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自己也曾在公司被說性騷擾
※ 引述《fly10847 (HeroicPeter)》之銘言:
: P.S 個人觀點多數是支持雞排妹的,不敢當面對質,心虛程度80%
: 但女權過度上綱我也不支持,如果覺得被性騷擾了,當下反應出來最實在
看到一堆提不敢對質=心虛???
很奇怪欸,今天是翁立友開記者會根本沒邀請雞排妹去,為啥要接受跟她對質阿?
如果一直說你有摸、你有摸,我覺得你就是有摸,另一方就說,我根本沒接近你。
請問這樣的對質有甚麼用嗎? 那這樣根本失去開記者會的意義。
而且另外懷孕的女士是經紀人,問說為什麼要推她出來? 阿人家經紀人要工作,
不能出來? 還是規定懷孕就不准工作,到時候又要被女權砲轟了啦~~
我自己覺得啦,指控人就是拿出證據啦,不拿出證據,那請你去找證人,找物證,
不提告,然後去鬧場,真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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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就心虛啊
你被人誣賴你偷錢,誣賴你的要跟你對峙,你會不要??
不敢對峙 很明顯就不敢面對啊
可以對質阿,那到法院對質阿,可是不告的人是誰呀???
被誣賴的就被傷害到了,為何能有勇氣面對二次傷害
沒邀請人家來了又如何 剛好清者自清現場說清楚 一看到女方
就躲起來是?
所以你沒邀請我去你家 我可以坐進你家嗎? 你要講話自己開記者會阿,去別人記者會幹 嘛?
沒一定的時間調適心理和律師的周詳準備,誰要去
G排帶飛機杯可以說84G排der記者會目的護航
然後回頭嫌OnlyU記者會沒有對質是心虛,這時候又不會
說不是記者會原意惹KerKer
雙重標準升級成雙重邏輯惹嗎(ˊ・ω・ˋ)?
只敢場外大聲不敢上法庭對質是不是心虛啊
在那種場合對質,然後誰來裁判?社會大眾有足夠證據判
斷真假嗎?
人家就4要這種效果R
你講幾千幾萬句,人家一句話說掉一滴淚你就該死
*不說
她擺明就是去亂的,根本沒打算正常處理這件事情,因
為....網路聲量才是重點!
不自證己罪原則 誰告誰就要提出證據 被告根本沒義務提供
證據。
網軍好可怕
整個公司這麼多人硬要推個孕婦出來,你跟我說不是故意的
你不讓孕婦有工作權? 你是不是歧視孕婦呀???
去頭去尾的論述更可笑!!!
都要叫救護車的人還叫她出來工作?
我在罵這個公司根本有意為之,你跟我扯孕婦工作權
隨便冠帽子,反正跟你們意見不同通通都叫女權
我就是尊重女權,才希望孕婦可以工作啊,邏輯呢?
※ 編輯: peter211183 (114.137.168.250 臺灣), 02/06/2021 18:05:07這件事就是網路公審邏輯,先講先贏風向先帶一波受害者形象
,敢到記者會就代表說的是真相?現場除了等血流成河的媒
體,有誰公正裁量?不喜歡談女權可以談平權,今天性別相
反過來,一個男的揚言被性騷擾去女方記者會準備鬧場,有幾
個人會支持?
指控者只有單方口供沒有證據,到底在瞎挺什麼?
我絕對支持啊,有話就講清楚很難嗎
上法院強制對質啊,飛機杯妹不敢?因為是中國貨?
那孕婦是經紀人 不知道在那裡講殺小
經紀人不幫藝人出來擋第一線 難道要躲起來嗎
根本不知道經紀人作用 在那裡胡扯一堆 喜憨兒
把孕婦推出來 又說這樣孕婦不舒服 不是很好笑?其他高層
都死了是不是
覺得沒有就去告誹謗ㄚ= =
他們兩個人之間的事 結果一堆無關的人在吵 那麼熱心幹嘛
受害者擺個飛機杯衝啥小
反串失敗
老阿姨們氣噗噗
又不是每個性騷擾都能拿出實質證據,社會上多少性侵害
性騷擾事件,你要她們怎麼第一時間拿出證據?唱片公司
不是有影片,那公開出來還他一個公道阿
奇怪原來台灣這個法治國家是被告的人要拿出證據自清喔? 那路上隨便指著一個人 說他是賊,他就是賊嗎?
※ 編輯: peter211183 (114.137.168.250 臺灣), 02/06/2021 19:21:53沒有證據就不要出來叫,公審獵巫喔
現在拿影片又要被說被剪接過還是沒拍到關鍵畫面
乾脆點告ㄧ告讓法官用公權力去調影片去檢視影片有沒
有被動手腳啊
豪記唱片不是說他們有影片可以證明他的清白,沒拍到關鍵畫
面是...?
幫你劃重點了,不用謝
你也要看是什麼情況吧!今天如果是你的女性家人朋友在
密閉空間被侵害被騷擾,你也能這樣說我就真的無話可
說
那樓上就告訴我被誣陷怎麼辦嘛?沒人說被性騷擾不能
說啊!那要是沒有男生要怎麼辦你說啊!
樓上你是不會正面對決測謊哦
對質 測謊 提告 正面對決啊
對阿,那現在不去法院對質 的是誰呀??
