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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刑法358、359競合

看板Examination標題[請益] 刑法358、359競合作者
esienhour
(Ben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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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8 年度訴字第 931 號刑事判決:

核被告所為,分係犯刑法第358 條之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及同法第359 條之破壞電磁紀錄罪。其所犯上開2 罪,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另外,解題書認為,係一行為侵害不同法益,應依想像競合。

請問諸位大大,358條不能論為359條之前階段行為嗎?為何是不同法益?另試想駭客有可能入侵電腦後就關機嗎?個人覺得應是同一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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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STONE02/24 13:36保護法益不同,一個是隱私一個是財產權。個人偏好兩種犯

WESTONE02/24 13:36意,若前行為不罰無法充分評價不法內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