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行政法"訴願之當事人能力"一題選擇題請教
103年地特四等 第九題
下列何者,不具備訴願之當事人能力?
(A) 19歲之大學生
(B) 臨時性之社區自救會
(C) 陳氏祭祀公業
(D) 社團法人協會
答案給(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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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選項,19歲之大學生能成為訴願之當事人,
但依訴願法第19條規定,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願能力
因(A)未滿20歲,不具備訴願能力,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
根據訴願法第18條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
所以,(C)和(D)應具備訴願之當事人能力
(祭祀公業屬於非法人之團體?)
不懂的是
(B) 臨時性之社區自救會,為何不具備?
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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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19歲的人要告你或你要告19歲的人,都可以啊。並不是說他就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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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而沒有當事人能力了,找個代理人而已
→
我建議你行政法好好重讀一遍欸
→
(B)臨時性社團不是法人,也不符合非法人的要件,因為
→
非法人的團體要具有「組織持續性」。
→
*固定和組織持續性
推
實務怎麼定義非法人團體的?組織、持續性、資金、代表人
→
,請問都跟你說臨時了還持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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