※ 編輯: peter211183 (61.231.51.244 臺灣), 02/06/2021 20:41:52什麼叫把孕婦推出來這是 他的工作又還沒休產假,不上班你
付生活費嗎
兩造對質完、法官會問 誰有證據及畫面佐證...2造懂、律師
沒有的話歡迎的很勒
才開始沒多久就頭暈被推出去 這樣叫做能上班喔
關鍵影片又不拿出來 又沒有完整拍攝
雞排妹就沒證據,去搶版面的
翁老實人被欺負,演藝圈誰還敢找雞排妹
好了好了
主要是翁的公關公司爛到有剩,這種狀況都能處理的跟屎一
樣
給你補血
性騷擾就是難在證據啊
對於孕婦還被推到第一線,很明顯是故意的,孕婦可以工作
,但是要暫時做相對安全的職務,你不要再凹啦~
一看就知道你沒出過社會
X
(代) 小魯弟我也來分想我的經驗 小魯弟之前剛踏入社會 做第一份工作就是辦公室文職 因為小魯學歷比老鳥高1
我倒是只有被誣賴騷擾人, 一開始大家還在那邊討論半天, 莫名其妙就冒出一堆人說有看到什麼的, 你就知道誣賴這種事情有多麼可怕, 很多人會無中生有一些記憶,X
我也來分享一下我的 我不是被投訴性騷擾,是投訴騷擾 緣由就是對一個有男朋友的女同事有好感 然後跟她說雖然喜歡她不過她有男友 所以會保持距離60
不敢當面對質也有很多原因啊 男方口才一看就輸女方很多 讓雙方去辯論 女方佔優勢 我是男方的公司也不會讓雙方碰頭 而且我開記者會10
我也說說自己的唯一一次經驗,這不是一個典型的女性告性騷擾例子。 先放屬性,我是老人,人生軌跡正常, 長期觀察社會而有點心理仇女,沒日常表現出來,就像大多數女性仇男但不會表現一樣。 個性溫和,有禮貌,善體諒人,但也有自己是非觀,堅持。 我們公司大樓樓下大概一個月會有幾天有團體中午擺攤,71
首Po本魯工程師在某日商擔任製程 3年前其實非常頻繁的進出無塵室 當時無塵室走道真的沒有說很寬 因為喜歡逢人講屁話 和對新進員工(不管男女)我都很照顧他們,他們有什麼問題,我都盡量幫忙他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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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轉錄] 汪浩FB:我讀完四篇論文→ enso: 所以學倫會根本沒做好盡責調查,至少要三人同堂對質。現有的 08/15 14:17 → enso: 證據只是兩人論文類似,余的文稿時間比林的時間稍早。但是論 08/15 14:17 → enso: 文所使用的資料,均是不公開的林個人選戰民調報告。所以三人 08/15 14:17 → enso: 要同台對質,才能以昭公信。 08/15 14:17 三人對質?8
[討論] 該找余正煌出來對質了吧?根據陳明通的說法,這很刺激耶 國民黨一定會去找余正煌出來玩的吧! 到時候會上演余在記者會上痛哭 控訴陳教授造謠的戲碼嗎? 還是上演余林哭泣相擁說大家都誤會林X
[問卦] 椅子經紀人的老婆這次真的錯了我無意帶風向 但是我想談談我的看法 椅子放經紀人老婆與國稅局的對話 對話內容 我覺得真的騷擾到國稅局的小姐了 人家知道妳會錄音 所以講話比較謹慎 卻被說成好像很心虛 然後對話中不斷說 對方(陳先生)那邊說了什麼什麼3
[問卦] 張淑娟會唱我問天嗎?想起之前,翁立友也被說性搔擾 開記者會跟大家說自己沒有 雞排妹也是一直要跟翁立友對質 要用輿論解決 結果雞排妹也沒去告,2
[討論] 什麼時候社會開始流行當面對質的啊?若有詢問有關於網購, 衣服包包比較等 請確保文章內"無任何"購買資訊 (購買資訊包含但不限於購買網址,購買方式或價格) 違者依板規六處份 ------------------以上閱讀完畢請連同本行按 ctrl+y 刪除---------------------- 我覺得現在的風氣滿怪的,1
Re: [新聞] 高嘉瑜首出庭對質林秉樞!遭暴打偷拍「審判階段中 包含法定證據方法 及法定調查程序 其中又包含了「對質權」與「詰問權」。 1.我們的大法官們在釋字582號中認為 「對質權」與「詰問權」有區別- 解釋文: 中華民國94年2月5日修正公布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第1款規定:「被害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一、因性侵害致身心創傷無法陳述者。」 旨在兼顧性侵害案件發現真實與有效保護性侵害犯罪被害人之正當目的,為訴訟上採為證據之例外與最後手段,其解釋、適用應從嚴為之。 法院於訴訟上以之作為證據者,為避免被告訴訟上防禦權蒙受潛在不利益,基於憲法公平審判原則,應採取有效之訴訟上補償措施,以適當平衡被告無法詰問被害人之防禦權損失。 包括在調查證據程序上,強化被告對其他證人之對質、詰問權;在證據評價上,法院尤不得以被害人之警詢陳述為被告有罪判決之唯一或主要證據,並應有其他確實之補強證據,以支持警詢陳述所涉犯罪事實之真實性。於此範圍內,系爭規定與憲法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及第16條訴訟權之保障意旨均尚無違背。
- 實務認為有159-1第二項的情況 仍需補行對質詰問 789號解釋也認為性侵害防治法明文警詢筆錄例外有證據能力 但仍需給被告補行正當法律 能對質詰問就給對質詰問 如果不行仍給相當的補償措施 那想問 現在484傳聞證據的例外只要是能到場對質詰問 都要給被告補行對質詰問的機會? 還是說現在只有789號情況跟159-1第二項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