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發生事故計程車都不想報警?!
謝謝您分享案例,車禍如果金額不高,請律師不划算還不如自己打打看,這是真的,不過裡面有一些地方可以小小修正一下,提出供參考
※ 引述《koyo167 (我是柯粉)》之銘言
: 計程車就是垃圾啦 87%都是
: 最近才告完一個垃圾司機
: 不僅司機垃圾 連計程車行老闆也是垃圾
: 我遇到的CASE是
: 現場就直接說告我啊 看你能拿多少錢
: ------以下針對老車超過10年保險公司拒保丙式險車主--------
: 教你一步 要連計程車行一起告
依民法第188條,受僱人的侵權行為,除非僱主能證明已經盡到監督責任,不然僱主跟員工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所以跟計程車出車禍,把靠行的車行一起告進去基本上是沒錯的
當然車行都會抗辯說什麼「只是合作關係」、「沒有指揮監督的權利不成立僱傭關係」等等
就像這個判決
車行甚至說自己只是合作社,連靠行都不是跟計程車司機間沒有僱傭關係
(他們會想很多方式去切斷這個連帶責任)
但是法院還是以車身外有車行合作社字樣、實際上司機受合作社會員公約約束為由認定有指揮監督權而成立僱傭關係
目前司法實務見解多數還是認定如此
類似案件都會援引的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86號判例
「目前在台灣經營交通事業之人,接受他人靠行(出資人以該經營人之名義購買車輛,並以該經營人名義參加營運),而向該靠行人(出資人)收取費用,以資營運者,比比皆是,此為週知之事實。該靠行之車輛,在外觀上既屬經營人所有,乘客又無從分辨該車輛是否他人靠行營運,乘客於搭乘時,只能從外觀上判斷該車輛係某經營人所有,該車輛之司機係為該經營人服勞務,自應認該司機係為該經營人服勞務,而使該經營人負僱用人之責任,以保護交易之安全。」
所以目前實務通說是對被害人有利的解釋
只是反面想
車身上面有Line taxi、Yoxi、Uber的多元計程車
是否代表被害人就能把這些非車行的大公司一起拉進來負責呢?
因為這些大公司又更厲害更懂法了
他們不像傳統車行只會抗辯沒有簽僱傭契約巴拉巴拉的
法院才不管形式上契約叫什麼
法院審認的點是有沒有指揮監督關係、有沒有受僱的外觀
所以他們會以例如司機工時彈性零碎且隨意,公司僅僅是媒介平台等等理由去切斷民法188的連帶責任,所以如果是這種新的、不在舊判例設想的情況(民國87年時並沒有uber這種東西)目前有爭議且很可能只能向司機求償
: 因為計程車司機極可能脫產 你也拿不到錢 你要將車行列為共同被告
: 車行抓個大概 因為有可能是交通公司擁有 也不是車行擁有
: 告錯了 法官會跟你說你告錯了 XXX才是擁有者
: 直接民事庭上跟法官說改列被告為XXX就行
: --------------------------------------------------------------
: 簡單說明一下為什麼告車行用意
: 車行名下有N台車 被扣押他就不用做生意了
: 所以他會想辦法跟你和解 但是和解金額一樣會讓你很不爽
: 所以........一起告就對了
: ---------------------------------------------------------------
: 你需要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拿著去申請對照地址
: (申請結果直接郵寄到家中就行,不要親自再跑一趟去拿浪費時間)
: 記得發生後一個月去拿車禍判定初判表,就可以告人了
: 另外民事訴訟狀用掛號就行了 不用親自跑法院一趟浪費時間
: 另外法庭會強迫你先開一次調解 這個直接提告讓法院排調解時間
: 不用浪費時間打電話去問被告去喬調解時間
: 我們講求的是如何以最省時間去告這些垃圾並且拿到錢 (且不用請律師)
: ------------------------------------------------------------
: 下面是民事庭開庭注意事項
西)目前有爭議且很可能只能向司機求償
(不是老闆 因為車子通常是貸款 而且車行擁有)
