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霸王餐不付錢與詐欺罪
甲飯後始發現未帶錢,逕自離去
想請問甲離去行為是否會成立詐欺罪的不純正不作為犯?
如果不成立的理由是什麼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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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如說 你覺得成立的理由為何?
沒施用詐術 不會成立詐欺
甲名字有「鮭魚」而去壽司郎吃免錢的飽足揚長離去,
不成立詐欺罪,合理XD
我知道他點餐的時候不該當詐欺
但我思考的點就是他不付錢離去這個不作為QQ
應該也沒有保證人地位吧 再退步來看,也沒有陷於錯誤和財
產處分...
我投鮭魚說一票
又沒有騙人,要怎麼詐欺,債務不履行,不當得利,民法
179。
本案不是事前故意,而是事後發現離開,刑法的分析有請
功力深厚的鄉民大大們解答。
就離開這件事怎麼讓人陷於錯誤我是寫不出來
可是直接轉身離開也沒事感覺毛毛der就事了QQ
我是覺得飯後始發現不帶錢 不會扯到詐欺罪 單純債務
不履行,完全沒有施用詐術可能
但如果是去之前就原本要故意不付錢了,那就照施用詐
術,使相對人限於錯誤....,成立339第二項
就算之前就存心欺騙,這也是民法問題吧?
題目是飯後發現未帶錢,不是一開始就故意要吃霸王餐,但現
實你也很難舉證人家故意
然後不付錢離去是單方行為,老闆有因為他不付錢離去而做出
錯誤的財產處理行為嗎?沒有吧
重點是要怎麼證明自己是忘記,人家一報警你還是要上法
院(實務層面)
逕自離去....沒跟店主說,這沒故意才有鬼
發現沒帶錢,所以就能烙跑嗎
鮭魚跑錯店家那是P圖幻想文,總不會去麵店消費拿別家待
餐來說嘴吧
待用餐
真的要分析的話
(1)事前是否基於霸王餐進餐廳
是>339條
否>(2)
(2)事中/後發現沒帶錢
僥倖心態逃離>339條
意外發現沒帶錢>難謂339條
淺見:事前有霸王餐故意,點餐算施用詐術;事前無霸王餐
故意,單純逃離非施用詐術
感覺比較單純僅民事糾紛,債務不履行的問題
紅明顯實務上要辦詐欺 因為民眾會講警察吃案
反正未來外星人抓走也要開案就是了
推樓上 直接就是詐欺受理了
欠缺主觀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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