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緊急避難 vs. 正當防衛
各位國考板的前輩們大家好
小弟近日趁空閒時間稍微回去複習了一下關於刑法總則的內容
在違法性這個章節讀到了一個題目
是107年司法官刑法的題目
題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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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在我國籍某遠洋漁船擔任船長,乙、丙均為外國籍,與其他外籍人士受僱於
該船擔任漁工。乙則因體格瘦弱,做事反應較慢,常受到甲和部分漁工的不當
對待。最初,甲在乙不熟悉船務時,責罵乙。乙上船一週後甲開始動手毆打乙。
第三週開始,乙犯錯,甲不僅毆打,並且予以禁食,有時一天禁食一餐,有時
三餐都禁食。同時,甲只准許乙一天睡 2 至 4 小時,其餘時間必須工作或顧
守船隻。部分漁工有時也毆打乙,甲從不阻止。
經歷這些待遇,乙在海上工作三個月期間,體重減輕 10 公斤,臉部及身體常
有傷口或瘀青,後腦勺也曾著地受傷。對於甲經常責罵與動粗,乙因擔心失去
工作,不敢反抗。丙見乙的遭遇,不時趁甲不注意時,給予關切。
某日,甲再度因乙動作慢而發怒,持塑鋼製浮球向乙丟擲,擊中乙的背部和腳,
乙因疼痛俯臥地上。丙見狀再也無法忍受甲的暴行,隨即拾起浮球往甲頭部砸
去。此時,甲正轉身要回船艙,因此頭部右後方遭擊中頭部破裂,流血倒地。
丙上前再持浮球攻擊甲頭部二次,大量鮮血流於甲板。輪機長丁聽聞衝突,走
上甲板正想勸阻,激動的丙見到丁,隨即起身揮拳擊中丁的下巴,丁向後跌倒,
後腦撞及船艙門檻,當場昏迷。
此時,廚工戊見事情如此演變感到震驚,遂出面要求其他船員將丙壓制並綑綁
於船艙內,避免再生衝突。部分船員負責看顧受傷的甲與乙;丁則被發覺已經
死亡。戊向港務局通報。海巡署得知後派艦艇前往救援。
甲因腦部受創嚴重,醫治後語言、行動均有困難。
甲與丙因上述事件分別遭到起訴。
丙案在法院審理期間,同船證人指出,輪機長丁平日溫和,不曾打罵船員。另
外,法院指定之鑑定人就丁的死亡提出鑑定意見,指出:丁在遭攻擊前已有
輕微腦中風;一般人在無預警的情況下,下巴遭揮一拳,因為身體的自然防
禦性反應,並不致向後摔倒死亡;丁因先前已中風,失去身體協調能力,才在
下巴遭到攻擊時向後摔倒而死亡。
請依上述全部事實,並考慮被告在實體法上可能的抗辯,分析甲與丙之刑事責
任。(答題除引用相關之學說或實務見解外,應就本案之論斷附具個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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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疑問的部分在於標黃處
關於緊急避難的部分
參考書與擬答的部分皆提到丙可能構成避難過當
對於持續性的危難這部分我能夠理解
記得大一時在教科書看到的內容,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最大的區別方式似乎是
正當防衛:正對不正
緊急避難:正對正
那這邊甲對乙的侵害行為應該是不法的不正
為何這邊還能適用到緊急避難的抗辯部分呢?
是因為針對的是「持續性的危險」本身
而非「甲可能的危害行為」嗎?
再麻煩前輩替我解答了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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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給船長有管理船員權限
應該是這樣吧
這題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難都要討論,這兩個其實不是互斥
的概念,正對正、正對不正只是幫助學習區分的方法而已
這樣說好了,被人攻擊的時候,難道不也是面臨「緊急的
危難」嗎?
這題的話,正當防衛不會過(不符合現在性要件」,但學
說認為正當防衛的「現在性」和緊急避難的「緊急」有不
同意義,所以在這裡就有討論實益
詳情可以去看考選部107年的試題解析跟評分要點,不贅述
了
感謝S大 非常詳盡的解釋
丙怎麼看都沒有23、24...侵害時點已過,只有傷害致死、
好吧,我實務派的XD
看了一下考選部的回應 想問r大 實務見解也認同緊急避難包含「持續性危險」的部分嗎
同r大見解
要討論的應該是延展型防衛過當能否主張正當防衛吧
這題沒有延展型防衛過當的問題唷~所謂延展型是指以防
衛手段排除侵害後,仍持續做防衛行為,但本題開始反擊
的時候,侵害就已經結束了
可以看一下這是一本刑法總則有寫到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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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益] 刑訴不可分請益:---- 因通姦已除罪 試以傷害設例: >>>若丙丁傷害甲 惟甲誤以為係乙丙 甲為傷害罪直接被害人 依232 得向偵查主體依242告訴(乙丙傷害甲) 告訴效力範圍本及於 乙傷害甲+丙傷害甲 之2個犯罪事實 無須動用2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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