: 因為計程車司機極可能脫產 你也拿不到錢 你要將車行列為共同被告
: 車行抓個大概 因為有可能是交通公司擁有 也不是車行擁有
: 告錯了 法官會跟你說你告錯了 XXX才是擁有者
: 直接民事庭上跟法官說改列被告為XXX就行
: --------------------------------------------------------------
: 簡單說明一下為什麼告車行用意
: 車行名下有N台車 被扣押他就不用做生意了
: 所以他會想辦法跟你和解 但是和解金額一樣會讓你很不爽
: 所以........一起告就對了
: ---------------------------------------------------------------
: 你需要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拿著去申請對照地址
: (申請結果直接郵寄到家中就行,不要親自再跑一趟去拿浪費時間)
: 記得發生後一個月去拿車禍判定初判表,就可以告人了
: 另外民事訴訟狀用掛號就行了 不用親自跑法院一趟浪費時間
: 另外法庭會強迫你先開一次調解 這個直接提告讓法院排調解時間
: 不用浪費時間打電話去問被告去喬調解時間
: 我們講求的是如何以最省時間去告這些垃圾並且拿到錢 (且不用請律師)
: ------------------------------------------------------------
: 下面是民事庭開庭注意事項
: 1.訴狀一定要帶
: 法院會問你一堆訴狀寫的東西 你就照念就對了
: (訴狀到法院下載 內容就當寫作文寫就行了 記得盡量簡單明瞭)
: 2.如果你請求的是金錢賠償
: 我直接跟你說 台灣法官就是判15000-20000 再多就沒了
: 就算你車子被撞爛報廢也一樣 (因為你是老車 尤其是國產車)
其實不太一定,但是車禍賠償會看行政院的什麼固定資產耐用年限負債表折舊是事實,所以提出的工單,零件部分會被折舊,工資部分則沒有折舊問題。
: 但是好處是 通常當庭法官會叫對方拿錢出來和解 法官也會叫你和解
: 3.如果你想盡可能拿到超過20000
: 你適用的是民法法條就不一樣
: 適用的是請求恢復原狀..這方面又有一點小技巧
: 我還沒用過這招 但是我朋友有 (他最後拿到73650)
: 如果有高手要補充這招 也歡迎補充
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196條(請求車價貶損)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第213條(回復原狀)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第215條(不能回復原狀時以金錢賠償代之)
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所以車禍財產損失就是兩條路
回復原狀(213)
或
損害賠償(184)
前者就是給對方修,他要怎麼修好是他的事,原廠外廠無法指定,反正換一台功能完好如初的車就是了;多數人會選擇後者損害賠償(184),就是自己修好,再拿支出憑證去請求損害賠償,當然兩者都能再告車子變成事故車的車價貶損(196),但是這個金額不是自己說了算,通常要委託中立第三方汽車公會鑑價,還要額外支出一筆鑑定費用,而且主張的一方要先墊,勝訴才可能比例或全部由被告負擔。
順道一提,如果車禍本身你也有過失,那麼依照與有過失衡平責任的規定,最後這個賠償的錢還會再打折。
你朋友拿到的賠償比你多,可能是因為車子比你新、車子本來就比較貴、他在他的車禍案件中沒有責任而你有部分責任等等原因,不是說他拿到7萬你連2萬都拿不到就說有什麼小技巧,每個車禍訴訟的損害「金額」都是個案認定,不能這樣直接比大小。
: 4.台灣司法相當畸形,老車折舊超過10年幾乎就等於報廢價格
老實說我不認為這個有什麼畸形,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目的不在於懲罰加害人,而在於填補受害人損失,如果被撞像是中樂透一樣30年老車可以換新不用算折舊,這樣難道有比較合理嗎?
