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快訊/柯文哲、應曉薇確定繼續關! 高
※ 引述《Skyblueway (Sky)》之銘言:
: 記者吳銘峯、黃資真/台北報導
: 台北地院審理京華城案,法官考量前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前台北市議員應曉薇仍有與2人犯
: 罪事實密切相關證人尚未到庭,在7月21日裁定繼續羈押2月,2人不服雙雙提出抗告。今(11
: 日)高院做出裁定,駁回2人抗告,自8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 高院說明,柯、應雖以犯罪嫌疑並非重大、無逃亡之虞、無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無羈押必
: 要、原裁定理由欠備、身體有恙非保外就醫難以痊癒等為由,請求撤銷原裁定。然依卷內事
: 證及本院向原審法院、看守所函調之相關資料,認其等主張均不足採,因此抗告為無理由,
: 應予駁回,且不得再抗告。
今天看到「台灣高等法院一一四年度抗字第一八八一號刑事裁定」業已登載,讀完後是覺得似乎有「創意」,但卻難逃輿論的壓力...
抗告意旨:
【柯文哲部分】
(一)原裁定未就羈押原因及必要性敘明具體之理由:
原裁定並未就本案柯文哲有何相當理由逃匿或使案情晦暗不明一節,加以具體敘述,有理由不備之情形。又原裁定所指尚未詰問證人之待證事實係公益侵占或背信,並非貪污治罪條例之重罪。
(二)原審未實質進行證據調查,無延長羈押之必要性:
原審自六月二日裁定延長羈押後,同月僅於六月三日開庭審理、六月五日行準備程序,六月之其餘時間均無安排庭期;於七月二十四日審理期日後,次一開庭日期為八月七日,期間均未能實質進行證據調查,原審就羈押必要性之判斷,有裁量怠惰之情形。
(三)原審經訴訟進行後,依到庭證人所證,本案並無不法之情事,原羈押所憑事實已有變化:
1.原審業已依檢察官之聲請調查證據,傳喚詰問多名證人,涉及行賄罪之證人即京華城公司之朱亞虎、陳俊源,涉及容積獎勵適法性之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下稱都發局)邵琇珮、楊智盛、蔡立睿、林芝羽、郭泰祺;及臺北市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下稱都委會)劉秀玲、胡方瓊等證人,均已詰問完畢,實無再以證人尚未完全詰問完畢,以為羈押之理由。
2.證人即都發局總工程司邵琇珮、都委會主任秘書劉秀玲均證稱京華城公司係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向都發局申請都市計畫變更,經都發局組成專家學者會議提供專業意見,京華城公司並依都委會建議修正後,其所提申請案經公開展覽後,送交都委會審議通過,過程中柯文哲均未對渠等有任何指示或接觸。證人即時任都委會技正胡方瓊到庭證稱,本案程序合法,內容合不合理是交由委員會審議。證人均認程序適法,係都委會決議通過,顯見起訴書所認本案違法之處,已經證人交互詰問而予以釐清。
3.邵琇珮雖就圖利罪認罪,然原審並未確認其主觀上係明知違背何種法令,且其證述於一零八、一零九年當時,所為並無違法情事,亦稱本案係因監察院一零三年調查報告、一零五年糾正報告,土地權利人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申請細部計畫變更,於形式要件符合,都發局應予以公展,並送都委會審議,則邵琇珮並無不送公展及都委會審議之權責,邵琇珮並無任何圖利之行為,足徵柯文哲並未介入京華城案。
4.證人朱亞虎到庭證述,沈慶京僅告知捐政治獻金,朱亞虎認罪係因檢察官告知構成犯罪所致。而就李文宗簡訊部分,亦證述不知李文宗是否告知柯文哲,僅係基於公關立場,希望李文宗能轉知柯文哲,原裁定就此並未為任何交代,有怠為羈押審查之情形。另檢察官主詰問證人朱亞虎結束後,審判長未待辯護人為反詰問,即介入進行補充詰問,逕以誘導方式詰問偵查中筆錄是否正確,似已違背審判中立,而有違背訴訟程序之情形。
