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民法第141條求解釋
民法第141條:「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權利,於時效期間終止前六個月內, 若無法定代理人者,自其成為行為能力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就職時起,
六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我自己的理解把它分解成兩件事:
a."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權利,於時效期間終止前六個月內"
假設是本來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所取得之權利,而該權利還剩四個月消滅,
在此時成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後,
該權利的時效不完成,可以設定在原來時效消滅的時候為起點,向前逆算六個月,
以為時效不完成的期間。
b."無法定代理人者,自其成為行為能力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就職時起,
六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這是一般的時效不完成(不完成事由終止後又進行期間)。
a的意思是只要還沒找到法定代理人,其權利在實益上持續處在時效不完成的狀態。
所以時效不完成的始點應滿足"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無法定代理人"兩個條件在這個狀態下,時效不完成起算的時間點以向前逆算的方式計算。
再進一步,
假設持續無法定代理人,該時效不完成屆期以後,甚至有可能反覆發生的可能,這成立嗎?
b的意思是以法定代理人確定、或恢復行為能力這兩個擇一發生的條件滿足後,
據此向後開始起算時效不完成的六個月。
不過我自己看的教科書,文義上把這兩者講成一件事。
(在邏輯上可以是一件事可以是兩件事,吧?)
請問我對於本條的理解是不是有誤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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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理解也是一件事而已耶,文義上看起來比較像是,三個要
件 1.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2. 於時效終止前六個月
內 3.無法定代理人
法律效果是 把時效先暫時中止計算,直到有法代或有完全行
為能力,再開始計算6個月
至於原本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後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就一樣只要滿足要件也可以暫停時效計算
我的理解啦 如果有誤還請大神一起幫忙訂正觀念
應該是你理解有誤,不然本來看得懂的條文,被你講得嚇到
以為自己程度有退步中。
"於時效期間終止前六個月內無法定代理人者",省略中間的
逗號和若字,這樣連著讀應該會比較好理解。
樓上說法也有誤,時效没有中斷、也没有停止進行,而是已
經時效完成,但法律施恩,於第139條至第142條的情形下,
於時效完成後的某些條件下的一定期間視為不完成,不過法
文裡倒是没明白說出"視為"。
若其時效未完成,奈何說其時效不完成?
時效快要到,卻無人可以行使,所以到有人可以行使的六
個月內未時效消滅。已經很白話
你想的太複雜,反而有點怪
那麼白話明瞭的東西被你解釋得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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