古董車的問題就回到上述215條,已經停產甚至需要手工打造的零件車,不可能修好了,就按照這台車的市價金錢賠償,也很可能需要委託鑑價。
: 5.民事費用是1000元,和解後法院會退還你2/3。
其實財產權是請求標的十萬塊以下才是收1000元,超過會有級距,有興趣的可以估狗民事訴訟法第77-13條,通常聽到一個數字腦裡估算要多少裁判費時,大概都是算1%
然後上訴(二三審)會乘以1.5倍這樣。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653-58267-4ff46-1.html
可以來司法院網站試算
: 6.整個流程跑完會超過半年,如果你車子決定報廢,報廢前修車估價單要留好,
: 而且多請幾間保養維修廠報價並留存(有些法官會想看不只一間報價)
: 另外不要等到法院判決結果出爐才報廢,你會損失牌照和燃料稅和保險費
: 最佳時間點是法院接受你的訴狀當下。
: 7.YT上都有免費法律影片可以參考,大家可以自己GOOGLE。
: 8.法院休息室記得錄音錄影,對方有87%會在那邊妨礙名譽,因為法院攝影機沒有聲音: 只有影像,所以請自備手機,事後多告他一條刑事罪。
: 9.除非你有受傷不然你拿不到損害賠償(有醫院證明也一樣)
沒有受傷要請求什麼人損?當然是請求車損而已啊?(搔頭)
: 10.交通費法院一樣都不會給(修車預估期間).........至少我沒聽過任何成功例子
沒有這種事情,只要是有必要的、與車禍有因果關係所生損害,包括因車禍受傷的醫療費用、因為養傷不能上班營業的損失、因為斷了一隻手一條腿的勞動力減損、替代通勤方式產生的額外支出都可以請求,[但是前提是要舉證],法院是講證據的地方,不是自己說多少就多少。
: ※ 引述《singlelove (單愛)》之銘言:
: : 看到樓下100018 T大那篇,撞成這樣計程車竟然還想不要報警
: : 想到上禮拜
: : 我紅燈已經完全停下十幾秒,
: : 小黃還可以撞上來。
: : 當下我拿起手機報警
: : 小黃司機:你車又沒怎麼樣,幹嘛報警?!
: : 我:我車子上面都有刮痕和你的車漆了
: : 小黃:你時間很多是嘛?
: : 我:我保護自己的權益,而且是你來撞我,是你在浪費我的時間
: : 小黃:要不我給你一千和解?!
: : 我:等警察來再說吧
: : 小黃:浪費社會資源,妨礙交通
: : 我火已經起來了,但老婆還在車上,我忍
: : 結果老婆也下來了
: : 小黃:他妳老公喔? 又沒怎麼樣,幹嘛報警,前面有車行,去修一修,我又沒說不負
: 責,
: : 我撿手機忘記打空檔啦,才撞到你們
: : 這時我老婆竟然跟我說 小黃賺錢也辛苦
: : 我說: 好,那一千塊跟他和解嗎?
: : 妳的車,我沒意見
: : 老婆:我不是這個意思
: : 警察到場後
: : 小黃還是繼續碎念
: : 警察:大哥,人家可能有保險啊,發生事故報警也是正常程序啊,好了啦
: : 到底?????
: : https://i.imgur.com/WkVWXmW.jpg
--
寫得很詳細耶,謝謝
我的天啊,打半天編輯一下內文就亂掉,Beptt太爛了
吧
推好文
簡而言之 就是自己覺得重要不等於法院覺得
感謝分享
好文推
推
我告過uber車的靠行車行,而不是平台本身,媒合平台
大部分都會要求加入車行才能參與,所以依然可以從靠
行連帶求償。
感謝
畸形不在於折舊,而在於折舊率的算法用了一個沒來
由的公式,好比台灣通膨率公式和實際感受搭不上邊
我同意您的看法 那個資產折舊負債表是用在會計跟稅務上的 像是公家機關的桌椅電腦那些都會貼耐用年限五年 就是會計帳目上那些東西在五年後會計資產上而言就沒有什麼價值的意思 但是不是說每個人都五年就報廢換車 用那個表來計算折舊實在是值得商榷
※ 編輯: ccc101419 (1.160.207.230 臺灣), 06/13/2023 19:35:53得罪計程車司機還不夠,還要得罪車行啊?
推 清楚 詳細
計程車是車行的經濟延伸,一起告叫得罪?
