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嘉市某公寓徵管理員開最低工資 網友批:
: https://i.imgur.com/uAabMFd.jpeg
: 沒想到徵才貼文引來批評聲浪,貼文者趕緊說明,「管理員適用勞動基準法84-1保全人員: 的勞基法,我們的薪資比勞保局規定的還要高喔!」、「勞動部公告2024年保全人員288: 小時的薪水為42350,42350除以288小時,換算時薪為147.05,240個小時正常工作時間薪: 水的基本工資為35025,35025除以240小時,時薪為145.92,而我們的管理員每月上班200: 小時,基本薪資27470,工時174小時,因此每月逾時加班26小時,實領薪水30828,30828: 除以200小時,時薪為154依照勞動部規定保全業的正常240小時時薪145.92휲00個小時= 2: 9184,我們管理員實領的薪水,30828還多了1644哦!」
原PO文者這段說明感覺有點超譯勞動部針對84-1條的加班費計算
https://www.mol.gov.tw/1607/28690/2282/2284/2290/7160
以連結的勞動部說明來看
二、正常工作時間內工作之基本工資
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勞雇雙方約定「按月計酬」且經核備之每月
正常工作時數通常較平均每月正常工作時間的174小時為長,惟不得超過240小時,基本
工資之計算為:
勞雇雙方如約定且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作時數為220小時,於檢視是否符合基本工資規
定,應以 27,470元加上114.4583(3循環)元乘以(220-174)小時之總額32,736元為其
基準。
所以以PO文者的條件來看,雙方約定的正常工時是174小時。
其計算基本工資應該是:
27,470元 + 114.45833(3循環)*(174-174) = 27,470元
所以這保全工作適用的基本薪資為27,470元,他就是只給基本薪而已。
這邊還有一個概念就是,勞動部對薪資的定義是經常性給予的報酬。
所以住戶不時給的犒賞絕對不會被認定為薪資。
這邊另外一點值得提的是,勞雇雙方約定按月計酬的條件下去算平均時薪沒啥意義。
因為已經是按月計酬,基本薪當然是以月薪來看,再用平均時薪比較是欲蓋彌彰。
基本薪定義確認之後就可以來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這樣才能去算正確的加班費。
回到勞動部的解釋
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之計算方式
依一般勞工的月基本工資推算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之月基本工資數額,其
推算方式已如前述。有關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在已知月工資總額(不含延
長工時工資及假日出勤工資)的情況下,若要反推出「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推算方式
為月工資總額除以【240+(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作時數-174)】,以便作為延長工時工
資之計算基礎。
原PO文者自述不含加班費正常工時是174小時,那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應該是:
27470 /【240 + (174 - 174)】= 114.46
算出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後才能算出應給的加班費,勞動部的規定是少1元都不行。
四、加班費之計算方式
倘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其約定為「按月計酬」且每月約定並經核備正常
工作時數為240小時,若該月排班24天、每日到離勤期間為12小時,其中10小時為正常工
作時間、1小時為延長工作時間及執勤中休息2次,每次30分鐘,則當月延長工作時間為
24小時,且均在當日前2小時內,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加班費):
約為3,663元(27,470÷240×4/3×24=3662.6(6循環))。
連同240小時正常工作時間的基本工資35,025元,當月薪資合計不得低於38,687元。
拿原PO文者的條件套入勞動部的實例來計算:
其約定正常工時為174小時,按月計酬基本工資應為27,470元。
又自述每月加班26小時,延長工時工資計算應該為:
(27,470/174)*4/3*26 = 5,473元
含加班費應領薪資應為:
27,470 + 5,473 = 32,943元
不過原PO文者最後是用實領薪資,是否適用受雇五人以上強制投保勞健保未知。
再扣掉雇主提撥勞退金跟是否有福利金後,有無符合法規還是以主管機關意見為主。
整段的薪資說明看起來跟勞動部的說明有點差異。
至於自認比法規多1,644元我個人覺得是不怎麼值得拿出來當優點。
但或許這工作對部份族群很有吸引力也說不定,就回歸市場機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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