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土地裁判分割後,在登記前去設定抵押權~
甲、乙、丙三人分別共有一地,應有部分均等。
於判決分割確定後、共有地分割登記完竣前,
丙以其對該地之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予丁並辦竣登記。
嗣後,甲至登記機關申辦共有地分割登記時,
其分割之土地上存有丁之抵押權登記,甲以其非為抵押人而主張應塗銷之,
丁則援引土地登記法上之公信力資為抗辯。
則何謂「公信力」?本案應如何處理?
這是一則國考的題目,就是甲乙丙共有一筆土地,各別持分1/3。
後來訴請裁判分割確定,分割的效力是在裁判確定時生效,
所以甲乙丙已經個別有自己的單獨一筆土地,原土地為ABC三塊。
但土地分割登記還沒有完成,丙把自己原土地持分的1/3設定抵押給丁並完成登記。
之後甲去辦理分割登記,此時丁的抵押權從存在於原土地的1/3,
變成分A土地的1/3、B土地的1/3、C土地的1/3都有丁設定的抵押權。
並不會因為分割登記後,抵押權就完全只存在於丙所持有的C土地。
但因為登記的公信力,丁受對於登記的信賴保護,甲主張塗銷是無理由的。
那甲和乙該怎麼辦呢?
向丙主張損害賠償嗎? 可是丙並沒有什不法的侵害行為吧?
或是主張不當得利? 丙能算是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嗎?
以上請教,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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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能處理一切
丙在判決後才進行抵押 應於以塗銷 明顯有卡分割程序的意圖
但這要證明其與丁的抵押權設定是基於通謀虛偽得撤銷,否則抵押權設定還是有效的。
想進行有利的分割談判
這個好像某個法律事務所YT的課有
我記得 分割訴訟時 會通知抵押權人參加 丁沒有參加 就直接
變抵押在丙的1/3
有參加法官會參考丁的意見決定割給丙那一塊
如果抵押權在分割前就存在的話應該是您說的這樣。 但本題的狀況是在分割生效後,分割登記前,實際的權利與登記簿上的不一致。
德州哥最近在上物權法?
反正甲乙丙是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但丁是訴訟參加
民法824-1
感謝,但民法824-1是規定抵押權早就存在於分割之前的情況,與此題狀況不同。
※ 編輯: MrTaxes (1.200.171.212 臺灣), 02/26/2025 08:04:34分割共有物是形成判決,判決決定就生效,只是登記完才能
處分,所以丙無權處分甲乙的土地,依此請求丙賠償損害
感謝。不過如果丁沒有實際去實行抵押權的話,這個損賠的金額要如何計算?
※ 編輯: MrTaxes (1.200.171.212 臺灣), 02/26/2025 12:09:42V大專業
如土地已分別共有,抵押權設定不能擴及其他個別共有人
才對
設定抵押權的權利內容是丙的應有部分,也就是原本全部土地的1/3。 應有部分1/3是一個抽象的比例,並非具體的特定區塊範圍,所以應該沒有擴及的問題。 設定抵押權之前的土地雖已因判決分割生效,但是尚未作分割登記,丁受信賴登記保護。
應該是主張塗銷丁在甲乙土地上的抵押權,其抵押權無效
丁如受有損害,應向丙主張損賠,至於地所是否有疏漏查
證,,可再主張查證
許文昌老師的<土地法規論>有收錄這一題,答案是丁信賴登記而設定的抵押權不可推翻。 所以甲無法主張塗銷。我原本看法也跟你一樣,所以才覺得這爭議可以討論看看。
以上是本人讀書得到的知識,若說的不盡正確,再請專業
人士指正
了解,這樣我也蠻好奇怎麼解決這問題,,,
那就是地所要負責了嗎?
甲乙可訴請丙,除去對自身物權之妨害,請求塗銷丁之抵
押權
個人拙見:
一、
裁判分割是形成判決,會直接讓甲乙丙都取得所有權(a.
b.c),只是法院還沒囑託地政登記。
二、
丙的行為等於處分了整個A地,包含無權處分b.c,而丁善
意信賴登記取得A地應有部分抵押權(759-1第2項),且無
824-1第2項事由,各抵押權會及於全部土地,也就是裁判
分割的a.b.c土地。
三、如果抵押權被實行,拍定人可以主張回復共有關係(
釋字671)
四、甲乙可以就乙無權處分行為主張不當得利、侵權行為
、不法管理。
這一串看完以為來到國考版,討論看的出來都是法律專業
人士的見解,相當具有參考性
釋字671應該是分割時未告知 才有適用 丙是分割後才抵押
應該不是671的範圍
這題是公法問題 法院以為分割判決 丙卻沒有拿判決先去分割
再抵押 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戶政機關將抵押登記成共有 是一種登記錯誤 甲乙應該主張撤
銷將抵押登記在共有下的行政處分
抵押權人要依據92條撤銷抵押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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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益] 公同共有土地在分割前有可能被法拍嗎?: : 最近突然接到地政事務所通知說要我去辦理土地權狀,是日治時期幾經波折傳下來的(家 : 族自清代就在台北市了,可惜不姓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