謝謝你 我看到一半決定請律師了
請求範圍我補充一下,可以整台送去汽車公會做鑑定計
算世前後價值減損,這部分跟維修費分開計算,維修費
又可以分工錢跟料錢,料錢才有折舊,另外記得求償代
步費用。
推推
爆
首Po看到樓下100018 T大那篇,撞成這樣計程車竟然還想不要報警 想到上禮拜 我紅燈已經完全停下十幾秒, 小黃還可以撞上來。 當下我拿起手機報警13
計程車不想報警只想私了很簡單,除了做筆錄要花時間少賺錢,可能被你保險公司 求償以外,還有一個問題是違規記點。 如果車子是駕駛自己的(參加合作社或個人車行),不是靠行(交通公司)的車,這個 記點算在車主頭上。半年被記六點就吊扣駕照一個月,這樣就一個月不用工作了。 車行的車被記點不會算駕駛頭上,但是車行通常會罰駕駛,賠償他人損失還要再付1
不確定single大有沒有將車移開 不過藉此呼籲大家車上要準備 粉筆或是中型石頭, 發生車禍的時候, 務必將各輪胎做記號後, 移至路邊安全處等候交通隊到來,66
計程車就是垃圾啦 87%都是 最近才告完一個垃圾司機 不僅司機垃圾 連計程車行老闆也是垃圾 我遇到的CASE是 現場就直接說告我啊 看你能拿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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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心得] irent 車禍今天的事實是 一、和運(出租人) 出租車輛給承租人使用 二、約定不得由非承租人駕駛 三、承租人允許第三人駕駛 四、第三人於駕駛車輛時發生事故 車輛毀損 產生物損及營損15
[問題] 車禍後要怎知道查詢計程車的車行去年跟計程車發生車禍 我保險只保賠對方 對方無保險 但我無肇責 對方不願意賠償也不想調解12
[問題] 車輛價值減損索賠詢問大家好,前幾天在國道上發生事故,因為是第一次,有些不明白的地方想跟大家請教。 [目前已知] 1. 我方新車、無事故過、且本次應該零肇責(非急煞、靜止狀態被撞)、有保乙式。三台車 撞一起,我跟後車為靜止,第三台車撞上來。 2. 我們沒想要無理索賠,只是家庭並非富裕,希望能將本次事故造成的財損降到最低。4
[問題] 機車車禍問題初判表顯示 我方 未依號誌減速(閃黃燈) 幹線道 受傷 機車右側毀損 對方 未依號誌讓車(閃紅燈) 支線道 無傷 小客車前方擋泥板毀損 我有看到對方減速在前進,哪知對方衝出來 對方撞到我時有說剛好在看另一邊4
Re: [問題] 車損折價求償我遇到的是「華南產險」,打來練一堆肖威,連法院實務不判都敢講, 逼得我拉出近年全部案例,一拉傻眼,我眼睛看到的全部都判賠, 分享給大家拿去引用,祝大家訴訟順利,尤其是對「華南產險」。 需要WORD檔再私下找我。 (一)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上易字第 49 號民事判決3
[情報] 修正施行民法第184條規定,於法人亦有適用最高法院經由徵詢程序達成統一見解,民國89年5月5日 修正施行民法第184條規定,於法人亦有適用 本件上訴人郭百綸依民法第184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賠償損害。本院民事第二庭評議後,認為關於「民國89年5月5日修正施行民法第184條規定,於法人之侵權行為有無適用?」之裁判基礎法律問題,本院先前裁判有採肯定說與否定說之歧異見解,有統一法律見解之必要,乃於109年5月28日向本院其他民事庭提出徵詢。徵詢程序完成,各民事庭均採取肯定說之見解,即民法第184條規定,於法人亦有適用。上開法律問題,經由徵詢程序業已統一見解,無須提案予大法庭裁判,即應依該見解就本案逕為終局裁判。 本判決認為法人,依民法第26至28條規定,為權利之主體,有享受權利之能力;為從事目的事業之必要,有行為能力,亦有責任能力。又依同法第28條、第188條規定,法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成立,係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或其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時,始與各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惟民法關於侵權行為,於第184條定有一般性規定,依該條規定文義及立法說明,並未限於自然人始有適用;而法人,係以社員之結合或獨立財產為中心之組織團體,基於其目的,以組織從事活動,自得統合其構成員之意思與갊※吽A為其自己之團體意思及行為。再者,現代社會工商興盛,科技發達,法人企業不乏經營規模龐大,構成員眾多,組織複雜,分工精細,且利用科技機器設備處理營運業務之情形,特定侵害結果之發生,常係統合諸多行為與機器設備共同作用之結果,並非特定自然人之單一行為所得致生,倘法人之侵權行為責任,均須藉由其代表機關或受僱人之侵權行為始得成立,不僅使其代表人或受僱人承擔甚重之對外責任,亦使被害人於請求賠償時,須特定、指明並證明該法人企業組織內部之加害人及其行為內容,並承擔特殊事故(如公害、職災、醫療事件等)無法確知加害人及其숊k責事由之風險,於法人之代表人、受僱人之行為,不符民法第28條、第188條規定要件時,縱該法人於損害之發生有其他歸責事由,仍得脫免賠償責任,於被害人權益之保護,殊屬不周。法人既藉由其組織活動,追求並獲取利益,復具分散風險之能力,應自己負擔其組織活動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認其有適用民法第184條規定,負自己之侵權行為責任,俾符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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