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京阿尼縱火案開庭 辯護方主張無罪或減刑
※ 引述《angryfatball (★上將潘鳳✩)》之銘言:
: 沒想到這篇討論轟轟烈烈,直到第二天中午還這麼有熱度
: 這篇文章主要是想跟法律人溝通,對一般洽眾可能有點難閱讀
: 不過還是先從洽眾們最關心的話題切入,青葉真司到底會不會被判死?
: 答案是「很可能」會吧,這種已經不是全國性,而是某意義上的世界矚目重大案件
應該這麼說
青葉會不會被判「有罪」是一個問題。
他會不會被判「死刑」是另一個問題。
當然被判死刑一定有罪,但是有罪不一定被判死。
日本是這樣台灣亦然。
---
上面的討論談到很多法律人跟非法律人對於法律的認定差異。
反正是輕鬆的C洽我覺得談這個都沒關係。
不過關於司法制度,有一點好像沒有人提到,這算是幸運還是不幸呢?
就是在座幾乎所有人對於司法可能會有懷疑,但是對於台灣這個國家
會不會用司法來迫害人民這個行為基本上還是持否定的態度。
台灣現在當然是一個民主法治的國家這點沒有疑問。
而即使你是位高權重的上位者,要「迫害」一個無罪的百姓這點
在今天的台灣還是一件很困難的事。
畢竟我們距離那個上面的人說一句話你就完蛋了
或是得罪了芝麻小官就永世不得翻身的
或是你明明什麼事都沒作,只要警察說你惹事就可以抓去關不知道多久
那個日子對我們台灣海峽「這邊」的人民來說已經是很遥遠的回憶了
(其實從解嚴到現在也才三四十年)
首先你可以說台灣的法律制度不是完美的,這點我完全同意
相信大多數的法律人也都是同意的
那麼你拿到世界上兩百個國家來看,大概可以排個......二十三十名吧。
所以我們今天討論的前提是在於「政府不會濫用司法及公權力對待人民」
而僅限於「司法是否應該滿足人民的期望或想像」此一問題上。
我們今天把焦點放在知覺失調症患者是否應該負有罪責的這個討論點上
的假設前提是:
「他們」是精神病患
「他們」為什麼要上街害人
「他們」的家屬為什麼不管好他們
可是別忘了,那些「他們」或許也曾經是「我們」的一份子
「我們」也有可能過了幾天、幾月或幾十年後也會成為「他們」
你可能覺得我這輩子都是好人不可能作壞事
但是你不一定一輩子都會保持頭腦清醒到最後一刻,也不會生病。
而當患者作出了錯誤的事情時。
今天我們相信的是那些鑑定機構可以客觀的、科學地評斷
這些知覺失調症患者是否在作事的時候真的無法擔負罪責
而不是讓其他的機關主觀的、任意的去判定,這點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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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司法制度本身就是充滿了妥協與無力的補救產物。
本質上司法制度就是因為「人不是神」而成立的東西。
我們現在假設一種情況:
每個人身上都裝著無數台監視器。
而且都有一個全知全能的行動助理協助你。
當一個人跟另外的人講話時,如果雙方吵架,助理會直接判定誰是誰非
並且處罰錯誤者
當一個人準備作出犯法的行為時,助理會直接制止,錄下所有影像,
犯罪者的生理體徵直接上傳到雲端。
當一個人作出了不合常理或有危險的行為,助理會直接制止並且教育他。
當一個人被另外一個人騙時,助理會告知雙方應有的「正確行為」。
這樣子的情況下,我看沒有幾個人需要上法院了。
而法官高高坐者,當兩個人有糾紛,法官會在一秒之內
收到小助理整理報告並且告知前因後果,他可以客觀公正的下判決。
(如果有錯小助理會告訴他)
---
這個小助理可以是GA、可以是SIRI,在古代他就是神明。
如果神明真的無所不在,那麼讓神來判決就行根本不需要法官。
就是因為神的降世非常少見,所以大多數時間需要法官這個
既不了解「全部事實」,也不完全「客觀」,頭腦也不完全「清楚」的人類
來扮演神的裁判角色。
---
所以法律人真的會覺得法官不會犯錯? 當然不是。
事實上法官既不是全知全能,就無可避免的會犯錯。
所以才需要審級制度,所以才需要競競業業的面對某一個案子。
然後還要面對一些社會的上上下下的規則。嗯。
反觀......算了不要反觀好了。
--
「我從高中時代就沒有看到蘿莉不推倒的經驗,
如果有,那一定是御姐,但卻被判定是蘿莉。」
http://hsuans.blogspot.com/
--
社維法:
推個
而且有精神病跟侵害他人必不等價
集會遊行法:
並
300萬就有不照程序找人去問話了
問個幾次 你發文或轉貼時 就會自動審查一下
推,我覺得在討論這種事情時很容易把重點放在「制度造
成違法的人懲罰太低」,但其實歷史演進到現在人類一直
都在減少「國家機器可以無限制的打壓人民」
但是目前有沒有真的在改善制度,還是根本走偏了,就很
可以討論了,我覺得近代司法界對犯人人權的維護已經到
不太正常的地步了
不認同 國家把剝奪自衛權當作安全 其實是一種圈養 那你
就有義務提供比自衛權更安全的環境 而不是把自衛判的比
犯罪還重
可是裝著無數監視器的社會真的快達成了 畢竟台灣治安好就
是因為監視器多 另一方面來講歐美普遍覺得監視器是迫害XD
沒用 縱火犯放火前都知道遮擋鏡頭 沒拍到你怎麼證明?
