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公文書?私文書?
又偵查機關所製作之逮捕通知書、權利告知書,其上若備有「收受人簽章欄」,由形式上觀察,於該欄內簽名及捺指印,即足表示由該姓名之人收受斯項通知書、告知書之證明,是若有冒名而為之者,即應成立「偽造私文書罪」;倘偵查機關所製作之逮捕通知書、權利告知書,其上僅備有「被通知(告知)人簽章欄」,則在該等欄位下簽名及捺指印時,僅處於受通知(告知)者之地位,尚不能表示其係有製作何種文書之意思及曾為何項意思表示,故若有冒名而為之者,應認成立「偽造署押罪」(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295號判決、最高法院94年度第11次刑事庭會議(二)決議意旨參照)
各位大大:
依照刑法第10條第3項:
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上開“逮捕通知書”不是警察製作的嗎?為何不是偽造公文書罪呢?
謝謝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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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刑法文書製作不是誰物理上製造了這紙張還是字,是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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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表彰該文書內容為其思想、意思之傳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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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通知書是類似回證(收到通知的證明)或收據(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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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之證明),由誰簽名當然是收到通知或財物的人簽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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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達已收到之意思,復由對方留存用以證明:你自己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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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收到喔這件事
推
你自己都說了逮捕通知書是警察做的,那就不會有偽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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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的問題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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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會不會太難了...
推
因為判決內容偽造的是「簽名」
推
偽造的人是嫌疑人,你應該從偽造的人來看他有沒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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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員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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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大好像突破盲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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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樓已經講完了 刑法上的偽造文書基本上不是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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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名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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