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免費充電樁收費管理不就好了
※ 引述《zsa123 (沉默的熊)》之銘言:
: ※ 引述《NekomataOkay (u)》之銘言:
: : https://youtu.be/gBRqk-zZyTY
: : 有很多特斯拉車主對台中的群組亂象很不滿
: : 認為根本沒必要配合群組規定
: : 台中市政府也研擬收費了
: : 謝謝人人的努力 讓大家有電充
: 新聞受訪的說,法律沒規定不能拔人家的槍
: 那以後半夜睡不著覺,來巡場各地慢充
: 看到充電的就拔槍好了,順便夾紙條說法律沒規定不能拔槍
這算不算竊盜罪啊?
有沒有法律系大大出來解惑一下?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23條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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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因為電是台中市政府的
電也不是你付的阿= =
阿要是從別人車內偷引電出來,才符合這個條件
也就是電給了A車,電給出去之前,是台中市的
B車拔了槍,只是接走台中市政府的電
A乞丐去偷B乞丐碗裡的善款 算竊盜嗎
這不就跟插隊一樣不違法阿 需要立法去管這個就是道
德感低落而已
樓上你這個當然算==
"偷拿他人碗內善款" 就是竊盜了啊...
要比喻大概就是 B用碗從空中攔截,接走要給A的善款
可是有未經同意,取走他人利益耶?
排隊很難算是動產或不動產吧
電能有明文規定是動產啊
其實真的很難說這行為違法
如果有符合竊盜,就好笑了,
瞬間變非告訴乃論罪
只是拔,怎麼樣都不會構成啦別想了
電還沒給出之前,不是本應受給者 可以主張
所以我前篇才會寫 "充電的權利",而不是"電本身"
就像某篇笑話所講的
每天上班前,途中都會路上某個乞丐10塊錢
幾個電車癡漢的邏輯不就是踩著無道德底限的硬拗自己
給了好久好久,直到某一天
是沒犯法的。反正對錯都是他們自己說了算,教訓誰也
是他們自己認定執行,89團體內部不也都是這樣。
上班族改給了1塊錢,說 "要結婚了,沒辦法給這麼多了"
然後乞丐勃然大怒,拉住上班族的衣領大聲說
"你怎麼把我的錢拿去養你老婆"????
yes, I do
付費的充電樁就不一樣了啊
就是免費的才有一堆鳥事
電車癡漢XD
推乞丐的笑話
全貸蹭電免費丐特痴漢,高大上,怎麼可能不懂法律
不算竊盜 頂多裝鑲鑽防拔環告他毀損
好可怕 買油電車沒這問題 一公升26公里最省事
90.19想出來的方法啊
再次印證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標準~
什麼東西被盜走了?槍?電?錢?
拔充電槍,就跟去餐廳吃飯,你把人家使用中的筷子
抽掉一樣。
正常人除非是要找碴,不然不會做這種事情。
根本沒犯法,除非你人在現場,別人還硬拔
如果沒犯法的話,即使人在現場硬拔也是沒犯法阿
怎麼會因為有沒有人在場,就影響了是否犯法的判定?
這是一群乞丐搶地盤要飯,被地主收租金的故事
台中市政府也很白癡,先收費再補助不就好了
充電槍通電非主人一律觸電
法律就是最低的界線
通常沒人會這樣拔
被佔摸摸鼻子就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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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閒聊] 雪花ASUS 2070 Dual查到了一個判決書,裡面和原PO敘述多處雷同(包含原PO文中圖的序號),有可能是該案 內容包含收購店家,可以直接往下看犯罪事實的地方: 【裁判字號】109,簡,31715
Re: [新聞] 廢電線險遭滅證 高虹安:不排除大面積開挖推 abaddon: 一堆幫兇開民主倒退車,無罪推定都不知道,該用什麼標準 01/08 10:52 → abaddon: 去檢驗球場不是看市長心情耶,他媽的,我猛挖總是會挑到 01/08 10:52 → abaddon: 毛病吧,但就不符合SOP,現在高就是民氣可用,不管制度 01/08 10:52 → abaddon: ,這對民主是種傷害,只會製造對立仇恨。 01/08 10:52 → abaddon: 我講的是程序正義問題 01/08 11:446
[問卦] 這樣有背信罪嗎刑法背信罪是這樣寫的 刑法第342條明定:「為他人處理事務,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 或損害本人之利益, 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4
[閒聊] 把「物品」吃掉是竊盜罪還是毀損罪!?如題 我很好奇 毀損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竊盜罪4
Re: [請益] 請教仲介的心態問題?如果屬實沒告知,不知道能不能用背信罪告成。屋主和買方聯合告仲介。 背信罪於刑法第342條明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 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不過有時候仲介真的有那種演技派很好的,想說被仲介擔誤的金馬獎影帝。- 我比較好奇,橘子這樣的操作沒有觸犯詐欺罪的疑慮嗎? 我不是法律系的,所以就只好在網路上找一下目前的已知法條。 這是我查到的刑法339條 第339-3條(電腦設備詐欺):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 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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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題] 業務漏保怎麼處理這種業務直接吉詐欺罪跟背信罪 吉下去就對了 不就賭車主不會出險 反正被抓包在退費 當個理由伯balabalabala上演苦肉計也沒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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