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自由行為一問
甲擬定殺乙的計畫已久,但因為膽小而遲遲無法動手,某日甲吃了秤砣鐵了心,決定當夜藉酒壯膽後以射殺返家途中的乙。是夜,甲在乙家巷口大量飲酒,見乙返家身影遂持槍尾隨,不料行走時卻因過度緊張而誤觸扳機,槍枝走火並直接擊中乙,乙當場死亡。
問題:
如果依通說採構成要件模式,則要求故意原因自由行為需行為人主觀上必須要有雙重故意,即故意自陷障礙狀態+於障礙狀態下侵害特定法益有知與欲。則本案甲原因階段有故意,但結果階段僅過失,似應該成立過失原因自由而論過失致死。
但在易律師的書裡,若以前置說建構本案的話:客觀上甲實現殺人罪構成要件,並在原因階段對自陷障礙狀態而實現後續構成要件具備故意,成立殺人罪的原因自由行為。似乎只要原因階段有故意即屬故意原因自由行為?
還請各路大神賜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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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討論開槍時有沒有阻卻故意吧
這裡沒有錯誤的情形 應該沒辦法阻卻
*更正 這裡屬於結果提前發生之因果歷程錯誤
要判斷有沒有著手
還請其他大大補充或更正
但前置說不是將構成要件行為提前至原因階段嗎,也因此
喝酒即著手,若要討論結果提前的因果歷程錯誤是否怪怪
的?
要先討論結果行為的構成要件 再去談結果行為的罪責的原因
自由行為的適用
你確定書有看對? 前置說就是構成要件模式啊
結果行為僅一個誤觸扳機的行為,且依據故意與行為同時存
在原則,此處應僅過失,好像也沒有結果提前?
這個案子確實屬於結果提前
前置說是構成要件模式下的一種解釋方法沒錯啊。我的問題
是同樣是構成要件模式,依易律師的書籍好像沒有要求雙
重故意?
好的t大,我在去吸收一下,感謝回覆
f
你可以看一下這個
我好像有點理解了 雙重故意應該是-故意自陷障礙+對結果
行為有故意或過失,本例甲喝酒是要為殺人壯膽,所以他喝
酒已經符合雙重故意了
t大的網址搜不到呢
記得加最後f 這裡把他分成兩行了
這題是原因自由行為跟結果提前發生的混合題
兩者分開討論就能得到答案了
結果提前發生不影響原因自由行為 判斷時間點不一樣
這應該也沒到結果提前發生 誤觸扳機直接論過失就可以了
結果提前/延後發生,要到因果歷程偏離的程度
回樓上 誤觸扳機的確是結果提前發生的案例之一
1.依提示看不出有因19條3項而招致1、2項的結果...
2.即便是誤觸板機,但仍在其犯罪計劃中發生...
從犯罪計畫來說的確是提前發生,但這個在學理上似乎沒
有討論的必要,因為行為當下沒有故意,論過失即可
就是因為行為當下沒有故意 才要論以因果歷程錯誤
現在有力說已經認為因果歷程錯誤不影響故意啦,就結果
延後發生的類型來說,行為人當下的確有故意啊,怎麼可
能會因為後續因果偏移而回朔讓當下的故意不存在
因果歷程錯誤其實不是拿來判斷主觀故意,而是既遂犯的
歸責
這個有力說是誰的見解啊?
同理,結果提前發生,行為人當下根本沒有故意,妳要怎
麼用因果偏移讓行為人當下的主觀發生改變?
蔡聖偉,重新檢視因果歷程偏移之難題
這就客觀歸責理論啊 個人是覺得這比較合理
有力說…也還不是通說啊
因果歷程錯誤就是拿來判斷是不是含有既遂故意的
這個見解不一啦,至於要說誰是通說,就看個人啦ㄎㄎ
好奇問一下,是哪本參考書有寫到這個見解嗎?
回樓上我有打出來啊 妳爬一下
我有載到文章了啦 哈哈 我是好奇因為我有印象的刑法參考
書都沒提到過這個
高點的旭律師考點直擊也有提到
他們法研所解題書也是用這個學說在解
題目沒有顯示「酩酊」,還不足以判斷甲是否有達到不能辨
識。至少看題目描述還蠻有意識的。
然後還有個大問題,你們沒發現,甲喝酒沒有故意啊......
他是喝酒壯膽,不是故意讓自己陷於酩酊而殺人無責
這就是易台大為何說他是過失。因為在前階段「喝醉」是過
失,並非故意。
藉酒壯膽一定是故意,樓上見解有誤
通說好像都是如此...那麼問題來了,什麼是過失+故意呢?
喝酒不影響殺人故意,但沒有喝到陷於障礙狀態,就不適
用原因自由...
易律師書中的前置說跟撲馬書中的先行行為說似乎一致
而前置說與先行行為說在撲書中都說明是構成要件說
可能要有其他版友翻別的書一起做比對,看看哪個名稱
才是這個標準的慣用名稱
說壯膽沒有故意完完全全誤解了原因自由行為
雙重故意,原因階段故意是什麼?
對「自陷責任障礙而實現後續構成要件」有故意
也就是某人如果對自己喝酒有認知,但對自己陷入「精神障
礙」無認知,是不符合故意的(參照撲馬的書)
後階段都是殺人故意,先不予討論。前階段怎麼區分故意和
過失?
理論上來說,故意喝醉逃避刑責=故意。其他應該就是過失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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