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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刑法第358、359條競合

看板Examination標題[請益] 刑法第358、359條競合作者
esienhour
(Ben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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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8 年度訴字第 931 號刑事判決:

核被告所為,分係犯刑法第358 條之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及同法第359 條之破壞電磁紀錄罪。其所犯上開2 罪,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請問諸位大大,358條不能論為359條之前階段行為嗎?個人覺得是同一法益,與上開判決不同。為何是犯意各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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