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SBL/炮口轟向P聯盟 球團委員會設叛將禁
哪個,我看不太懂聲明中這句話邏輯:「未經選秀制度與球團同意即違規跳槽其他聯盟者」
1. 如果沒有經過選秀,怎麼會有球團?
2. 沒有進入聯盟,怎麼能算跳槽其他聯盟?
這句話到底在說什麼?求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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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重要嗎?都要解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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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要把SBL選秀當成唯一的一條路啊
我覺得一個聯盟要不要設這個條款是它的自由 但是,一個經營18年的聯盟的公開聲明稿寫成這樣 我覺得就不要怪球迷酸它們沒有進步了
推
應該是說聯盟現有球員 你要是跳去 PLG 就禁你三年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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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滾動空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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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台灣籃球員都是SBL的你不知道嗎 去PLG就是判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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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一條路給璞園走其他砍光光的意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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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李家慷條款就知道還會有修改空間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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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inmaze (61.230.53.191 臺灣), 12/14/2020 14:36:01
SBL:我才是台灣唯一的聯盟 只能在我這打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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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死人 都沒人氣了還搞鎖國政策,等死吧
如果,原球團同意即可打其他聯盟 那現有PLG聯盟的球團還不簡單,直接在SBL成立二軍 本來還有機會平起平坐,結果設了這些條款,直接被當成農場
※ 編輯: inmaze (61.230.53.191 臺灣), 12/14/2020 14:40:48 ※ 編輯: inmaze (61.230.53.191 臺灣), 12/14/2020 14:41:11→
你的疑問很正確 所以等正式條款出來再看他們在幹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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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要先問誰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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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句話聽起來蠻強勢的,我的解讀是:你新球員一定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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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SBL選秀然後加入SBL,之後想去其他聯盟還要SB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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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球團同意………真的是這樣那蠻有趣的XD
我的猜想也是,這是他們設條款的精神 但是從聲明中來看,如果條款也寫成這樣,根本就沒有達成這個目的
※ 編輯: inmaze (61.230.53.191 臺灣), 12/14/2020 14:53:29推
他們心裡想的跟樓上一樣白話,然後因為聲明要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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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謹又不寫仔細,就變成現在四不像
1
憲法 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小的沒經歷過棒球的叛將條款事件,不知道有沒有討論過這種條款有沒有去釋憲過。 直覺想不論SBL還是籃協到底有沒有權利叛將條款,有簽約明定就算了,連未經選秀(報 名可能簽了什麼)為什麼也會受規範?12
台灣球員真的很可憐 實力允許的球員在SBL還要被關在籠內當籃協寶, 搞這種條款,真的會被大部分人看衰, 自己爛還要拖累人,搞這種條款就能讓SBL變好嗎? 認為最後會更慘而已,會讓大家更討厭SBL,7
這次叛將條款應該是「SBL委員會」自己搞出來的東西,跟籃協應該關聯不大 先看看下面這張圖 擷取文字如下: 「SBL球團委員會多次向中華民國籃球協會反應,至今仍未有明確相關規定辦法處理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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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確定了!SBL祭叛將條款、違規最高禁賽3年其實這比較像李漢昇(或王柏智)條款吧? 當初李有報名選秀,跟九太已經有簽約共識,但是因為P+某隊出的錢比較高就說要跳槽, 還搞得沈董不開心,直接給他加價留人。 (王柏智當時也是選秀前一刻就說要直接加盟夢想家) 或是聲明稿中提到的「惡意挖角SBL現有球員」,5
[討論] 有人能完整解釋「判將條款」嗎??「叛將條款」SBL球員及未經選秀制度與球團同意就違規跳槽其他聯盟者,將處以最高3年 禁賽。 中文博大精深阿 拆解之後第一個意思應該是 SBL球員未與球團同意就違規跳槽其他聯盟者??4
Re: [新聞] 禁賽令非叛將條款 未經選秀跳槽處最高3判將條款三年指的應該是惡意挖腳 EX:蔣淯安有三年合約,結果富邦出更多錢把它挖過來就等於惡意挖角 那這樣就符合惡意挖角,判三年,然後在富邦打超過三年也解套了! (未經選秀制度與球團同意即違規跳槽其他聯盟者,將處以最高三年禁賽) 不懂P+聯盟的球隊要簽球員要經過SBL球隊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