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蝦皮不取貨會被告喔
在下面推文好像沒被注意到
決定來發個文
締結買賣契約的時候
買方賣方都有某些權利跟義務
這篇只說明民事上買方的義務
原po與推文出現的爭議是:
買方是不是只需要付錢而已??
付了錢卻不領貨需不需要賠錢?
我們的立法者告訴大家說
買受人除了負擔「支付價金義務」,
還會有「受領標的物義務」(簡稱「受領義務」)
受領標的物義務,在不動產買賣,應該還包含協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的義務在內。
受領不但是買受人的權利,也是買受人的義務,而且性質上是主給付義務。
所以買受人不受領,不只限於「受領遲延」,同時限於「給付遲延」,這是買受人受領遲延的雙重效力。
法律依據是民法367條
這個規定從1929年制訂後直到現在都沒更動過。
https://i.imgur.com/NC8xsZb.jpg
買方的給付遲延=買受人的債務已屆清償期,給付可能而未為給付之意。
買方的受領遲延=買受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 拒絕受領or不能受領之事實。
包裝紙購買後無法退還給原料商、
膠帶黏貼後無法再次利用、
處理出貨的時間勞力逝去而無法取得應有利潤,
這些虧錢的地方都會歸類為遲延損害~
賣方均得請求賠償
遲延給付中陷於不能給付(例如食品過期了無法食用、化妝品過期而無法再被利用),則自此時起,依不能給付的規定來決定買方的責任。已經發生的遲延責任則不因而消滅。
在外國,法國多數的學者及法院也認為受領是債務人的義務;德國多數則認為債權人沒有受領義務。
在臺灣當然是依照內國法,照著上述規定來用。
最高法院 64 年度台上字第 2367 號民事判決認為說,這種規範的目的在於「讓賣方(債權人)得催告後解除買賣契約(依據民法254條)」
https://i.imgur.com/sCOl2jT.jpg
少數意見如楊芳賢老師就主張:「買受人有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有別於財產權以及價金,性質上並非買賣契約之要素,亦未決定契約之類型,而且亦非對待給付之一部,原則上並非主給付義務,而僅係從給付義務,故買受人受領標的物遲延,出賣人僅得依第229條以下請求遲延損害之賠償,尚難逕行適用第254條規定解除契約」。
如果依照多數意見來看,我們去蝦皮訂貨完一定要領貨ㄛ
當然,以上都是在講沒有另行約定的情形(Default rule)
如果買方賣方約定好 領貨前解約產生的損失都由賣方承擔
那就按照「契約」來走唷
現實中怎麼運作 跟法規怎麼訂 難免有點落差
這邊就只交代法規範中「民事責任」的部分
至於是否成立刑事責任中的詐欺、毀損?
我們別篇再來討論ㄦ
結尾沒有胡歌老公業業老公
※ 引述《loverick》之銘言
: https://i.imgur.com/Gl18KmI.jpg
: 買東西不取貨可能會被提告
: 看起來是賣食品的
: 雖然網路有七天鑑賞期
: 但不要買了不取,人家有告成功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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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t from BePTT on my iPhone 6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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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37.16.3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WomenTalk/M.1664088479.A.AFBSent from
--
老闆娘,來一杯特殊醬汁的紅茶冰
end
我是原po,不過我沒有被告啦哈哈哈哈,是我看到社群討論
貼上來,但我很感謝你的專業分享喔!
共匪倒閉
不取貨通常就是退貨
好文,專家能否以特別法消保法來解說
你寫的都對啦,只是現在誰會去催告、誰會去開啟民事訴訟?
搞這些浪費時間,不如選個好平台進行交易
@loverick 我該改成「原po與推文提到的爭議」才對
ㄦ
@onomedu 消費者保護法是只適用在企業跟一般消費者
之間ㄛ
蝦皮上的小賣家應該不算企業
二、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
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蝦皮上的小賣家怎麼會不算是企業
@nickalex8689 仍然要看賣家的反覆性交易、同類型
銷售行為的規模大小來確認它是否屬於企業經營者
可以看一下 93台上2033
如果只是短暫單筆銷售,大概很難被視為企業經營者
@waakye 很氣的就可能衝一波法院 進行小額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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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心得] 我在[三峽/板橋] 宜竣中古車行的消費我稍微看了一下判決書 雖然我情感上是同情原po的 但是判決根本沒判錯啊? 法官不管怎麼判,必然會有一方勝訴一方敗訴 一定會有一邊對判決結果不滿意39
[心得] 保險公司未給付遲延利息之處理方式經驗談我的處理方式很簡單 不浪費時間打電話 直球對決直接發函 正本給保險公司 副本給金管會保險局15
Re: [討論] 二手車交易糾紛 (誤刪重po)昨天睡前看到這篇 我試著從法律面來說說看我看完這篇的想法 推 romanmin : 光看到不看車,法院改成買方地就有鬼了。還是直接 05/03 21:40 → romanmin : 賣給會來看的車商比較不會毛一堆。 05/03 21:40 這叫做合意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4條) 只要兩邊約定好就好8
Re: [討論] 大家如何看待focus強迫升級遇到這種狀況就合約拿出來看吧 通常業者的合約都是以政府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為基礎去修訂 第九條 標的物給付不能 標的物因供應商改良、變更或停止供應之事由,致賣方不能依原約2
[問卦] 國發所也是有質量皆具的論文吧?論文名稱:論離職後競業禁止契約之獨立性 學位類別:碩士 校院名稱:國立臺灣大學 系所名稱:國家發展研究所 論文出版年:20143
[轉錄] 邱顯智 國賠義務機關不能先行給付嗎1.轉錄網址︰ 2.轉錄來源︰ 邱顯智臉書 3.轉錄內容︰3
[請益] 仲介委託銷售契約書問題(預售屋)大家好,小弟最近有打算跟仲介簽預售屋一般約(小弟是賣方) 在審閱契約時 有看到某條寫到: 以下視為乙方(仲介)已完成居間仲介之義務,甲方(賣方)仍應給付服務報酬: 1. 簽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後,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而解除契約者時 2. 買賣契約成立生效後,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而不願或無法以乙方所介紹之客戶簽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2
Re: [爆卦] 建商集團的陷阱(真實經驗)這類型糾紛有時候會因為房價上漲,導致買賣雙方主張顛倒 買方因為房屋蓋的瑕疵或遲延可能要求解除契約及賠償, 但官司一打好幾年,市場產生變化, 例如:該區房價大漲,縱使是有瑕疵的房屋,仍比預售屋契約約定的價值高, 或是,遲延交屋到一個極限,反而搭到房價上漲的順風車,- 謝謝大家的回覆。 關於這個問題,經過一些梳理,在此自問自答。再請大家不吝指教。 按違約金的約定,除非有懲罰性的明文規定,原則上其性質屬於債務 不履行損害賠償額的預定,目的是為了避免將來債權人對於損害賠償 範圍的舉證困難,故先以契約定之。因此,對於違約金的操作,可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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