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台北敦南福斯業務&新車漏油分享
內容也許無關車子,但因為推文中,有某樓說,檢察官不起訴,業務還是可以請律師提自訴。
看到這個,身為鍵盤律師,就很難不回一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23條規定:「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於開始偵查後,檢察官知有自訴在先或前項但書之情形者,應即停止偵查,將案件移送法院。但遇有急迫情形,檢察官仍應為必要之處分。」
白話來說,就是業務既然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檢察官也開始偵查,原則上不能再提自訴,但如果是告訴乃論罪,例如原po被提妨害名譽及違反個資法就是告訴乃論罪,在檢察官偵查終結前仍然可以改提自訴,這時候檢察官就要停止偵查。
不過,看起來業務並沒有如此為之,因為檢察官已經做出不起訴處分,這時候就來看看刑事訴訟法第322條規定:「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
簡單來說,原po的案件,既然已經被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基於一事不再理,已經不能另提自訴。
提供原po參考一下。
手機排版請見諒。
如有違反版規請告知,我就自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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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推 這篇專業
www.cna.com.tw/news/asoc/202103220257.aspx
車版就一堆法盲仔一知半解就愛裝B 。從車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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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通都有
推,應該是聲請再議跟交付審判
這也是為什麼會看到有些人後來改提民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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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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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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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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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福斯 讓大家有機會接受法治教育
推! 告訴乃論罪要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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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推 看車板長法律知識
我要挑語病 他還是可以「提」自訴喔(大誤)
以上看文的麻煩付錢 謝謝
跟萵苣一樣 買課買車送法律課程
福祿仔是買車送汽修課程
專業分享 感謝
謝謝福斯跟車版送大家一堂法律課XD
專業推 不要告我 洩洩
長知識
一事不再理,長知識
感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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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業務可以對不起訴處分提出再議,再議駁回後可以
向法院提出交付審判,但交付審判過的機率非常非常低
法院認證了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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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case study真滴猛,推推
謝謝福斯讓我們長知識
感謝教導法律知識!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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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
哇塞在賺到了,沒想到買福斯還可以送法學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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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謝謝敬惟讓我們上了一課
推專業 長知識了
爆
Re: [新聞] 林智堅論文抄襲不公開審理 法官要求提供小弟菜鳥律師,年資三年多一點,經驗不足以下見解如有錯誤請見諒 自訴實務上比較少用,小弟只玩過一次但是那案子沒有發生不知道被告地址的情況。不過 民事訴訟上倒常常發生不知道被告資料的情況,有時候連姓名都不知道。(例如當事人匯 錢寫錯號碼,匯到不知名帳戶去,銀行也聯絡不到帳戶所有人,也不提供資料給我們) 一般處理方式,都是先跟法院請求調查,法院如果給一個「書面裁定」,要求原告一定時37
Re: [新聞] 資策會:高虹安無申請兼職紀錄 已違反規還有綠粉在吹捧吱廁會自訴高虹安 真的快笑死我 自訴制度在法制上根本就已經在討論有沒有要廢除的狀態了 根據上述論文 自訴制度隨機 在台北地院抽樣「一審」定罪率多少? 1.9% 只高於交付審判而已。 這裡也不用分析自 訴制度的優劣 只要知道這個事實就好18
[請益] 偵查之開始大家安安 今天看到司法院小編有po一則貼文 感覺怪怪的 想跟大家討論看看 其中6
Re: [新聞] 彭文正律師涉偷拍喊冤遭「查水表」 檢方打臉?上報也夠無恥了 是否偷拍屬妨礙秘密罪 本罪需告訴乃論 關於告訴乃論 我們來看看新北地檢網頁怎麼寫的8
Re: [請益] 刑訴不可分請益想簡單來區分一下 我當初在念的時候因為都長很像所以很常搞混 所以很懂原po的心情 首先要先區分公訴自訴跟告訴 公訴跟自訴是將訴訟繫屬於法院的方式 一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就代表訴訟已進到審判程序 先不管起訴是不是合法 簡化的圖大概上這樣4
[請益] 有關刑訴自訴提出程序有關刑事自訴程序,有些疑問想請教各位先進、前輩,盼請解惑。 相對於公訴,自訴係由犯罪被害人(或直系親屬、配偶)提出。 刑事訴訟法第322條稱:「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 又參考陳樸生師、林鈺雄師教科書所稱,「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係指三種狀況: 1.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於告訴期間未經合法告訴者(同法第237條第一項)。3
Re: [問卦] 打架先動手,輸了告傷害?好像很多台灣人只要聽到對方喊「告」這個字就聳了 不知道算不算常識,反正我看過很多人都不知道 有人嗆聲要告死你不用急著害怕 「告訴」指的是去跟警察伯伯告狀 但是警察伯伯也沒有偵查主導權,警察伯伯也只會再幫你跟檢察官告狀2
Re: [新聞] 4大學生西門町速食店討論功課 他嫌「太吵傷害罪走自訴?請問你是哪家法律系的學生? 因為就我的認知裡,傷害罪是告訴乃論罪 可向地檢署或警察機關提起告訴,告訴他們有犯罪發生, 請求偵辦提起告訴,由檢察官代替起訴犯罪行為人,再由法官審判 而自訴的話,要委任律師向法院提出進行審判的要求1
[請益] 刑法336業務侵占罪109司法官 甲妻乙夫感情不睦,甲涉嫌於婚姻存續期間,以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私 文書罪(刑法第 210 條、第 216 條)及業務侵占罪(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致乙受有財產上之損害 。經查以上兩罪具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 【題組】 ⑴設若甲、乙離婚後,乙在告訴期間內以被害人地位先向管轄地檢署告 訴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