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遊覽車司機被依殺人罪起訴的機率是???
https://i.imgur.com/ZqFrICt.jpg
刑法 第十五條 (不作為犯)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造成死人事件即為不法犯罪結果,而行為人在超速魯莽駕駛時,應該負有防止危險之義務。
其實法律是有包涵的,駕駛人應能符合殺人罪(因與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但是不知道為什麼總是朝過失殺人處理。有司法官鄉民高手解答嗎?
※ 引述《oldmangoes (喝一杯憂鬱的咖啡)》之銘言:
: 如題拉
: 這次遊覽車超速蛇行害死四人
: 大型車在國道時速飆到110 120甚至更高
: 根本就是以遊覽車為凶器的殺人行為
: 害死4個人 兩個家庭破碎 還有一堆人受傷
: 請問這案
: 檢察官以殺人罪起訴 的機率是多少?
: 又
: 法官最後判死刑的機率又是多少?
--
你把積極防止危險無限上綱了 這樣以後
人人看到89都可以說他們竊盜毒品公共
危險 你不積極防範就是犯法
你乾脆說違停超速都是殺人未遂
機率機率
我法盲 但我猜是因為缺乏犯意
當有人超速就有高機率會死人時你在跟我
說有故意
因為要有犯意不然就是過失
遊覽車司機不是為了讓乘客死亡才超車的
除非你能證明遊覽車司機想撞死小客車
不作為殺人主觀犯意還是要具備故意,
也就是司機一開始就得以殺人為目的而
開車,或是亂開車且希望車上人死了也
沒關係。
可是您再看一下15條,沒有任何地方寫到
需要故意啊。是客觀的「自己行為」
(15條II: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連續不斷的超速行為是直接導致撞死小客車兩人之犯罪結果,所以遊覽車司機負防止義務 。 (15條I: 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遊覽車司機負防止超速的義務而不防止,連續超速,因與積極行為同。這第15條就是在說 等於有積極殺人的故意不是嗎?完全涵攝。 您講的比較像是第13條第二項~ 我在想如果15條仍然還是要回到13條II的要件,那惜字 如金的德國法典為什麼還要寫15?所以應該15條還是要有他的競合位置才對?
※ 編輯: seanfan (123.193.164.94 臺灣), 10/23/2023 06:09:52刑法已經明定處罰過失跟未遂要有條文
明定,這意味著沒特別寫的地方幾乎都
是故意為要件。
喔對,直接撞死人根本不是不作為犯,
我在跟你講什麼
一直以為你在講放著被撞的人去死
謝謝您的回應。但如果駕駛人理論上與機長的地位類似,大客車乃職業駕駛,對乘客理為 保證人地位呢?刑法15條並不是單純只有純正不作為,還有不純正不作為而已呀? 大客車駕駛者有積極保護乘客生命的責任,且他的作為直接導致乘客死亡,而他的故意作 為是可以被自己所預防停止行為的。
在外國早用危險駕駛致死罪重判了,還
分什麼故意過失。台灣司法立法可笑,
交通地獄。 不正常國家
以後殺人用車撞,直接朝別人高速撞擊
,都不用煞車啦
故意的話保險一毛都不會理賠,你願意?
他是對乘客有保證人地位沒錯,但是他
超速駕駛本身就是一種作為。
還有過失致死跟殺人主觀要件完全相反
,不能說殺人是過失致死的積極行為,
不可能主動的去過失致死,很怪。
謝謝 我思考一下 感恩喔!
如果說,今天是上次那個馬航機長,帶著大
家亂飛呢?最後全機死亡了。一樣過失致
死嗎?還是就是故意殺人了呢
如果機長獲救 他一樣會做他過失抗辯
但客觀事實上就是他故意亂飛亂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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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一題是在考─乙本想對A說「想不到會有今天吧」─這句話刑法上的意義是什麼? 依照題意甲乙顯然是出於侵害A生命法益的故意,對A說「想不到會有今天吧」是侵害生命法益的行為嗎? 依照經驗法則實在難以想像這句話本身可以對生命法益產生侵害。 所以乙本來想要說這句話的行為,並不是犯罪行為─並未產生法所不容許的風險。 因此乙的這句話,並不是甲乙殺人計畫的一環,也就不會被評價為殺人罪構成要件之要件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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