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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首刷就被詐22萬!發卡銀行:客戶自行提供

看板creditcard標題Re: [新聞] 首刷就被詐22萬!發卡銀行:客戶自行提供作者
vi000246
(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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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研究評議中心的申訴信該怎麼寫

有找到申訴成功的範例

是引用了以下兩個判決書

內湖簡易庭 104 年度湖小字第 501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中小字第 4016 號

以上兩個判決書要到簡易庭的查詢系統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e.aspx

評議中心的判決書可以在這裡查

https://ods.foi.org.tw/

如果有好好寫申訴信

被騙的款項應該是能要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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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0.248.88.1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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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vi000246 (60.248.88.1 臺灣), 09/21/2023 18:45:37

finhisky 09/21 19:01推 法官不懂啦,銀行只管寄otp,盜刷都不關銀行的

finhisky 09/21 19:01事 (誤)

capacitor 09/21 19:23剛看了一個,被告是詐騙集團,可是瑞凡,一堆人跳

capacitor 09/21 19:23針要銀行負責呢

hsinyuan010409/21 19:29看來是遇到恐龍法官拿回的機率比較高

ac147 09/21 19:49這不是那位被騙,理直氣壯要銀行吞的的原PO嗎?

是啊 你可以讀一下法官的見解

kkkk1234 09/21 21:47貼個評議中心的評議決定書 https://bit.ly/3PsBK8t

finhisky 09/21 23:23O要銀行負責的恐龍委員

※ 編輯: vi000246 (115.43.126.116 臺灣), 09/21/2023 23:49:25

spirit119 09/22 03:01

ac147 09/22 08:59要回來也只是銀行替你吞了損失,自己被騙一點責任也

ac147 09/22 08:59沒有,這行為真不可取

有啊 我花了一堆時間處理這件事 有夠累的

runrunkaka 09/22 09:58看你文章真的超累

不好意思喔 不是給你看的 只是資訊分享

cytochrome 09/22 11:1410037027

cytochrome 09/22 11:14https://bit.ly/3EPWYIo

目前有看到評議被駁回 也有成功的案例 很難判斷委員的標準 反正我把法院的判決書列上去 應該能增加勝訴的機率

※ 編輯: vi000246 (60.248.88.1 臺灣), 09/22/2023 11:37:44

finhisky 09/22 11:41評議輸了,還可以提告民事,加油

finhisky 09/22 11:42政府浪費上百億打詐,不然改個認證方式有用

finhisky 09/22 11:43*如

真的 金融主管機關、法院跟警察機關都浪費人力在打詐 結果源頭都沒處理好

ac147 09/22 12:09花一堆時間替你的失誤找替死鬼,真棒

ac147 09/22 12:17錢根本不是從詐騙集團拿回來,只是銀行替你吞

ac147 09/22 12:18花這麼多時間處理,卻不注意OTP的幣別金額,真好笑

ac147 09/22 12:18你還是信用卡全剪比較安全

很氣喔?我用合法的管道找替死鬼不行嗎? 而且我覺得我才是銀行失誤的替死鬼 算了 反正上篇我想講的都講了 法官也在判決書表達跟我一樣的觀點 就這樣吧 單純資訊分享給有需要的朋友

※ 編輯: vi000246 (60.248.88.1 臺灣), 09/22/2023 13:58:59

ac147 09/22 18:09自己眼殘說銀行失誤,怎麼會有這種人

ac147 09/22 18:12這種人太多難怪銀行越來越不方便

ac147 09/22 18:15跟股票跌了被割韭菜成立自救會差不多

很懶得貼法律人的見解 不過還是貼一下好了 發卡機構為優勢風險承擔人,對於預防冒用較具專業能力及經濟能力 如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簡上字第一三六號民事判決認為「就該信用卡於辦妥掛失 手續前被冒用之風險,無論簽名是否相符,一律由持卡人負責者,係將原本發卡機構所發 生之錯誤,包括由發卡機構內部職員、或由發卡機構選任之特約商店,因故意、重大過失 或抽象輕過失等所發生之損失,一律轉由持卡人承擔,然該風險之發生,有時發卡機構較 持卡人更能控制風險發生之可能性。依消費者保護之觀點,若將冒用之風險歸諸於持卡人 負擔,則持卡人一旦遺失卡片,在掛失前毫無保護之餘地,且通常持卡人在辦理掛失前對 於信用卡遺失一事並未察覺。反觀發卡機構與特約商店,在接受信用卡而提供消費服務或 消費款項時均可再次檢查簽帳單之簽名與信用卡上既有之簽名、或持卡人留存之簽名紀錄 ,是否確實相符,以決定是否接受該筆信用卡消費;若將風險歸由對信用卡是否已遭冒用 毫無所知,亦無法阻止之持卡人,顯有未盡公平之處,對消費者甚為不利,而對發卡機構 與特約商店之責顯又過輕,是為不合理之風險移轉;再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 第二款規定,若定型化契約條款有使消費者負擔非其所能控制之危險時,該條款即係違反 平等互惠原則。」

ppta 09/22 18:26加油

※ 編輯: vi000246 (115.43.126.116 臺灣), 09/22/2023 23:29:46

ac147 09/23 00:08冒用與被詐騙是不一樣的事情

ac147 09/23 00:14自己給出OTP是否抵觸消保法第十四條消費者非所能控

ac147 09/23 00:14制之危險,看恐龍法官怎麼認定了

ac147 09/23 04:46https://i.imgur.com/0bJzYrZ.jpg

ac147 09/23 04:50https://i.imgur.com/EW1i9lt.jpg 明理的法律人大

ac147 09/23 04:50有人在

hsinyuan010409/23 11:57幾十筆失敗不去看,專挑喜歡看的

連法律人都會雙標了 推文吵得亂七八糟也是正常 反正我照流程玩就好

※ 編輯: vi000246 (115.43.126.116 臺灣), 09/23/2023 17: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