(四)起訴書就都市計畫之見解有重大違誤:
1.都市計畫之變更,規定於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其中第二十四條為土地權利關係人自提細部計畫變更,第二十六條為定期通盤檢討,第二十七條地方政府於特定情形下,迅行變更。本案京華城公司為土地權利關係人,本可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自提細部計畫變更。
2.起訴意旨雖認京華城年限未達都更,違法準用都市更新條例,柯文哲明知違背法令,涉犯圖利罪云云。惟依劉秀玲、邵琇珮偵審中證述,京華城公司並非依都市更新條例取得容積獎勵,而是依照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申請都市計畫細部計畫變更,至其所提出之容積獎勵,僅係參考都市更新,而非全盤準用都市更新條例,且項目內容、所負義務及容積獎勵額度,與都市計畫更新均有所不同,且證人楊智盛於偵查中亦證述細部計畫可以給容積獎勵,自不能以該細部援引對都市發展有幫助之項目,即認臺北市政府有何違法之處。
3.至起訴書認京華城案之都市計畫違法「準用」,惟京華城案之細部計畫並非完全依照都更案,就實際執行面,尚待都市設計階段,始能確認京華城是否符合該都市計畫所定之標準,就保證金之要求等,如規定於該細部計畫中,將過於龐雜,故承辦人員藉由準用之方式,以周全細部計畫之相關執行方式,此觀都發局顏邦睿偵查中證述即明。然本案擬定該都市計畫文字係都市計畫專業之公務員,並非法學碩儒,以「準用」方式解決問題,避免後續難以執行,係技術官僚之初衷,並非明知違法而為之,以此認定該計畫違法,承辦公務員應承擔刑事重責,實屬過苛。
(五)本案重要證人業已詰問完畢,並無繼續羈押之必要:
1.依檢察官所聲請之證據調查,就貪污犯罪事實部分,分成三組,證明柯文哲與沈慶京關係密切組:朱亞虎、陳俊源、沈慶京及李文宗;證明京華城容積申請案違法組:林欽榮、林洲民、苗博雅、楊智盛、劉秀玲、蔡立睿、胡方瓊、郭泰祺、林芝羽、應曉薇、吳順民、彭振聲及邵琇珮;證明柯文哲對於金錢來者不拒組:邱清章。就侵占、背信部分:李文宗、李文娟。然其中柯文哲與沈慶京關係密切、對金錢來者不拒,與本案違法事實關係極其薄弱,並無因柯文哲未予羈押,而有案情晦暗之可能。至證明京華城容積申請違法部分,除彭振聲以外之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均已詰問完畢,並均證稱本案程序違法之處,實質係由都委會決議。原裁定延長羈押之理由係以重罪羈押,而未涉及侵占背信部分,就李文宗、李文娟部分,應不在羈押審酌範圍。
2.至彭振聲部分,原定一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進行詰問,雖合議庭諭知因彭振聲情緒因素,故延後至九月。然原裁定當時,彭振聲已預訂於原羈押到期前完成詰問,原裁定就此並未予以審酌,而有理由不備、裁量欠缺之違法。
3.由上可知,檢察官聲請傳喚之證人,僅剩沈慶京、李文宗、應曉薇、吳順民、彭振聲、李文娟、邱清彰,然上開證人除李文娟、邱清彰外,均為共同被告,且均配合原審諭知遵期到庭,原審本可於前述空檔庭期予以安排詰問。至證人邱清彰部分,該部分涉及之款項與本案無關,且其已於偵查中具結證述,並無任何勾串疑慮。
(六)偵查檢察官就本案已預設立場,有不當誘導訊問及忽略重要證據之情:
1.本案相關證人偵查中證述,如證人朱亞虎、彭振聲、邵琇珮或劉秀玲,均遭檢察官不斷否定,預設立場認二百一十萬元為行賄、京華城案都市計畫案為違法。就此辯護人業已提出偵訊譯文,以供原審參酌,依證人朱亞虎、彭振聲、邵琇珮、張立立偵訊譯文,本案偵查檢察官確有不當誘導之情,亦不願接受公務員陳述之意見,而有預設立場,違背檢察官客觀性義務之情形。
