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相當因果關係的問題
上次請益善意受讓的問題
感謝大家的解答
這次請益的是刑法因果關係的問題
例子:
甲平日樂善好施,時常自備菊花茶免費供行人飲用,乙為行人與甲素不相識,一日飲用甲提供之菊花茶,因其自身特殊體質而斃命(乙也不知自身體質)。
就因果關係上討論:
條件因果上應該是沒問題,就相當因果關係討論上我就出現疑惑。
疑惑來自於76台192判例的問題
依照此判例:
「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意條件..」
套用例子檢驗相當因果:
甲提供菊花茶給乙,乙有特殊體質,喝了馬上死亡,在一般環境皆為如此。
因此通過相當因果檢驗。
疑惑在於究竟在檢驗時要不要考慮乙的特殊體質?
變成以下:
甲提供菊花茶,提供給行人,在一般環境中,提供給行人且行人有此特殊體質其或然率極低
請問哪種檢驗過程是對的?
其實我比較傾向第二種,也可能是我理解錯誤。
題外話:還是直接使用客觀歸責,
認定甲的行為為有助公益(?)並非「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同時乙之不幸事件屬於異常因果關係。
先感謝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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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往下討論故意過失,你就有答案了
其實是還沒讀到那邊
相當因果關係,是常態因果關係,亦即,有此種情況,通常
有某種結果。舉菊花茶為例,通常人喝下菊花茶並不會有死
亡結果,所以不具常態因果關係,故本件不具相當因果關係
。
通常來說,只要行為與結果的發生有點「離奇」,就不建議
用相當因果關係下去思考,改用條件因果+客觀歸責會比較
容易釐清案件事實
實務上採客觀相當性理論 須就當時一切客觀條件討論
被害人有特殊體質喝菊花茶會死 加害人給菊花茶致死
自然符合相當因果關係
也就是要採取全知全能的角度去觀察行為
常態非常態是用於行為後有無介入 與本題無涉
不用急著否定因果關係,那本來就包含許多不可控因素。
只要記得刑法12:行為人沒有過失也不用處罰。
修改地精確一點:未知因素(事前已確定事實
看採客觀說、主觀說還是折衷說,這個黃榮堅書裡有詳細的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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