反過來思考,對犯人人權維護的缺點是什麼?
除了心情問題之外
看看挺哈瑪斯的就知道缺點是啥了
但是對於性侵卻完全聽取所謂的受害人口供辦案 法律人的
想法 重罪輕判 沒犯罪也要口供入罪
納粹也是信奉著他們尊貴的法律直到帝國毀滅
不逆風而行 其實法律人就沒存在意義了
不司法迫害?看看川普 看看卡瓦諾大法官
不是,哪一個群體或平台挺 "哈瑪斯"
然後最維護犯人人權的北歐再犯率最低
憂鬱症大國犯罪率當然低 還能提起精神犯罪就不是憂鬱症
推 不過我想那些故意看不懂的還是會繼續
看不懂
Paul滿滿的幹話XD
維護犯人人權跟再犯率是兩回事 鬼島有可能跟他們一樣的資
這20年來有哪幾案是自衛反擊判的很重的?又哪幾案性
侵案檢察官只靠著口供辦案?
源投注在矯正跟志工上再跟我談犯罪者人權
現在正在譴責以色列行使反擊權,各種檢討以色列反擊過
當,同情哈瑪斯的言論不覺得跟廢死那幫人很像嗎?
造成司法與執法機關各種受限,比如要逮捕持械現行犯,
卻限制警察使用武器
各種應注意、未注意
以前台灣也發生過持刀犯人闖入家中,家主保護妻兒,成
功致富犯人,卻被起訴自我防衛過當的
這些都會瓦解司法的功能
樓上說的是這個吧
的確是防衛過當沒有問題啊
誠心建議不要從那些無聊的新聞去了解判決
所以我才說有問題啊!台灣這些人的問題很大,在法律界
也很多,有支持者很正常!你這類價值觀這才是問題點
你那篇當時就早看過了!
法律界廢死勢力這麼大,怎麼可能是法官或律師就一定都
正常
哪個部分有問題?跟你想法不一樣的判決就是有問題嗎
?
情勒用法越來越沒用了,因為實務上就很難因為莫須有的精
神病被抓,所以不用拿這種方式幫精神病殺人開脫,已經殺
人的滑坡到什麼都沒幹的人,也是要滑蠻遠的
同情哈瑪斯就只是認知錯亂而已 哈瑪斯連加薩人都不顧
了 跟加害被害有個屁關係
防衛過當那個是當事人自己承認他看到小偷發抖小的依然
繼續勒住她
講難聽一點他裝死不承認的話至少定罪的理由就沒了
不過元po這也跟法官依樣都射後不理了吧XD
人不是完美的 所以那個代價就由下一個受害者負擔吧
by 法界
樓上又一個通靈王了,影片證據、警察證詞都交到法官
手裡了,你要怎樣否認?作偽證最更重喔
自白又不用偽證..
應該說被告說謊在法律上是沒責任的 先搞懂好嗎
然後再警察來之前他就說有發現嫌犯嘴唇發黑三小了
警察都還沒到錄影哩 誰在作夢
然後妻子交的錄影就 自找
作偽證是指他妻子啊,你自己都說他們自找的不就是承
認這案的確就是防衛過當嗎?