2.起訴書認定以洪秀鳳等七人名義匯款二百一十萬元給民眾黨,是以製造提供政治獻金的假象來遂行行賄柯文哲的事實,並以朱亞虎只有將匯款七人名單傳簡訊給李文宗,據此起訴李文宗。惟經朱亞虎交互詰問後可知,從訊息記錄的證據顯示,朱亞虎所傳送的這捐款七人名單,並非只有傳給李文宗,亦有傳給蔡壁如及張哲揚。然起訴書對於蔡壁如及張哲揚都有收到捐款七人名單這件事隻字未提。
(七)本案自偵查起羈押至今,已過度限制柯文哲之防禦權,審判天秤不當傾斜:
1.本案卷證繁多,自偵查時起即已羈押柯文哲,令其無法親身完整接觸卷內資訊,僅能由律師於律見時,提出卷內部分資料與柯文哲討論,對其防禦權已然產生過鉅之限制。
2.就辯護人否定彭振聲、邵琇珮及朱亞虎偵訊筆錄之證據能力,並提出譯文請求勘驗調查,原審仍先傳喚證人到庭進行詰問,而非先就偵查中證述之證據能力予以調查,於此均因不當羈押柯文哲而致審判天秤有所傾斜。
(八)綜上,請撤銷原裁定,給予柯文哲具保之替代處分,或命原審依已進行之訴訟進度,重為羈押審查。
【應曉薇部分】
(一)原裁定未審酌應曉薇議員職責之法律定位,遽論其行為涉犯收受賄賂罪犯嫌重大云云,有認定事實未憑證據之違法:
1.應曉薇係依據監察院一零五年糾正意見,於一零六年六月六日於臺北市議會質詢柯文哲,係依法行使民意代表監督權,屬職權範圍內之正當行為;另證人林欽榮、林洲民於原審作證時證稱,應曉薇質詢並無要求臺北市政府回復京華城公司十二萬零二百八十四點三九平方公尺之樓地板面積、就京華城公司一零七年六月二十二日、同年月二十九日、同年七月十六日之陳情亦屬其為解除六種分區使用限制之合法陳情。自無涉起訴書所載,違法施壓公務員回復京華城樓地板面積之情事。
2.應曉薇於一零九年至一一零年間召開多次協調會,目的僅在促成陳情人京華城公司與都委會、都發局等相關機關公務員之良善溝通,期能就京華城公司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四條自提細部計畫、爭取二十%容積獎勵之合法性、公益性、對價性等議題,充分交換意見,以利都委會完整研議審查。本案起訴書所指之公務員即證人劉秀玲等人於原審均證述應曉薇並無施壓之行為,足徵應曉薇所為協調,顯係協助行政部門依法審議,並非以不法手段強制都委會作成特定決議,實非違背職務。
(二)原裁定未審酌應曉薇與市府公務員是否具有上下級監督關係,遽論其行為涉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犯嫌重大,有認定事實不憑證據之違法:
1.劉秀玲等公務員之證詞,係於距離案發數年後始作成,已有時空差距,歷經監察院調查、臺北市議會調查小組調查及輿論攻擊等外力影響,其等於偵查中之證言內容是否足以反應一零九、一一零年當時的實質真實,應由法院詳加審酌。若無其他客觀事證佐證,實難僅憑渠等片面證詞,即認定被告有何不當施壓行為。
2.應曉薇並非都委會委員或幕僚,不具實質審議決定權,亦非京華城專案小組成員,其所為市民服務與協調溝通,充其量僅係促進行政透明與正當程序保障,如何影響都委會幕僚之專業決策?且都委會就京華城容積獎勵之決議,係由數十名專業委員會議決定,非單一承辦人所得左右,且審議過程尚有錄音、會議紀錄可稽,有相當公開透明之監督機制,非應曉薇所能干預、左右。
(三)原裁定未具體說明威京集團旗下公司捐款五協會何以與應曉薇構成收受賄賂罪之對價關係,遽論其行為涉犯收受賄賂罪犯罪嫌疑重大云云,有認定事實不憑證據之違法:
1.威京集團旗下公司長年捐助五協會之捐款,係威京集團旗下公司基於公益目的之捐助,一一零年底大額捐款則係捐款公司為合法節稅之目的所為,此與應曉薇之行為並無對價關係。
2.原審復未具體指明沈慶京和應曉薇之間於何時、何地,就何等違背職務行為有行收賄之犯意聯絡或合意,徒以時間先後關連性即認定二者具有對價關係,實有認定事實未憑證據之違法。又中石化綠能等公司對應曉薇之政治獻金,均係依政治獻金法規定辦理,依法申報之合法政治獻金,何以原審裁定認定其屬收賄之犯罪嫌疑重大?亦未見原審具體說明,顯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
(四)原裁定對於應曉薇有無實質控制五協會、有無指示陳佳敏、王尊侃隱匿協會金流等情,未具體調查事實,忽略應曉薇個人有充足財力支應開銷之基本事實,亦未考量檢察官已將陳佳敏、王尊侃為不起訴處分,遽論應曉薇涉有收受賄賂、洗錢罪犯嫌重大云云,顯有認定事實未憑證據等違法:
