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這條怎麼過的= = (33-01-04)
安安 各位網路交通警察大隊隊長們
小弟前陣子用42-00-00檢舉違規仔,如下影片:
想說用最容易過的42-00-00檢舉應該穩穩地
結果警察竟然免費升級33-01-04
查了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十一條:
"""""""""""""""""""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
二、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三、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駛離主線車道未依序排隊,插入正在連貫駛出主線之汽車中間。
"""""""""""""""""""
不太確定他老哥是用第三款去判嗎?
因為影片裡面其實他有打方向燈 所以我排除第一款
但如果未保持安全距離 不是聽說很難過嗎? 因為沒有精準儀器
怎麼知道安全距離多少?
有請網路交通大隊隊長們協助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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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附上成功檢舉回函:
BTW 檢舉手持香菸竟然沒過 O_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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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不要用/a/嗎
幹 就是你
4吧
行車記錄器畫質不錯ㄟ 哪一款?
白天堪用而已 晚上悲劇 不推
以上
對不起 /a/怎麼了? 電腦版不能預覽?
/a手機不會開
/a/ 手機還要點進去 可能方向燈打太短?
為什麼你打字打33-1-4卻要執著在33-1-3呢
你是不是誤會了
PiTT 可以預覽噎
※ 編輯: jason3676093 (49.216.59.53 臺灣), 07/13/2022 22:52:28
嗯 看錯了,沒注意到上面的法條不是道交處罰條例
/a/
以後誰在aaa 我一定給他幹到aa叫
看白虛線可以算距離
安全距離是時速/2,低於20kph就是20公尺
照片明顯是沒超過20公尺
推回來 抽煙仔都給我下去
我看到這種的也會用別條來弄他 很多承辦不舉發抽煙
aaa,16樓來吧
被樓上笑死
說一下是哪家晚上悲劇嘛
17-20秒不就沒打方向燈變換車道了 我應該沒眼幹吧
拿不是33-1-4的條文來問33-1-4耶
你是在反串吧?
64在紅盾牌路段是快速公路
這樣會不會有很多有特殊癖好的人全跑來這串aaa啊?
16樓造福蒼生
28樓假意說明,其實就是來偷渡特殊癖好的
看了半天 發現是我沒看懂交通部的函釋 笑死
11-3在這種車子接近停下來的時候很難罰安全距離吧
有一個判例是順暢車流下用最低速限去推安全距離罰的
糟糕被30樓發現了,其實我比較喜歡觀賞,請30樓示範
喂不要歪樓
欸 推文有甲味耶 甲鬼甲怪
爆
[問卦] 以後這種惡性違停都不能檢舉以後這種惡性違停都不能檢舉了! 先上圖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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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未全程打方向燈大家好,本肥最近收到一張高速公路的罰單,罰金3000元(開車五年里程十萬公里的第一張 罰單上寫的違規事實: 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未全程)) 罰單上面附了五張照片,其中一張:X
[問題] 簡單問。縮減車道匯入需等待直行車?簡單問 我行駛的車道因為車道縮減 必須偏右匯入右側車道 依照路面指示已經打了方向燈準備匯入右側車道 然後後方直行車還加速不想禮讓34
[心得] 安全距離沒辦法檢舉?上個月剛好在高速公路開中線遇到外線學長趕路貼車打方向燈, 不想用生命維護路權就先閃讓他能超,然後回家再檢舉。 今天收到國道警察局回復 ... 您以線上檢舉國道交通違規案件,案件編號 RV-20220302000413 已處理完成,25
Re: [問題] 警察第一分局隊長黃智晟交通違規裁罰標hi各位鄉親好 沒想到我還是又這麼氣不過上來回自己文了 上篇文黃隊長的同事來護航也沒見他這兩年反省過自己惡行 兩年來遇到闖紅燈或兩線道不打方向燈大外切這種 我還是會浪費自己的時間剪輯影片又截圖檢舉3X
[討論] 請問這樣不算逼車,怎樣才叫逼車?前陣子國道南下開啟跟車系統看著精美的油耗正想說原來不用油電也可以一公升跑17km,突然一台大榮貨運連結車從旁邊擠過來差點幹掉,回家怒檢舉 早上看到國道警察的回覆還以為這是愚人節的玩笑 經檢視內容,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構成要件,即被檢舉之駕駛人主觀上是否出於「惡意」或「故意」等迫使他車讓道之意思,客觀上該駕駛人行車速度相對位置等是否處於他車駕駛人之視野死角內,並造成危險。另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第1項第6款中規定(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六、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 惟檢視該段影片檔案,雙方未有發生危害之情況(如造成他車車身偏移、閃避、失控、甚而肇事…等客觀事實),難以客觀認定該車有迫使他車讓道之危害情事。駕駛人變換車道前本應有「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的注意義務,鑑於目前法令對於車輛行進間變換車道安全距離之數值無明確規範,然援引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79號行政訴訟判決內容:行進間前後車輛得預知他車變換車道之意圖,而能有充分之時間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例如:調整車距、車速)。9
Re: [問題] 這樣要檢舉嗎?兩項都送,經過了漫長的等待來回報一下結果: 1. 行駛路肩 有關您檢舉案內車輛在本轄交通違規案件,經審視您檢具附加檔案,被檢舉車輛違規事證明確部分,本大隊業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製單舉發在案。 2. 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 本案經所屬承辦分隊檢視所提供之影像資料,錄影畫面中該路段車多壅塞,無經檢驗之科學儀器實際測量速率以供計算其法定之安全距離及間隔,且該車變換車道時均有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遭檢舉之車輛變換後,後方來車未有出現影響駕駛之狀況發生(如因遭檢舉之車輛,變換車道後緊急剎車或是閃避駕駛之行為),違規事證未臻明確,不予舉發為宜。7
[交通] 111-4-30交通新法規只有一兩條可用。可檢舉項目幾乎全是動態行進中的根本無法檢舉,報警後等警察來時現場早已不知去向, 跟沒改差不多,由於文長就不整理了,可檢舉項目以黃字標示。 尤其是: 在交岔路口臨時停車可檢舉,但是固定停在交叉路口的更可惡,卻沒看到有這條可 檢舉,可以看出民代有很出力在喬,喬到新增加可報警的項目形同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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