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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聊] BR5之none of the following should be

看板Aviation標題[閒聊] BR5之none of the following should be作者
ahodes
(宇宙護衛隊)
時間推噓 9 推:9 噓:0 →:19

案主:
https://i.imgur.com/greB83L.jpeg


油量、乘客的住宿和舒服、維修,
可不可以作為一顆引擎關機後,轉降機場選擇的考量因素?

各位有沒有發現FAR 句構常常是:
not… unless..
except..no person may.. unless
https://i.imgur.com/VrexN2j.jpeg


這是英文(法規)在表達一定條件才能如何如何的句構,
和中文句構不同,
中文從頭到尾不會有“否定”的用字,而是諸如:
符合下列條件者, 得….
的句構。

所以中文法規和英文法規的句構並不相同,
而這只是其中一個例子。

現在在爭執的這個“none of the following should be considered”
聽說民航局直接完全翻譯成相反文義?
(鄉民手中有資料?)
一樣的問題:中文的法規,不會用到和none 相似的字眼及其句構 ,
而是會用諸如:
下列事項,不能被列入考量。
的句構。

這個none …should be considered, 是指連一點點考量都不應該有,
不能理解為「因為不是none… shall be considered 所以就可以被考量」,
反面解釋本身違反邏輯。

簡單的說:那三點,就是轉降機場選擇時,被禁止列入考量的事項。
對,就是洗風向臉書文講的那幾點。

台灣法規英文版、各家公司FOM 充滿類似的語法理解錯誤問題。

純閒聊討論,
歡迎各位英文大師吐槽!

最後補一張謎之資訊:
https://i.imgur.com/DtAITJA.jpeg

有人知道這張文件哪家航空公司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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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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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hodes (203.145.95.100 香港), 07/15/2024 15:31:15

chenyei07/15 18:29那三點並不是被禁止列入考量,而是它們不構成充分理由

nickq8000107/15 18:49操作其中一具引擎失效之雙引擎飛機時,不應將下列因素

nickq8000107/15 18:49飛行超過最近合適機場的充分理由

同意樓上兩位先進說法!

williechen07/15 19:05法規合理啊 因為不是單發動機能飛多遠的問題 而是接

williechen07/15 19:05下來另一具如果也壞了 在太平洋中間 就真的完全沒救

williechen07/15 19:05墜機了 但這次長榮賭對了沒出事 所以就看看這規定對

williechen07/15 19:05航空公司有沒有約束力吧

大家都在看民航局有沒有把ETOPS規定當真, 但如果又視而不見,大家應該也能理解。

Astronomy07/15 19:25吵翻天不如飛行計畫拿出來看,飛行計畫上該有的點都有

網路上的資料, 看起來就是從下降高度,到回洛杉磯機場,飛了五個小時, 所以大家也是在看是能怎麼合理化。

Astronomy07/15 19:25,看是要回出發站還是繼續往前去備降站一翻兩瞪眼;航

Astronomy07/15 19:25空業就是在玩風險管理,與其擔心一顆發動機IFSD的同時

Astronomy07/15 19:25另一顆也IFSD,不如先擔心會不會被雷打到吧…

真的, 航空界真的就是在玩風險管理! 還有法規!! 線上的機師應該都是在想: 如果以後被要求飛五個小時、不淮去威克島之類的, 還能拒絕嗎?

ksdt07/15 20:37那 a 項的倒數第三個點點怎麼解釋

法規的句構,或者說邏輯結構, 都是先寫原則, 再寫例外, 然後是例外的例外, 然後是例外的例外的例外。 所以並不會有a項倒數第三點, b項就不會再提. 因為a項沒有在討論你飛多遠, b項則在講fly beyond the most nearest suitable airport 的情形. 所以俗話說:法規的精髓在那個例外,而不是原則。

※ 編輯: ahodes (203.145.95.100 香港), 07/15/2024 21:08:35

chocho5507/15 22:25一二樓的解釋比較對,其中三項不能單獨當作選擇最合適機

chocho5507/15 22:25場的單獨原因,不是說不能考量

chocho5507/15 22:36樓主的解釋有點挑骨頭,將A跟B分開,其實從全文看,FAA

chocho5507/15 22:37是要公司選擇已安全為第一考量就是,只要考量到了,不是

chocho5507/15 22:38用B項的三個原因之一單獨考量,應該沒問題

a項在講suitable airport, b項在講nearest suitable airport, 所以b 項是a項的優先規定。 那整件事的關鍵,都在nearest suitable airport, 不是suitable airport 就足夠。

chocho5507/15 22:39真正的FAA會怎麼裁決,那就不是很清楚,要去查以前的案

chocho5507/15 22:39才會知道

ttnakafzcm07/15 23:00話說長榮的ETOPS好像只買180/207? 沒買到330

台灣民航局應該都只給180/207 分鐘的許可。

https://www.caa.gov.tw/Article.aspx?a=3838&lang=1

轉頒的FAA AC-120 42B 有提到: 超過180分鐘的許可,會複雜許多, 例如要實際高空風和溫度,而不是180分鐘以下使用靜風及標準大氣環境即可。

yellow4607/15 23:39ETOPS不是看發動機機型嗎 小弟菜有錯請鞭

※ 編輯: ahodes (203.145.94.230 香港), 07/16/2024 00:22:50

sporocyst07/16 10:11不是,照大佬拿的手冊,br5雖然一邊出問題,但沒到強迫

sporocyst07/16 10:11去找最近合適機場降落的的程度。如果這是真的,那討論

sporocyst07/16 10:11這些優先因素也沒什麼意思吧

andy3009307/16 20:25https://i.imgur.com/2FflOG9.jpeg

andy3009307/16 20:25FAA就直接說單發失效要到最近的適合機場了

edison07/17 01:19這個案 FAA 會調查嗎

andy3009307/17 05:53CAA也是照抄只是翻譯翻反了所以被下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