1.五協會之理事長及實質負責人均為王尊侃,應曉薇並未於五協會擔任任何財務、業務等核心職務,自無擅自動支協會財務之權力。另亦無證據顯示應曉薇曾指示王尊侃、陳佳敏動用五協會帳戶內之款項,難以僅憑王尊侃與應曉薇關係密切等情形,即認其對於五協會有實質管領力。
2.沈慶京縱有透過威京集團旗下公司將款項匯予五協會,惟此係沈慶京為履行其對已逝命理師余雪鴻之承諾、公司為節稅所為之善款,不僅有沈慶京之證詞可稽,且與應曉薇歷次偵訊抗辯一致,且五協會既非由應曉薇實質控制,該等捐款亦非進入應曉薇之帳戶為其所得利用,自無從認定為其不法所得。
3.王尊侃擔任理事長之五協會本有實際運作,亦時常舉辦公益活動,疫情期間更多次提供物資救災,依常理而言此類開銷多以現金為之,是縱王尊侃曾交代陳佳敏提領五協會帳戶內之款項,亦不能排除係用於前述開銷。且應曉薇早年即於演藝圈發展本有累積一定財產,後又擔任議員均有固定收入,當有相當之能力得支應自己之生活開銷、房貸等支出。陳佳敏於偵訊時亦供稱:伊從協會領錢後會交給王尊侃,應曉薇曾給伊一筆錢去匯款其私人費用等語。是陳佳敏繳納應曉薇房貸、生活支出之費用,係以應曉薇自己之所得為之。
4.王尊侃於偵查證稱:其為五協會理事長及實質負責人,對協會之錢如何支出,均由其決定等語。另依陳佳敏於偵查中證證述,足證陳佳敏提領協會款項,係依王尊侃之指示,提領款項時應曉薇從未過問其提領金額及用途,被告僅知陳佳敏要去銀行,並不知其要做何事。
5.陳佳敏、王尊侃分別為應曉薇辦公室助理及五協會理事長,若係受其指示從事洗錢行為,檢察官應依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一併追訴,然檢察官已為不起訴處分,足證檢察官已確認二人所為係合法之行為,而非受應曉薇指示從事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之洗錢犯行。
(五)同案被告於原審陸續完成答辯陳述、證人業已交互詰問完畢,應曉薇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可能與必要:
1.本案起訴後與應曉薇有關之其他同案被告如沈慶京、彭振聲、邵琇珮、柯文哲等人業均於原審準備程序為答辯之陳述,故法院就相關被告等人之答辯方向已得有效釐清,且該等被告之答辯要旨與偵查中之答辯方向並無不同亦無翻供情事,是本案事實相較於起訴時,其案情已無晦暗不明之風險。
2.有關應曉薇是否違背職務之爭點,檢察官所聲請傳訊之證人,包括朱亞虎、林欽榮、林洲民、苗博雅、劉秀玲、邵琇珮、蔡立睿、林芝羽、胡方瓊、郭泰祺、張立立、陳俊源、楊智盛等人,均已於原審審理程序完成交互詰問。是以,縱令起訴書所載情節對應曉薇不利,惟於原審程序歷經詳實調查,相關證據及各該證人證述均已鞏固,再無翻供可能,亦無任何事證顯示應曉薇有意圖勾串共犯之具體行為,實不得僅憑推測或臆斷而認定應曉薇對於尚未到庭作證之證人有串證之虞。
3.威京集團旗下公司將款項匯予特定協會,其後部分款項由陳佳敏自五協會提領、提領之金額與時間等事證,經檢察官調查後均有客觀證據足資證明,後續僅需界定該款項之性質,亦即確定其究竟屬公益捐款抑或賄賂款項,並進一步分析該款項是否具對價關係,即得釐清應曉薇是否構成貪污罪之不法。又本案起訴前,檢廉機關已經過長達數個月之密集深入調查,應曉薇之證物悉遭扣押,其間更多次傳訊證人及其他被告,觀諸檢察官起訴書之詳細敘述及羅列之證據,更足見其對該筆款項性質究屬公益捐款或賄款,已掌握事實內容並形成明確見解,實無再透過羈押應曉薇作為釐清事實之手段。
4.沈慶京答辯明確表明京華城公司係循法定程序合法爭取自身權益,臺北市政府依法行政,其亦無對應曉薇行賄之動機與意圖,且威京經集團旗下公司匯付予五協會之款項均為公益捐款。另沈慶京於廉詢時供稱,其係因「余雪鴻生前有跟我提過捐款的事,因為那時候錢回籠,要繳很多稅,捐款可節稅,就趕快捐了。」始為本案捐款,核與應曉薇歷來之答辯方向相符,應曉薇實無變更或翻異沈慶京已供述之必要,何來勾串共犯之動機與實益?
