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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洽特] iWin在公民網路政策參與平台又有新的連署

看板C_Chat標題Re: [洽特] iWin在公民網路政策參與平台又有新的連署作者
mcharuko
(象)
時間推噓 5 推:5 噓:0 →:8

※ 引述《attacksoil (第三方程式)》之銘言:

有點太簡化了,幫補述一下

簡單說,提案者的文案提了很多古今中外的案例
從台灣國寶級塑像到影響後世的藝術先驅、
從諸葛四郎到紅樓夢;
台灣以前早就試過設立辦法限制創作,
結果原本九條被無上限擴張,
最多曾洋洋灑灑十六頁
後來整部辦法被廢除了,
結果現在卻竟然要走回頭路。

提案敘文也提及,並不是要求完全不納管,
而是不能胡亂指涉;
要把創作與因創作而犯行之人分開。
創作本身是客觀的,
不能因為有人看了某張圖畫引起性慾,
就禁止那張圖畫登刊出版。
講白話點,
這個做法反向呼應了文章開頭提及的限制創作辦法
《編印連環圖畫輔導辦法》(1948)
該部辦法是造成當時台灣許多藝術作品佚失之元兇
直接或間接導致了當時的出版商自肅如寒蟬
而該辦法已於1987年廢止。
現在保護司卻欲行回頭路,
此舉不僅看來荒唐,更有前車之鑑殷殷在前,
不可不察。

提案文後段另也提及,
對於此次糾舉單位舉稱的猥褻定義不嚴謹,
而政府竟欲以此不確定評價準則立行法律規範之,
「難有足夠一致的執行成果」。
相似論點亦於11天前
由法律豆知識頻道蔡律師以個人名義提及。

(以下以逐字稿引述影片相關內容

『…有一種可能的說法是「這是法律為了維護社會善良風俗,
避免虛擬圖畫促使閱聽者傷害幼兒」
這也是當初修法理由中曾經提及到的
但是,很可笑的地方是
如果這個邏輯可以成立
任何「可以產生感官刺激的東西」都不應該存在
寶可夢不可以存在,因為會促使閱聽者傷害動物
英雄電影不可以存在,因為會促使閱聽者產生暴力傾向
偶像劇跟甄嬛傳也不可以存在,因為會促使閱聽者產生犯罪或破壞家庭的念頭
況且實際上,「虛擬圖畫促使閱聽者傷害幼兒」這個理由
完全是人為想像出來的
沒錯,直到今天
「沒有」因為看了虛擬人物的圖畫所產生的犯罪
也「沒有」研究可以證明這個幻想的假設存在
現實也跟這個假設完全相反
台灣大學碩士論文研究明白指出
「真實與虛擬難以分辨的情況實際上並不存在」
相關的研究還不止一篇,
你去博碩士論文網拿虛擬兒童色情當關鍵字就找得到
所以,今天根本就沒有「兒少保護優先於創作自由」這件事情
「可以保護兒少」這個理由從頭到尾根本就不存在
說白了只是在幻想而已
現在是在規定「刑事責任」,是會有前科紀錄的
結果居然完全沒有任何的根據
而我們的國家居然用想像跟臆測來當作法律依據
把國內外學者專家的研究當空氣
創造一個從根本上違反憲法第23條跟刑法基本原則的「思想犯」。…』

逐字稿節錄自法律豆知識Legal Trivia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HnkcpKBkaTA&t=314 )

提案文末以數點提案建請方向作結
包括:
1. 政府意見之形成須有各方人士參與
2. 保護創作者保存仍保有所有權「出自自己」的作品不被沒收銷毀之權利
3. 鼓勵輔導創作者對於作品題材給予良好標示,並在良好標示下不限制其創作的表現與題材
4. 以素材取得之合理性為創作自由之界線

簡言之即為
-落實實施正確分級制度,
並在明確標示下尊重作品創作人的創作自由。
亦即,既有明確標示,
則主管機關不應給予干涉及限制。
-日後政府若有其他施政方針,
應引鑑本次負面爭議為例,
不可單方面聽任某一特定立場單位遊說,
而貿然擬案施行。
既為國政之要,所行所動,皆應納眾言而後三思。


通文統整大致如上
以下開放板友補述,如有不足之處請一併 知。




: 這篇講的東西有點複雜 稍微嘗試統整一下:保護創作者持有自身創作之權利,且當涉及: 禁止時,以素材來源而非創作內容作為判定標準
: 前者講的應該是創作自由的核心
: 限制創作者本身持有任何創作物真的很不合理 完全就變成思想犯
: 後者講的則是創作對現實影響的關聯性問題
: 如果是要處理deepfake和AI擬真蘿莉問題 該禁止的是相關的素材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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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回到了現在,
15年來,第一次成功地將自己對女孩的感情說了出口。
男孩的願望已經結束,原以為奇蹟之門再也不會向他打開,
但是──
那扇沉重的門扉,還是被女孩打開了。
究竟,幸福會不會降臨到這兩人的身上呢? 《求婚大作戰 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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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wo020402/20 12:36為什麼不能要求完全不管

hitsukiaoi02/20 12:42那篇廢話太多 主旨大意沒有 懷疑根本在搞分心

Lin220002/20 14:35文長的壞處就是有人會看不懂然後亂講話

Lin220002/20 14:38這篇提案是在說你以自己思想所產出的虛擬創作不必受到限

Lin220002/20 14:38

Lin220002/20 14:40需要被管制的是創作後必須讓不想看到以及不應該看到的兒

Lin220002/20 14:40童能夠受到保護

Lin220002/20 14:40素材的部分限制則是要防止有真實的人因此受害

yangtsur02/20 14:47講得很好 別人不聽

MIshad02/20 15:56剛燒我都文就有質疑是不是想將兒少法內的犯罪受體從自然人

MIshad02/20 15:56擴張解釋到風俗層面 完全是行政機構打算任意擴張解釋法條

MIshad02/20 15:58再說刑法相關的判罪必須由法院審理 到時候爛訴發生直接甩

MIshad02/20 15:58鍋給司法單位擦屁股? 嫌台灣司法資源太多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