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洽特] iWin在公民網路政策參與平台又有新的連署
※ 引述《attacksoil (第三方程式)》之銘言:
有點太簡化了,幫補述一下
簡單說,提案者的文案提了很多古今中外的案例
從台灣國寶級塑像到影響後世的藝術先驅、
從諸葛四郎到紅樓夢;
台灣以前早就試過設立辦法限制創作,
結果原本九條被無上限擴張,
最多曾洋洋灑灑十六頁
後來整部辦法被廢除了,
結果現在卻竟然要走回頭路。
提案敘文也提及,並不是要求完全不納管,
而是不能胡亂指涉;
要把創作與因創作而犯行之人分開。
創作本身是客觀的,
不能因為有人看了某張圖畫引起性慾,
就禁止那張圖畫登刊出版。
講白話點,
這個做法反向呼應了文章開頭提及的限制創作辦法
《編印連環圖畫輔導辦法》(1948)
該部辦法是造成當時台灣許多藝術作品佚失之元兇
直接或間接導致了當時的出版商自肅如寒蟬
而該辦法已於1987年廢止。
現在保護司卻欲行回頭路,
此舉不僅看來荒唐,更有前車之鑑殷殷在前,
不可不察。
提案文後段另也提及,
對於此次糾舉單位舉稱的猥褻定義不嚴謹,
而政府竟欲以此不確定評價準則立行法律規範之,
「難有足夠一致的執行成果」。
相似論點亦於11天前
由法律豆知識頻道蔡律師以個人名義提及。
(以下以逐字稿引述影片相關內容
『…有一種可能的說法是「這是法律為了維護社會善良風俗,
避免虛擬圖畫促使閱聽者傷害幼兒」
這也是當初修法理由中曾經提及到的
但是,很可笑的地方是
如果這個邏輯可以成立
任何「可以產生感官刺激的東西」都不應該存在
寶可夢不可以存在,因為會促使閱聽者傷害動物
英雄電影不可以存在,因為會促使閱聽者產生暴力傾向
偶像劇跟甄嬛傳也不可以存在,因為會促使閱聽者產生犯罪或破壞家庭的念頭
況且實際上,「虛擬圖畫促使閱聽者傷害幼兒」這個理由
完全是人為想像出來的
沒錯,直到今天
「沒有」因為看了虛擬人物的圖畫所產生的犯罪
也「沒有」研究可以證明這個幻想的假設存在
現實也跟這個假設完全相反
台灣大學碩士論文研究明白指出
「真實與虛擬難以分辨的情況實際上並不存在」
相關的研究還不止一篇,
你去博碩士論文網拿虛擬兒童色情當關鍵字就找得到
所以,今天根本就沒有「兒少保護優先於創作自由」這件事情
「可以保護兒少」這個理由從頭到尾根本就不存在
說白了只是在幻想而已
現在是在規定「刑事責任」,是會有前科紀錄的
結果居然完全沒有任何的根據
而我們的國家居然用想像跟臆測來當作法律依據
把國內外學者專家的研究當空氣
創造一個從根本上違反憲法第23條跟刑法基本原則的「思想犯」。…』
逐字稿節錄自法律豆知識Legal Trivia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HnkcpKBkaTA&t=314 )
提案文末以數點提案建請方向作結
包括:
1. 政府意見之形成須有各方人士參與
2. 保護創作者保存仍保有所有權「出自自己」的作品不被沒收銷毀之權利
3. 鼓勵輔導創作者對於作品題材給予良好標示,並在良好標示下不限制其創作的表現與題材
4. 以素材取得之合理性為創作自由之界線
簡言之即為
-落實實施正確分級制度,
並在明確標示下尊重作品創作人的創作自由。
亦即,既有明確標示,
則主管機關不應給予干涉及限制。
-日後政府若有其他施政方針,
應引鑑本次負面爭議為例,
不可單方面聽任某一特定立場單位遊說,
而貿然擬案施行。
既為國政之要,所行所動,皆應納眾言而後三思。
通文統整大致如上
以下開放板友補述,如有不足之處請一併 知。
: 這篇講的東西有點複雜 稍微嘗試統整一下:保護創作者持有自身創作之權利,且當涉及: 禁止時,以素材來源而非創作內容作為判定標準
: 前者講的應該是創作自由的核心
: 限制創作者本身持有任何創作物真的很不合理 完全就變成思想犯
: 後者講的則是創作對現實影響的關聯性問題
: 如果是要處理deepfake和AI擬真蘿莉問題 該禁止的是相關的素材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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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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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回到了現在,
15年來,第一次成功地將自己對女孩的感情說了出口。
男孩的願望已經結束,原以為奇蹟之門再也不會向他打開,
但是──
那扇沉重的門扉,還是被女孩打開了。
究竟,幸福會不會降臨到這兩人的身上呢? 《求婚大作戰 SP》
--
為什麼不能要求完全不管
那篇廢話太多 主旨大意沒有 懷疑根本在搞分心
文長的壞處就是有人會看不懂然後亂講話