(六)原裁定僅憑應曉薇之議員身分,遽謂因其身分地位而有對王尊侃、陳佳敏串證之虞,未具體說明應曉薇有何以不正當方法影響共犯或證人之嫌疑行為,顯有認定事實不憑證據、徒憑臆測、理由不備之違法:
1.應曉薇並無任何職權地位可直接干預陳佳敏,王尊侃之證述,且王尊侃亦無公職身分,何以受應曉薇議員職務之影響,凡此均未見原審裁定具體說明。況以應曉薇目前遭起訴,身分與地位不若以往,影響力及社會資源更受大幅削弱,更無足影響證人證供。
2.檢察官既認定陳佳敏、王尊侃不構成犯罪而為不起訴處分,足證檢察官係認其等供述與客觀事證相符具有可信性,其等既已脫免刑責,更無甘冒法律風險與應曉薇謀為串證之動機或可能。退步言,縱其等證述前後有間,亦屬供述證明力問題,檢察官當得於審理時就此提出攻擊或要求對質,法官亦得參採其他客觀事證,斟酌比較二者證言何者可信,不致產生足以污染證據或妨害實質真實發現之風險。檢察官雖質疑若令應曉薇交保在外,其可能會與王尊侃、陳佳敏串證云云;惟王尊侃、陳佳敏於偵查中之供述,亦多與應曉薇歷次之供述相符,並無使案情轉趨晦暗之風險,實質而論兩人證詞既已一致而有利應曉薇,自無串謀變更之必要。
3.公訴檢察官既已捨棄證人王尊侃之傳訊,顯見該證人對於待證事實已無重要關聯,自不得再以王尊侃尚未完成應曉薇聲請之主詰問為由,續行羈押。
(七)原裁定未審酌應曉薇所提如何避免與同案被告、證人接觸之具體措施,未為任何當否之闡述,遽論應曉薇仍有串證之虞云云,顯有判決理由不備、調查未盡之違法:
應曉薇於原審業保證除日常家庭生活及工作所必須外,不接觸同案被告、證人,且絕不與工作同仁提及任何有關本案之事項,對於相關證人也絕不會有私下聯繫之行為,並當庭提出可行之具體措施,例如「免除陳佳敏為被告處理個人庶務、財務等工作,減少接觸機會」、「如工作場合遇到王尊侃、陳佳敏等人會自行迴避」、「市府議會工作若遇本案證人會自行迴避且不會指定渠等擔任任何議會事項聯絡窗口」、「請法院發函命本案證人,於被告有任何接觸、騷擾時,得逕向法院陳報」、「若新辦手機會主動陳報新電話號碼」、「願依法院要求至警察局報到」、「願定期交出使用之手機以供鑑識、還原確保無安裝任何通訊軟體,亦無與其他被告、證人有不當之聯繫」等。
(八)應曉薇目前尚擔任議員職務,且家中尚有年近百歲臥床之母親與其相依為命,應曉薇實無逃亡之可能:
1.應曉薇家中尚有年近百歲臥病在床之母親與其相依為命,均需應曉薇貼身照護,且因其母親身體欠安體溫忽高忽低更需其每日多次調整房間溫度與濕度,且應曉薇擔任臺北市議員多年,於政界頗負盛名,新會期業已開議,有諸多法案亟待其審議監督,應曉薇絕無可能棄絕多年事業、在台至親不顧,逕自逃亡之動機與想法。
2.應曉薇之長女業已完成碩士學業,現已返台定居;次女雖仍續於英國倫敦攻讀碩士學位,然亦有明確計畫於學業完成後返台定居並就業,是應曉薇自無長期滯留國外之可能,且於應曉薇家中搜扣之所有證據資料,亦無何諸如申請外國居留權、申請長期簽證或購置海外不動產等準備移居其女兒留學國或其他外國之規劃;又孩子之父親雖為北京人,惟應曉薇與孩子生父並無婚姻關係,雙方長期處於分居狀態,無法長期居留於北京或享有資源支持其於國外之生活。
(九)羈押使應曉薇與家庭、社會及職業生活隔離,對其心理造成嚴重打擊,更對其名譽、信用等人格權造成重大影響,應為保全程序之最後手段,必須審慎裁判,惟原審裁定未察,逕以羈押被告,顯不符比例原則:
應曉薇於偵訊之初即配合調查毫無隱瞒,且願意提出相當金額之保證金、並輔以限制住居、出境,及電子腳鐐監控等方式確保不會逃亡、串證。應曉薇偵查中遭羈押後,檢廉機關業傳訊多名證人、同案被告,並進行大規模之偵搜行動,起訴書有關應曉薇之供述證據七十四項、非供述證據一百零九項,證據內容均已鞏固,可認檢廉機關已釐清並掌握相關事證。惟原審裁定未審酌偵查卷證內之證據是否已得確保被告不會亦無法串證,亦未審酌得否以較高額之保證金、電子腳鐐等,即足達成保全本案程序進行之目的,顯有違比例原則。
(十)應曉薇有嚴重貧血、暈眩等生命健康之風險,原審未予詳細調查審酌,漠視其生存權與健康權,有調查義務未盡及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
應曉薇多次在羈押期間有血便血尿、嚴重貧血、心血管疾病等健康問題,並於一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調查庭時,提出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另應曉薇近期於看守所內迭有昏眩暈厥之情形,並因而致頭部或身體多處撞傷。又觀察其近一月以來體重驟降,精神狀況不穩,身心異常,顯難充分行使辯護權。
(十一)綜上,原審裁定有諸多違背法令、認定事實未憑證據、理由不備等違誤,請撤銷原裁定,發回原審法院,更為適法之處置。
【法院認定】
