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日本檢察官權力那麼小嗎?
※ 引述《SkankHunt42 (凱子爸)》之銘言
: 最近剛買逆轉檢事來玩
: 御劍好歹也是個高級檢察官吧
: 為什麼搜查權限那麼低?還要證據才能羈押人
看來你不懂日本檢察官權力多高
有證據就能羈押人這就是超高權力了
日本的「人質司法」你可以去了解一下
在台灣的法律規定
有證據還不夠
羈押三要件
1.犯罪嫌疑重大
2.有羈押之原因:有事實足認逃亡勾串滅證或犯五年以上重罪而有合理懷疑會逃亡勾串滅證
3.有羈押之必要
上述三要件缺一不可
你說的日本檢察官有證據就能羈押人這也才只是台灣的第一階段也就是犯罪嫌疑重大
台灣的話還要符合下面2.3.
那麼就羈押原因來說,像是共犯很多然後常常會面討論來討論去甚至隔空串證的,透過媒體放話的,或是帳目亂七八糟又跑來跑去存錢ATM或保險箱之類的,這就有事實足認或有合理懷疑會串證滅證
最後一個是羈押必要
也就是非不得已不押起來不能保證後續審判的順利進行
畢竟羈押是侵害人身自由的最嚴重手段,必須要符合上述三大要件才能羈押人
不然多半都是諭知交保然後告誡不要跟共犯或證人接觸
真的羈押就代表這個犯人確實會去逃亡勾串滅證來讓審判難以進行
尤其是像犯五年以上重罪那種什麼貪污啊圖利啊
特別要注意
被押通常是特別誇張的那麼明顯有事實在串證滅證或是犯重罪而有合理懷疑會串證滅證的,不押才奇怪
: 我原本以為這是一個操控高級檢察官帶著大批部下去突擊人家家裡跟辦公室的遊戲
: 怎麼玩起來好像只是權限比刑警稍微高一點的偵探
: 日本高級檢察官真的有那麼卑微嗎?
權力很大了啦
99.9捏~~
--
但其實台灣不用證據就能押了
恩 你說的是法律規定 不過台灣連憲法都沒在鳥了
阿不都心證
而且押了好幾天 什麼屁證據都沒搜到
法官:我心證,謝謝
在證據沒追加的情況下 前後任法官能判完全相反的判決
就代表那3要件要嘛是參考用 要馬可以簡化成法官爽三個
字
偷渡仔原來都是瞎子
信徒開始洗腦了 嗚嗚嗚
反正說再多都沒用 你提"要件" 裝睡的還會以為你在講急件
所以就第一個法官失職啊
羈押本來就法官爽阿,自由心證
93
首Po最近剛買逆轉檢事來玩 御劍好歹也是個高級檢察官吧 為什麼搜查權限那麼低?還要證據才能羈押人 我原本以為這是一個操控高級檢察官帶著大批部下去突擊人家家裡跟辦公室的遊戲 怎麼玩起來好像只是權限比刑警稍微高一點的偵探15
「還要證據才能羈押人」 你覺得那些國家不用證據就能押人 不妨直接講出來 不用遮遮掩掩 至於你提到的日本12
這遊戲問題是非常雙標吧 只要是對手不管是律師檢察官還是什麼國際刑警 每個都不用證據隨口講點白痴話就能押人 但是換成我方指控真兇 對手都嘴一定要百分之百的證據才能信服 明明已經調查到非常後期幾乎要水落石出 至少原本被懷疑的人早就證明是清白8
雖然這些偷渡仔根本不是真的想問,但日本檢察官的權力比台灣大多了 看最新日本法務省的檢察統計: 日本申請羈押的成功率有96.2% 並且6
新聞看多了 以為檢察官就是甚麼"權官" 我舉個例子 台灣某官員被搜索 負責的檢察官是沒有搜索票的前提去搜索(逕行搜索) 這有甚麼問題嗎
爆
[爆卦] 柯文哲羈押全文法官諭知:被告羈押禁見 一、被告經訊問後,不爭執聲請書所指部分事實,並有被告、共犯、證人之陳述、相關卷證 資料等足稽。被告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積予京華城一案違背法令,竟仍執意為之, 貫徹意志,迥然若揭,並因此致使共犯沈OO之京華城一案,獲不法利益二百餘億元。則被告 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之犯罪嫌疑重大。爆
[討論] 北院:有事實足認有勾串、滅證 裁定羈押如題,羈押理由幾分鐘前也出來惹 by菱傳媒 北院5日早上9點半召開更裁庭,承審法官呂政燁突然跟檢察官跟律師諭知,法院應公平對 待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檢察官既限制辯護人閱卷(只能抄寫,不能影印),為保障被 告憲法上之防禦權,檢察官不得於發回更裁程序提出新事證,以免造成突襲,致被告及其 辯護人不及防禦;即便仍提出,法官也會不予審酌。雙方針對法官此部分的裁示,並未表12
[討論] 「有羈押理由,但沒有羈押必要」啥意思?誒誒誒 羈押的理由不外乎如下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 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 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16
[討論] 來猜看看會不會被羈押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 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9
Re: [問卦]原來交保有分兩種?不是啦 司法院這篇講得很清楚 基本上吼是這樣的 這只是順序問題 1.檢察官看案件需不需要用到羈押6
Re: [新聞] 街頭爛醉踹飛女童「一路追打回家」 憲兵踹小孩很可惡沒錯啦 但本案真的有達到羈押標準嗎? 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7
R: [討論] 高虹安官司是不是不起訴機率很大?到 : 起訴門檻是有疑慮的 你認為檢察官沒有申請羈押 是因為他怕沒有起訴而會被申請國賠 檢察官不認為會要起訴7
Re: [問卦] 「聲押」 是什麼意思?後續SOP?大家安 是本木村啦 很多人對法律名詞、程序都不了解 這很正常 畢竟不是每個人都法律系5
Re: [新聞] 獨/高虹安涉貪下「滅證令」曝光 公開卷笑死,這篇新聞是在臭檢察官無能嗎? 假設所述為真,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一項第二款: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 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 單看「113 年度聲羈更二字第 17 號」摘要: 一、犯罪嫌疑部分: (一)被告經訊問後,否認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 惟此有證人廖○松、廖○廷之證述及卷內相關通訊監察譯文、通訊軟體對話可佐,應認此 部分犯罪嫌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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