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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刑法一題

看板Examination標題[請益] 刑法一題作者
ninebride
(一代天團五折天 無法無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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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看了解答 知道要用特別法 貪汙治罪條例去看
再配合55條
但是程怡的書的內容 寫D

也就是說 有其他老師(學者?)持其他看法?



甲公務員對於其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卻因收受民眾乙交付新臺幣 20 萬元現金,而違背其職務直 接圖謀乙之不法利益,並使乙獲得該不法利益,則甲構成貪污治罪條例之何項罪名?
(A) 只成立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
(B) 對於違背職務行為要求賄賂罪
(C) 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
(D) 同時構成對於主管事務圖利罪及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二罪併罰



[請益]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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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3.135.37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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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ninebride (61.223.135.37 臺灣), 10/02/2025 21:01:09

chouwang6810/02 22:55我竟然閒到在回答問題,果然人不能放太長的假。這是

chouwang6810/02 22:55實務與學說的差別,實務向來認為(包含傳統權威學說

chouwang6810/02 22:55,但是林山田老師過世那麼久,大概也不權了):圖利

chouwang6810/02 22:55是概括規定,受賄罪(一般、加重)能排除其適用;但

chouwang6810/02 22:55晚近學者多數認為,除非將收賄本身解釋為圖利自己,

chouwang6810/02 22:55否則概念上未必構成圖利,而是一併發生的平行選項,

chouwang6810/02 22:55有其本質上的差異。收賄罪是抽象危險犯,目的在排除

chouwang6810/02 22:55公務與賄賂的連結,不以一般或違背職務的執行為必要

chouwang6810/02 22:55;圖利現行規定是結果犯,以獲利結果為要件。這些都

chouwang6810/02 22:55是很基礎且實務很重要的罪名,分則要讀仔細記清楚。

chouwang6810/02 22:55以實務與傳統學理而言,答案是C,採晚近學說就是D,

chouwang6810/02 22:55且犯意各別,併罰。但是晚近學說可能有評價過度的問

chouwang6810/02 22:55題,違背職務收賄已經等同殺人法定刑了,再一罪併罰

chouwang6810/02 22:55下去直追販賣一級毒品,條例本身就已經是違憲爭議性

chouwang6810/02 22:55很高的立法,債多不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