一、本件被告二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原審法院訊問後,雖被告二人均否認犯行,惟依卷內證據資料,足認柯文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同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共同犯對於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罪、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之公益侵占罪、同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罪等罪嫌;應曉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洗錢罪等罪嫌,均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二人所犯之違背職務收賄罪或圖利罪均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可預期其等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高,審酌本案被告二人之身分地位及資力、證據調查之進度後,認被告二人仍有逃亡、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並權衡比例原則後,因認原羈押被告二人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以裁定命於一一四年八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為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已據原審於裁定內敘述甚詳,經核與卷內資料尚無不合,亦無違法或不當,應予維持。
二、被告二人抗告意旨雖執前詞主張被告二人均未涉犯檢察官所起訴之犯行。惟羈押審理之目的,並非在於確認被告「罪責」之有無,而在於保全被告及證據,以確保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及證據之存在與真實。而羈押要件中,所謂「犯罪嫌疑重大」,係指依現時卷內之事證,具有相當之理由可認為有犯罪之高度可能為已足,不以至毫無合理懷疑之有罪確信為必要。因此,證據如何取捨、審酌,及被告是否成立犯罪,屬法院將來實體判斷問題,並非羈押程序審查之範圍。而本案綜合被告二人之供述、證人之證述,及卷內相關客觀事證等,形式上觀之,已足認被告二人涉犯上開罪嫌之高度可能,自屬犯罪嫌疑重大。縱然原審現階段審理調查證據之進展,同存有有利、不利被告二人之情形,然現仍在證據調查階段,依兩造聲請調查證據所擬定之審理計畫,仍有諸多證據尚未進行調查(詳後述),此有待原審審理後,根據調查證據及辯論之結果,綜合評價所有證據,以認定被告二人是否確實構成犯罪。是抗告意旨上揭所指,無非係就實體事項予以爭執,非羈押審查之範圍,依前開說明意旨,尚難資為有利於被告二人之認定。至檢察官偵查中有無不當訊問證人、原審訴訟指揮是否不當、違背審判公平性等,應屬有無違背證據法則、訴訟程序有無違背法令或應否當庭聲明異議之問題,此應於本案審理程序當時主張、請求救濟,亦非羈押審查之範圍,併予敘明。
三、被告二人抗告意旨雖以前詞爭執其等並無逃亡之動機及可能云云。惟柯文哲曾擔任臺北市長、台灣民眾黨黨主席、應曉薇為臺北市議員,均具有相當之政治或經濟實力與人脈,與一般人相比有較強之出境後滯留海外生活之能力與資源,佐以柯文哲先前面對偵查時,曾有安排全家出國之避開國內紛擾之計畫;應曉薇在本案即將執行搜索之一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行經桃園機場再轉至臺中機場嘗試出境,在臺中機場遭拘提到案,且被告二人所涉罪名均有違背職務收賄罪嫌,為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柯文哲所涉圖利罪嫌,則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並經檢察官並分別求處重刑,佐以前述被告二人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與人脈資源等,客觀上畏罪逃亡以規避後續審判程序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高,此乃基於趨吉避凶、脫免罪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原審審酌上情,認定被告二人仍有逃亡之虞,而有繼續羈押之事由,尚非無據。是被告二人此部分抗告,難認可採。
四、被告二人抗告意旨復執前詞,或主張原審羈押後,未實質調查證據,或稱依原審訴訟進行程度,被告二人已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疑慮云云。惟:
(一)依現存卷證資料,被告二人與同案共犯及證人供述均有出入,為釐清事實,原審依檢、辯雙方調查證據之聲請,據以排定審理計畫(見審理計畫書0725版),並自一一四年五月六日起傳喚諸多證人到庭接受交互詰問,而前次裁定自同年六月二日起延長羈押後,並行準備程序進行勘驗(六月五日、七月一日、十日)、開審理庭進行交互詰問(六月三日、七月三日、八日、十五日、十七日、二十二日),本次原審裁定自八月二日起延長羈押後,於八月七日亦有傳喚證人李得全、黃珊珊(京華城部分)到庭作證(見公務電話紀錄),在本案事證複雜、卷證浩繁及待傳證人眾多之情形下,可見原審已盡力積極審理、調查證據,並無恣意拖延之情事。抗告意旨指稱原審羈押被告後,未實質進行調查審理云云,並不可採。
