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感情都是怎麼結束的?
※ 引述《Im6F (豆頁丁)》之銘言:
: 各位已婚、未婚、單身有偶無偶的大德,不論交往多久還是婚後多久,一段感情是怎麼結束的?
: 或是那個讓你決定離開或放棄的一瞬間是甚麼?
: 身邊結婚20年的長輩突然離婚了,真心求問。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離婚原因:
一
另被告遭通緝,長期離家,去向不明,未曾關心原告,且被告有前開犯罪、素行不端,已致兩造再無互信、互愛、互諒
育有二名成年子女。被告自XX年起經常在外賭博致積欠債務,向原告借款及簽立借據,兩造於XX年一同設立公司,被告仍持續在外賭博借款,甚為清償自身債務偷竊電纜
變賣,該公司因被告之荒唐行徑於XX年間停止營業
二
而婚姻是以配偶雙方情感為基礎,以共同生活為目的,彼此應相互協力保持共同生活的圓滿、安全及幸福,如果這樣的基礎不再存在,導致夫妻無法共同生活,而且沒有復合的可能,應該認為有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存在。
三
因惡疾傳染之故,兩造長期以來無親密接觸亦無性生活,且被告之生活習慣及衛生習慣不佳,在家中堆放大量雜物及垃圾,散發出惡臭,經原告多次規勸及溝通,被告均置之不理。兩造已分居多年,為有名無實之夫妻,全無夫妻之情份,久未共同生活,導致感情疏離,形同路人
四
婆媳-黃醫師
五
外遇-福原愛
以上是實際上法院判的
跟一般比較多人遇到的結束感情原因
我自己的感情結束的原因是因為對方選擇別人又冷戰自己17年
32年的緣份掰掉供參考
--
※ PTT 留言評論
爆
Re: [新聞] 醫師娘偷吃183藥廠業務 初次見面就激戰阿勇是你? 果然很勇呢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95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13 日11
[情報] 2020小輕原油QM事件,民事判決看完,台灣期貨商負擔40%,還是贏,國外期貨商居然負值以下自行吸收?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 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前於100年7月21日與寶來曼5
Re: [問卦] 法律條文為什麼要寫的這麼抽象啊?只聊判決 可以參考看看這篇 法律文越來越白話了啦... 「僅因於家室勃谿,致行為偶然過當,未能即指為已達於虐待之程度者,尚不能構成離婚5
Re: [新聞] 人妻滾床婚禮禮賓!酒後一夜情「一發就中」 尪臉綠求償【裁判字號】112,訴,148 【裁判日期】民國 112 年 07 月 05 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裁判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3
Re: [新聞] 幫愛妻洗車好奇播放行車記錄 竟聽到她嬌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884 號民事判決 節錄一些有趣的段落 【去被告阿姨談外遇相關】 「兩造來我住處會面的原因,是原告覺得被告在外面有其他男人,原告怕被告生氣談不下去4
Re: [新聞] 對話含硬上頂爆戳爆還拗清白 法官判人夫查,被告乙○○明知被告甲○○有配偶,被告甲○○明知自己為有婦之夫,兩人間仍為逾 越正常朋友之男女關係交往,二人間並發生性行為,已如前述,且從原告所提之本件事證 ,亦可看出被告二人之所為,確已導致原告與被告甲○○間婚姻關係之生變及破裂,其間 具有相當之關係,原告在精神上自受有相當之痛苦。本院審酌原告為高中肄業,兼職課後 才藝老師,月薪約為11,000至13,000元,110年度之報稅所得給付總額為0元,名下財產資4
Re: [新聞] 女教師扛老爸490萬遺債!強制執行18年共以下判決 91年死,94年強制執行才知債權 而且三個繼承人,專挑這個來扣薪 一扣18年 只能說老師太單純了2
Re: [新聞] 女直播主約「抖內」金主在家嘿咻 判賠夫5摘錄部分司法院全球資訊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 訴 字第 6846 號民事判決 原告鼓勵被告乙○○從事直播行業以賺取高額獎金,且曾親自駕車接送被告乙○○與直播 平台打賞者即被告甲○○見面,又原告於109年4月8日下午於系爭房屋客廳裝設監視器完 成時作出下體上下抖動之猥褻動作,可見原告知悉被告2人於同日晚間約會,竟未加以阻3
Re: [新聞] 人夫出車禍超展開!她急道歉還幫打手槍二、被告則以:兩造結婚多年,育有一女一子,婚後為方便原告 及其家人照顧孩子並在家協助母親代書工作,便以原告屏東 萬丹娘家為住所。詎被告於107 年4 月起至108 年間,發現 原告與訴外人江○○有婚外情,原告為與江○○在一起,於 107 年4 、5 月即一再逼迫被告與其離婚,被告為使兩造之1
Re: [新聞] 玩妻手機…姊夫訊息狂跳「想要妳了」科這個新聞奇怪的是學歷僅高中畢業就可以當科技公司的副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666 號民事判決 前略… 而查,原告提出其配偶●●●與被告間LINE對話紀錄(見本院卷第27頁至第38頁),被告 不爭執前開對話紀錄之形式真正,觀諸該對話紀錄可見被告稱「我想要妳了」、「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