女生就算了,可以當作自己先生的小孩生出來養 如果是讓沒有結婚的女生懷孕,一定會想辦法讓女生墮胎 以結果來看,所有女生都願意墮胎,只有李靚蕾不肯,硬是要生下來 當時要是王力宏心一狠,應該還是可以讓李靚蕾流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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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情報] 吉姆萊恩要員工尊重反墮胎派意見惹怒員工其實台灣人會這麼文化衝擊 應該是台灣是個想墮就墮的國家 無法理解為啥不能墮 來看看隨便google到的新聞6
Re: [問卦] 昨晚有話好說墮胎跟女性自主權我有問題 如果兩夫妻婚前 決定不生小孩 或是覺得暫時不適合有小孩 結果不小心有了X
Re: [心情] 老婆懷孕但不是我的孩子墮胎就一定比較善良嗎? 你有問過那個小孩想不想被墮胎嗎? 你確定他一定不想先活著試試看再決定嗎? 如果媽媽不想養,就沒資格出生 那麼那些被棄養的小孩3
Re: [問卦] 墮胎不會很殘忍嗎墮胎的核心問題就是「婦女自主權vs胎兒生命權」 如果你承認胎兒跟「人」一樣有生命權,那當然不該墮胎,因為每個人都是獨立個體,在法 律上的地位不會因為是否有遺傳疾病、是否因母親被強暴等等而有所不同,每個人的生命權 都是平等的,因此當然不能墮胎,否則就是殺人 但是,就是這個但是,因為胎兒尚未出生,在法律上還不是人,所以胎兒所享有的生命權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