(二)原審審理迄今,就柯文哲涉案部分,尚有證人邱佩琳、謝明珠、白仁德、邱清章、陳志銘、彭振聲、徐國城、周榆修、李文宗、李文娟、黃景茂、黃珊珊(政治獻金部分)、邱復生、許甫、戴利玲等人預定傳喚作證;應曉薇部分則有陳佳敏、王尊侃、彭振聲、沈慶京、黃景茂、柯文哲、連君蒲、連奕祥、吳順明等人預計作證(見審理計畫書0725版)。而依檢、辯雙方聲請傳喚上開證人之待證事實,均與本案被告二人被訴犯嫌之重要待證事項:
①京華城都市計畫變更案獎勵容積之核給是否適法,柯文哲有無對相關人員下達指示;
②柯文哲有無收受沈慶京之款項,與京華城案有無對價關係;
③應曉薇有無收受沈慶京之賄款,有無憑藉議員職權施壓臺北市政府人員,以求作成有利京華城之認定;
④柯文哲是否藉由木可公司不當挪用政治獻金專戶款項;
⑤柯文哲是否不當挪用公益基金會款項
等,有所關聯。是本案被告二人被訴犯嫌,雖已傳喚多名證人作證,然目前仍有重要證人尚未調查完畢,事實仍待釐清,則原裁定以柯文哲之政治實力及資源,對於現任或前北市府、民眾黨公職人員之證人,均有實質影響力,及應曉薇除可能影響證人陳佳敏、王尊侃之證詞,使渠等對於本案五協會款項之提領者、用途之說法趨於一致,及交保後可能利用其議員職權施壓證人等為由,認被告二人仍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亦非無據。是抗告意旨以前情,稱其等沒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疑慮,亦非可採。
五、被告二人抗告意旨固指依本案訴訟進行程度,羈押必要性已有所改變,並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云云,惟:
(一)按被告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許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最高法院四十六年台抗字第六號裁判意旨參照)。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法院係審查被告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有無羈押原因以及有無賴羈押以保全偵審或執行之必要,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羈押或延長羈押之裁定,在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
(二)依卷存事證,被告二人與同案共犯及證人供述均有差異,且本案尚有重要證人未詰問完畢,事實仍待釐清,被告二人勾串共犯、證人及逃亡之疑慮仍存在,已如前述,佐以檢察官起訴被告二人所涉罪嫌情節非輕,則原審考量上情,經衡酌國家刑事刑罰權之有效行使、對社會之危害程度、公共利益之維護及被告二人人身自由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如對被告二人採其他較輕微之強制處分手段,並不足以擔保本案後續審判等相關刑事程序之順利進行,確有繼續羈押被告二人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經核於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情形,並無違法或不當可言。是此部分抗告意旨,亦無可採。
六、應曉薇抗告意旨固表示其有血便血尿、貧血、心血管疾病等,近期迭有昏眩暈厥、並因而致頭部或身體多處撞傷,及精神狀況極度不穩之情形。惟經本院函詢看守所就應曉薇所稱上情,目前就醫及照護狀況如何?可否提供必要之醫療協助?經所答覆應曉薇入所迄今就醫紀錄及診斷結果(基於個人隱私,不予詳列),並稱:「本所將持續注意其狀況,若其有就醫需求,本所將安排所內醫師診療,並依醫囑給予妥適照護;如病況需護送外醫診療,本所將依規定辦理。」等語,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一一四年八月七日北女所衛字第11400327370 號函暨檢附之診斷證明等可稽。是應曉薇雖罹有相關疾病,但非不得循所內醫療體系治療,甚或安排護送至醫療機構醫治方式,給予必要之醫療協助。應曉薇如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三款之現罹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疾病,自得另向原審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七、又本案重要證人仍在原審調查中,原裁定所指被告二人有勾串共犯、證人及逃亡之疑慮,迄今尚未完全消除,對其等繼續羈押,係在「確保刑事訴訟程序之順利進行」與「被告人身自由保障」等重要價值間權衡後所為之決定,實屬不得已而採取之強制處分。而觀諸原審歷次程序進行狀況,已積極進行審理程序,並讓被告二人及其等辯護人依被告自主意思充分主張、答辯、聲請調查證據,及就調查結果為意見陳述,並依訴訟之進展情況,停止羈押其他共同被告,足見原審已盡力維護並衡平在押被告二人及其他共同被告之訴訟權益,並無抗告意旨所指因羈押而侵害被告受公平審判之權利、或對防禦權形成重大限制之情形。