推這篇
而且我沒說這件事不是過當
而且不交影片也不構成偽證
我只說這件事的依據很不可靠而已 而且被告有意識到的
話要脫罪很容易
順便https://imgur.com/mDNRiBA 你給解釋解釋
哎呀 你的行為並不是有問題 只是人死了就是問題.jpg
覺得有片面的話自行參考
士林地院 104 年 易字 628號 刑事判決
法律是人類社會最後底線,並不是理想,當然無法滿足人們
的期望
爆
首Po重點: 被告青葉對於起訴內容表示: “我確實那麼做了,沒想過會死那麼多人,我認為自己做得太過分了” 辯護方爭辯被告在事件當時的責任能力52
我很好奇 這個主嫌是沒精神疾病 如果啦 在另一個世界線 這個案子的主嫌真的是精神分裂12
推 lolicat: 我比較想知道萬一沒律師想接這案子 法庭怎麼處理?指派隨 09/05 12:43 → lolicat: 便一個? 公設辯護人是一種國家為符合一定資格的刑事訴訟被告所設置為其辯護之人。簡單來說, 公設辯護人是公務員,所做的事情極為近似律師的工作,在強制辯護(或稱為義務辯護) 的案件中由法院指定為被告辯護。除上述情形之外,刑事被告也可以聲請法院指定公設辯26
先說好,我也算是京阿尼的鐵粉,所以立場嘛......... 基本上刑事案件,如果是辯護面的話的策略一般是 1、委託人沒有作。 所以要找不在場證明啦,沒有動機啦之類的 但是問題是全世界都知道委託人是犯罪者,而且委託人也自白了。6
如果犯人因為燒傷 有不可恢復之殘疾 不要說死刑啦 就說他回到社會上也不能生活 主張有罪就公權力斃了一了百了11
這讓我想到奇諾之旅某篇故事,這次是西茲視角。 故事一開始,西茲抵達了一個國家--沒錯,西茲抵達的國家要嘛爛到他想馬上離開, 要嘛很棒但是他沒辦法申請到移民許可,而這次是哪一種呢? 後者。 國泰民安,走在街上可以看到活絡的市場,科技技術也不低。爆
你們法律人, 每次面對爭議話題都是用這幾招, 不是貼講座要人家去聽完演講再來說, 就是貼幾本書名要人先讀書知道脈絡再來討論, 永遠都是用這種上對下,我教育你們的態度,9
前面推文所討論的內容我們先不說,反正在C洽討論這種爭議問題不會有結果。 但是部份人討論時將達爾文的進化論套用到社會學上,還要將進化論曲解一番就真的讓我 不能不說話了。 是誰教你達爾文的進化論是優勝劣敗強者生存的了 人家明明說的是適者生存好嗎93
普通民眾如我這種,平時不會抱著民法刑法來看 法律人給我的邏輯就是, 這樣判會摧毀整個法理三小的,所以blablabla 但是要怎麼補這個洞,法律人也沒辦法, 因為那是醫界 科技 立法...之類的事
爆
Re: [新聞] 法官崩潰!詐欺案如土石流解方難尋 司法看到推文講到輕判問題 我認為這還是在能夠理解的範圍之內 畢竟刑度法律上的規範本來就是在一個區間之中 讓司法官依照犯罪情節而增減 這本來就是法官的權責53
Re: [新聞] 3名前助理「認罪」,高虹安還能脫身?法兩條不同的罪 媒體硬要混再一起做撒尿牛丸 助理認罪高虹安一定有罪 這條罪是偽造文書+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 罪證確鑿高虹安簽名蓋章跑不掉56
Re: [新聞] 盼司法公平!柯文哲批:幾千億案子假裝原文恕刪; 國家體制,檢察官就是附屬在行政的法務部裡面的獨立機構,今天檢察總長在法律的規定 就是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圖章蓋下去人事案就通過了。 所以質疑檢察官抓小放大,其實這種說法不夠聰明,因為可以更具體地說出來你看到什麼50
Re: [討論] 律師刻意幫罪犯辯護算是伸張正義嗎?討論這問題前,要先定義什麼是正義,不過理論上的法庭三方關係追求的正義是不同的 一般人心中的正義大概是發現真實讓該受罰的人受罰,阿這工作就是檢察官的,代表國家追 訴犯罪發現真實 律師的正義只有保障程序讓被告不受違法的國家權力侵害跟盡實質辯護義務為被告謀求利益 ,如果無罪辯駁就是讓被告不被關,如果是有罪就謀求關少一點,如此而已33
Re: [新聞] 法官崩潰!詐欺案如土石流解方難尋 司法安安,肥肥我律師啦 這篇稍微回一下這篇文以及最近有關詐騙案爆量的看法 首先,我們要先了解一個關鍵核心:「誰可以決定有罪無罪」 這問題的答案很明顯是法院,是法官,跟檢察官一點狗屁關係都沒有 檢察官是隸屬於行政院底下的法務部,說白了也就只是行政權裡面的一環,是上行下效的24
Re: [問卦] 痴漢99%判定 日本司法體系才是真恐龍?「嫌豬手事件簿」 原作是日本司法圈的人, 用一個類型的案件講日本司法的問題, 簡單的說, 就是法官的權力太大、完全獨佔事實認定權、法律解釋權的狀況下, 不管律師再怎麼忙、事實證據在怎麼充份, 最後往往仍只是接到一個「嚇一跳判決」:4
Re: [閒聊] 京阿尼縱火案開庭 辯護方主張無罪或減刑台灣判決奇怪的多,好像沒聽說真有人被燒? : ※ 引述《sqe123456z (我愛喬喬=U=)》之銘言: : : 解釋一下為什麼世界主流法學都會認為不應該讓精神障礙之人有責任能力 : : 先理清一個大前提 : : 假設一個罪犯要被判刑2
Re: [討論] 最優秀的律師要怎麼救高虹安貪污案一審堅持自己無罪、無犯意 自己是新科立委,不了解立院運作模式 辦公室交由助理自主管理 並未多加干預辦公室運作 相關資金來源及運用方式亦並不了解1
Re: [討論] 柯黨把童仲彥救出來,安安就沒事了高虹安絕對有機會被判有罪 但是高虹安的案子跟童仲彥潘懷宗等人完全不一樣 不用拿錯誤的比喻亂扯好嗎 童仲彥或者潘懷宗之類 人頭助理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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