這篇提案是在說你以自己思想所產出的虛擬創作不必受到限
制
需要被管制的是創作後必須讓不想看到以及不應該看到的兒
童能夠受到保護
素材的部分限制則是要防止有真實的人因此受害
講得很好 別人不聽
剛燒我都文就有質疑是不是想將兒少法內的犯罪受體從自然人
擴張解釋到風俗層面 完全是行政機構打算任意擴張解釋法條
再說刑法相關的判罪必須由法院審理 到時候爛訴發生直接甩
鍋給司法單位擦屁股? 嫌台灣司法資源太多嗎
2
一點進去我就突然想到一個問題 我們的同人創作販售是有繳稅的嗎? 常常看到日本那邊同人場不用繳稅之類的 --3
這篇講的東西有點複雜 稍微嘗試統整一下:保護創作者持有自身創作之權利,且當涉及 禁止時,以素材來源而非創作內容作為判定標準 前者講的應該是創作自由的核心 限制創作者本身持有任何創作物真的很不合理 完全就變成思想犯 後者講的則是創作對現實影響的關聯性問題2
日本那邊的稅制我不熟, 但日本同人場是不收消費稅的。 可能還說要繳個人所得稅吧? 臺灣這邊是這樣: 個人自營業分勞務跟銷貨兩種,3
這個連署很好,但我想稍微提一下比較容易誤解的地方 案 由:擬請取締連環圖畫、武俠小說及荒淫影片並嚴禁入口,以改進教育案。 理 由:查本省邇來連環圖畫、述信圖畫,如各種武俠小說及荒淫影片,充斥市面,對 於兒童乃至青年之教育,影響至鉅。倘不及早設法取締,貽害不知伊於胡底。 辦 法:7
這個連署希望文化部回應 文化部還沒回應 不過文化部最近經常收到民眾就iwin的事寄的信件,文化部有回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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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win] 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_提案草稿提案標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執行解釋不應擴展到虛擬創作 前面有人提到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我在這邊拋磚引玉先寫個提案草稿,內容有引用與 參考前面幾篇版友的陳情文。 草稿連結: (這裡面也有一些參考影片資料跟陳情文範本)57
Re: [閒聊] iWIN報導採訪立委學者iWIN創作者出版兒福巴哈姆特有人問這位律師,她作了回答,可以轉貼,但不可亂取標題,所以借這串貼。 以下內容皆經律師同意後寫出,均為律師個人見解,請欲轉載的網友或媒體不要使用易引 起誤解、誇大聳動的農場標題,謝謝。 寫在前言: 律師表示「這些議題的可以討論的地方實在太多,為了能讓大眾更容易理解,也無法在一8
[討論] 二次元創作確實該有自由但確實該納管之前都沒人管這塊阿, 現在要管,其實是好事, 一直強調自己的創作自由, 但你不能不要以兒童為主角嗎? 若要以兒童為主角,你就不能不要畫那些有爭議的部分嗎?5
Re: [閒聊] 衛福部對於PTT網友意見的最新回應小弟不才,不是法律相關科系出身,亦非八堂課憲法專家 僅以個人知識與觀點發表淺見,若有疏漏違誤請各方不吝賜教 : 記者林志怡/台北報導 : 2024-02-02 22:41:02 : 日本成人遊戲經平台分享、遭民眾檢舉,後被衛福部認定涉有「兒少性剝削」之虞,並3
[爆卦] iWin在公民網路政策參與平台又有新的連署公民網路政策參與平台從今天開始又有了一個新的反iWin公民連署。權益是靠自己爭取來的,希望各位有空能到公民網路政策參與平台幫這個新連署附議一下,我們需要在60天以內至少集滿5000筆附議次數。當然能越多人附議越好,最好也能夠留個言。上次都可以在十天以內收集滿一萬五千筆附議次數了,這次就一定不能表現太差不然政府只會摸頭然後硬幹而已(況且鬧越大就會有越多民代立委等支持我們的人願意出來逆風發聲)。 連署題目:以素材取得之合理性為中心減少創作相關法律上使用評價性之不確定法律概念,並確保落實文化基本法。 連署連結: 連署的內文挺長的,但我覺得他不只論證的邏輯很周全,舉證的內容也十分詳細,推薦各位如果可以的話不妨把連署的內文給好好讀過一遍。 --1
Re: [討論] 要燒IWIN不如燒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感謝Mimmature大大給的一些建議, 我做了一些小修改, 大家若有需要的話再參考看看. 不過畢竟我不是法學相關背景的, 相關論述可能沒有相關素養與程度, 這個就要再麻煩版上臥虎藏龍的專家幫忙了 orz 畢竟言論與創作自由絕對跟大家息息相關, 不只是ACG愛好者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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