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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基隆民政處長是否構成圖利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討論] 基隆民政處長是否構成圖利作者
raes88097
(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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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依新聞所討論,民政處長利用戶政資料系統比對黨員名冊,

更新戶籍資料,以利罷免推動

除了個資法、偽造文書(幫助犯/共犯)

這樣算不算圖利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4款第5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也就是,對於非主管事務,明知違背個資法,利用職權機會,圖國民黨之不法利益,

以上似乎都有構成,只是「因而獲得利益」這個要件不確定有沒有構成

另外這兩款,沒有罰未遂犯


不知道未來有沒有可能構成違背職務圖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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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rotec 04/30 17:31這種利益太虛了 應該是沒法

apple123773 04/30 17:52通常不太可能....,除非他不小心碰

apple123773 04/30 17:52到有期約...

Supasizeit 04/30 18:22哪個個資洩露不能解釋成圖利 都算

raku 04/30 20:46因而獲得利益 應該是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