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民訴既判力擴及第三人問題
想請教台大100年的民訴考題
甲起訴將乙列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命乙塗銷A地之所有權登記並返還 A地予甲。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略為:乙之A地所有權登記有無效事 由,甲仍然為A地之所有權人,乙為無權占有A地云云。訴訟繫屬中, 乙將A地出賣給丙,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及交付占有予丙。問:
(二)關於甲就A地之所有物妨害排除及返還請求,丙得否或如何再事爭執?
由於第一小題是關於丙如果是善意第三人是否有無不同,沒什麼問題就不贅述了。
問題在於我看李淑明的解答(P.1-21),他是先寫61台再186的脈絡丙可以另訴;再寫學說認為基於既判力擴張,前訴的既判力基於丙,但是因為客觀效力不及於「丙之所有權」,因此丙仍然可以再訴。具體敘述如下:
(2)惟本案確定判決之既判力主觀範圍雖擴張及於丙,但客觀範圍並未擴張。而本案確定判決之既判力客觀範 圍,僅限於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民訴§400I),亦即甲對「乙」之所有權妨害排除請求權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至於甲對是否有所有權妨害排除請求權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除非已呈現於法院並經實質審理而可生爭點效,否則因其不屬本案訴訟標的,自不生既 判力。因而如甲對丙提起訴訟,並對『丙』主張所 有權妨害排除請求權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此乃不同的物上請求權,丙自得就此再作爭執。
我覺得有點奇怪,就去翻喬律的解題書(P8-74),他就寫在邱派脈絡下事前是訴訟承當、訴訟參加和主參加訴訟;事後用507-1。
喬律的我完全可以理解,李淑明的我就不知道是我學藝不精還是...?他還特別寫一個註,說這是很多人沒有搞清楚的地方。所以希望可以就教於板上的各位,先謝過各路大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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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李老師的完全沒有問題啊,這的的確確是許士宦老師的
見解,許老師認為主客觀效力是分開來的,故在此例子,即判
力依401第1項及於丙的意義僅是丙不得在後訴爭執前訴所為之
認定,不及於丙之請求權。
許老師的體系:先看看讓與事實有沒有呈現在訴訟中,有
的話,本案是原告側讓與,原起訴標的為甲之所有權,訴
訟中甲並未變更主張擔當丙之所有權,所以效力不及於受
讓人丙;沒有呈現的話,此時判決效力及於受讓人丙,但
僅指不得爭執甲乙間判決效力,但丙仍得另訴主張自己對
所有權。
最基本的還是在61台再186,及邱老師原則上擴張及於丙,
例外丙未獲訴訟保障可以507-1救濟。至於許老師的部分有
時間再斟酌就好
既判力內容有形式說、實質說之分,實務採實質說,認
為既判力所及之人不能再就前訴標的有任何爭執;但許
老師採形式說,認為只是不能爭執前訴形式當事人間的法
律關係
在這樣的脈絡下,許老師才會在254條的情形採既判力一
律擴張的見解,因為對實質當事人權益不會有太大損害(
個人理解,有錯請指正)
那這樣兩位的解題答案的結論是有扞格的嗎?因為我也
是讀第二位說明的那樣,但沒有看到特別講客觀效力不
及。
我自己推李淑明覺得好像合理,但書上好像沒有看到相
關的見解。
David 大 本題不是原告側讓與吧?是被告側讓與吧?
感謝各位回覆
抱歉 看錯當事人
許老師見解部分,dark 大把重點點出來了
個人不推李
李…
3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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