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車道部分被占, 該怎麼處理?
在這邊問問到似是而非的答案機率很高啦 真的 問問哥我很有經驗
以下提供一個「刑事」判決給你參考一下,對了民事我覺得也有不當得利可以請求
不當得利不以有實際損害為要件 所以其實你們民刑事都可以主張 加油
https://bit.ly/3oHzBft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13號
事實:
A明知鄰地為B.C所有竟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基於竊
佔之犯意,未經B.C等人之同意,於民國110年3月29日僱用不知情之工人在本案土地上
,挖出壕溝各1條(各長約50公尺、寬60公分),供己建設工廠挖掘地基所用而竊佔之,迄同年11月19日始回復原狀。嗣B.C至本案土地查看,因而報警循線查知上情
被告說
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有僱工開挖地基,使用到鄰地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竊佔犯行,辯稱:地主原來有答應,是後來才說說地借給告訴人。該地雜草叢生,蓋廠房有利經濟發展,依照民法第792條,「應許」鄰地所有人使用其土地,是沒有拒絕權利,負有容忍使用的義務。立法為了整體經濟發展,防止有些人不明原因就是不讓別人利用,社會發展因這些人而停滯,屬法律容許範圍,本件欠缺違法性云云
法官說:
按刑法第320條第2條之竊佔罪,為即成犯,於其竊佔行為完成時犯罪即成立,以後之
繼續竊佔乃狀態之繼續,而非行為之繼續。換言之,被告竊佔行為在其開挖動土時即已成立。證人即告訴人於偵查中證稱:被告有到我家找我等語(見他卷第5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曾找少年仔去我家要談,但我已經提出告訴了,要怎麼租土地;被告來問我時已經先佔用,我不要被告的錢,我要求回復原狀,這是我的權利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81、82、87頁),故雖可認被告事後有意向告訴人取得土地合法使用權,但也無從改變其已然構成犯罪之事實。
㈣民法第792條不能阻卻違法
⒈告訴人於110年4月6日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茄萣分駐所報案,有該所受
理案件證明單可考(見警卷第25頁),被告遂委由洪千琪律師於翌(7)日寄送存證信函給地主,內容略以:因興建廠房營造過程中有使用到鄰地,依民法第792條規定,台端應許可使用,不得阻撓或拒絕。待完工後再行協商補償金事宜等語,兩名地主則覆以:貴公司營造前未為任何協商或徵求同意即擅自使用,使用期間來函強求應同意自無道理。應於使用前事先談好使用期間、補償金及事後如何恢復土地原狀,未予協商或同意前,均不同意貴公司再行使用等語,告訴人亦去函被告表示:本人係土地借用人也是管理使用人,貴公司興建地上建築物地基結構及工程搭建鷹架嚴重越界,本人已報案,請貴公司逕行拆除等語,有洪千琪律師110年4月7日存證信函、施俊吉、鄭伊然110年4月14日存證信函、告訴人110年7月14日存證信函附卷可憑(見警卷第27頁、他卷第55至60頁)。依此,被告在告訴人已透過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表達反對其使用土地之意後,委由律師向兩名地主主張民法第792條之規定,惟兩名地主及告訴人均表示不同意等事實應可認定。
⒉按民法第792 條本文規定:「土地所有人,因鄰地所有人在其疆界或近旁,營造或修繕建築物有使用其土地之必要,應許鄰地所有人使用其土地。」法文雖未表明「請求」二字,但既規定「應許鄰地所有人使用其土地」,而允許之反面為請求,無請求即不生允許,故應解為是一種請求權,倘鄰地所有人不請求使用時,土地所有人並不當然負容忍其使用之義務。如鄰地所有人經請求而不獲允許時,尚須訴請法院判決,命土地所有人容許,始得使用其土地,否則未經允許或法院之判決,擅自使用或支配他人之土地,在民事上應構成侵權行為,在刑事上仍不得謂非竊佔他人之不動產(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95號判決參照)。查被告在事前並未獲得地主或告訴人之同意,事後雖有意向告訴人協商,告訴人明確表示不允許被告使用,均如前述。此時雙方訟爭性已現,就有無必要性、容許使用之範圍並無共識,被告即應訴請法院判決,無由先自行佔用再強求告訴人僅能接受補償,否則任何人無論有無正當理由,均可執此條文毫無限制的佔用鄰地,尚非事理之平。 ⒊辯護人雖認民法第792條係避免鄰地所有人阻礙經濟發展,要求鄰地所有人負有
容忍義務云云,雖非全然無稽,但該條規定毋寧是在調和相鄰地所有人權益,在必要合理範圍容許他方使用自己土地,略加限制鄰地所有人之權利,但不能謂為了經濟發展而可任意犧牲他人權利。況且,開挖前有鑑界為被告自承在卷已認定如前,並有界址照片可憑(見警卷第63至67頁),被告倘有意避免糾紛,自可事前與告訴人商議租金補償、回復原狀的方法,或要求包商在界址內施作,無論是為了擴大廠區範圍而增加自己經濟利益,或是一時便宜行事,有意忽視界址,尚難認被告所為係純粹為社會公益、經濟發展。在雙方的個人權益有所衝突之情形,不能任由被告逕自認定自身權益必然優於告訴人,而應訴由法院定奪。至辯護人另聲請發函最高法院民事庭,如鄰地所有人不同意使用土地,是否應先訴訟方可使用云云(見本院易字卷第43頁),因本院認欲調查之事項已屬明確而無再行調查必要,併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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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案件整修龜裂漏水外牆是能產生什麼不當利得?
我就已經貼判決給你看了 這個判決的末端 還說竊占者受有不當得利 是「犯罪所得」
㈡查被告無正當權源竊佔本案土地面積共計達60平方公尺(計算式:50X0.6X2=60㎡),受有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前揭規定,自屬其犯罪所得。
還有民法的不當得利不以有實際損害為要件,只要侵害了應歸屬於他人的權利,無法律上 原因就有可能會成立...不用再討論實際上受有甚麼損害 不當得利跟侵權行為不一樣
吃飽了可以參考這篇
其實根本不用懂這些 .用別人的東西要先問過人很難?
你貼的這個是可以在自己的地挖地基卻跑到隔壁的地開
上一篇樓主就已經很明白了他很不爽沒告知就先上工
始挖 讓自己的地基貼著邊界最大化 那就是非必要
不爽就開戰阿,一堆人在那邊勸和根本多餘
白話是可借用,但要先取得地主同意
拿建商蓋房和民眾外牆修繕相比,要不要直接去打官司
看看結果
大律師
ChungLi5566就貼一半法條就說人家有義務借地有夠可
笑,事主鄰居可是連講都沒講就直接鷹架加上去
這個案例好像有上新聞 把工廠排水溝蓋在別人土地上
這個法官的說法是,民法說“應許”,是借用人要先請
求,被借者於法應該同意。要先有請求,才有應許。不
是借用人拿著雞毛當令箭直接佔用。另外被借用人也可
以不同意,那借用人也不能直接佔用,要上法院打官司
由法院判決確實有借用必要,命令被借用人需要出借,
才依法可以佔用。總之不是什麼法律說你應該要同意我
就二話不說搭下去再說。連問都不問就佔用別人土地怎
麼可能是對的
不談損害談得利啊,得利在哪呢
簡單講 "只要事先開口告知要使用,就沒有觸犯刑法的
條件,亦即一方發動請求權時,就回歸到民事範疇,不涉
刑事"
"一旦開口說要用,就算地主不同意也沒用"
但是這架鷹架的態樣,不一定會被判有罪
可以去看本篇樓主引來的裁判書的 事實段(四)4
這部分 樓主可能"漏列"了,建議補上,裁判書不能只挑
有利的看
畢竟該判決書是開挖別人土地,以明顯屬於竊占使用
已
就跟停車停到別人家土地一樣.... 是竊佔嗎??成罪嗎?
事主有問題就要舉證鷹架妨礙他出入
你舉的案例是挖壕溝 跟原po這件整修漏水建暫時的鷹
架案例事實差滿多的,不覺得法官會判竊佔,甚至民
事都過不了
民事此類通常會先丟到調解,因為走法條原告一定敗訴
去調解還可以談到比較對原告有利的條件
法院判就實打實照地價給你公訂價的租金,保證讓你哭
就像你去商業區租店面,要是照法院公訂價,房東哭死歐
而且你還只是持分人之一.....裁判費搞不好都還不夠
原po看起來是地主之一,有其他地主同意應該就算達
成應許的要件了吧?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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