八、綜上,原審經審酌全案卷證,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認被告二人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而裁定均自一一四年八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禁止接見、通信,核屬原審審判職權之適法行使,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被告二人執前詞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請求撤銷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九、應附帶說明者,原裁定亦已清楚交代:倘於本案審理期間,隨案情之進展,認為被告二人已無羈押之必要性,或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三款之事由,法院非不得隨時依職權或依聲請為相關羈押替代處分,是原審顯將有利於被告各方面之事項予以注意,被告方亦得隨時表示意見,附此敘明。
合議庭組織: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遲中慧法官、張少威法官、顧正德法官
按照該裁判的敘述,可推論:
一、相較於前次裁定(臺灣高等法院一一四年度抗字第一三七二號),審理計劃因為捨棄 傳喚部分證人,基礎上已有一定的變化(除了第一點、第四點及第五點關於柯文哲部 分之外)
二、至於罹患疾病、人倫關係等部分,抗告審:「法院不是不能聲請保釋,只是你們沒有 妥善運用而已」,所以請向原審(即北院)爭執
至於合不合理,吵得再多也沒用
司法的脆弱,憑著這些內容而言,已經無力改變了...
--
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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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長
內容看都不用看,北檢北院都是垃圾
沒人想看啦 法律人寫的都是廢話
先找到誰洩密 不然司法就這樣了 政治
打手工具
這裡的人閱讀能力不好 也沒打算談論
事情 你只要告訴他們柯有沒有罪就好
連個偵查大公開都抓不到洩密仔 誰要
柯沒罪就大聲歡呼歡迎你
信你司法獨立
柯有罪就嘴你是青鳥
司法? 現在只有濫法
理由就是橘子而已
賴皮睡不著 犬犬心疼
P.S.:橘子部分 遲法官沒提到 (?)
阿北是神,說阿北有罪就是褻瀆神明
這些人真的把人權踐踏在地上
賴皮決定要押 檢狗院狗就要掰理由
北檢幹話一堆
現在北檢才是神,神的決定,拍板定案
法院已經認為卷內證據足以認為有罪
不容質疑
有罪他媽就定罪啊 沒找到證據就放人啊
操
庭訊被啪啪打臉跟薄弱 然後法官心證有罪
這是不是看你有罪就有罪?脆弱?
先用媒體污衊你人格 法官自然心證罪惡
以前也因為”重要證人”沒問而羈押一年
嗎? 這樣跟比例原則沒有違背?
天道輪迴報應不爽
還在相關人未到案,北檢真的有去抓人
真的太長
屁話一堆 證據都不看 無罪推定也不見
有壓力做舔狗 不會辭職哦 根本幫兇
垃圾高院
就問羈押一年還不能交保會一直被抗告
司法無正義 私法上路
司法笑話
帶種就關啊 吃屎馬狗
看什麼證據?馬英九?
台灣司法被民進黨變成垃圾
一審樂觀嗎
塔綠班黨政府綠色恐怖組織
可悲私法押人取供,你他媽金流證據拿出來阿
幹。都一年了狗檢還在ExcelPay
綠共沒白叫
證人:合法 法官:雞鴨~
還以為是東廠在宣讀聖智勒
鷹犬司法早已成為敗票與凝聚對手的爛尾
假老2關到死剛好而已
搞得太臭太難看了 台灣悲哀
現在就該提政見,政黨輪替後,怎麼追
究損壞司法威信,得官癌的責任
抗告的律師 是 準備撈飽來了???
司法狗 可悲
羈押是給人民有理由在823砲打綠色共產黨
柯家撈的錢不會都繳律師費吧???
太長了啦
司法脆弱的原因
Pg應該考慮法律扶助,省下辛苦錢!
某樓很急
證人永遠問不完
政治大殺器搞成對手的取款機 悲哀跟爛
某樓腦袋撞到
法官:無罪也是要羈押啦,嘻嘻
鷹犬是在幫主子還是害主子??
法院認證了
審判長遲中慧法官、張少威法官、顧正德法官
法綠人就是垃圾
司法真的很脆弱
繼續關 民進黨的老路 民眾黨正在穩穩
的走 鐵票越來越多 嘿嘿 柯P正在烈士
化
事實仍待釐清,但證據足認貪污
沒違法但是還是要關你唷 嘻嘻
司法垃圾
為什麼我看文章寫的是證據不存在,可是
還要羈押重審?
都不怕生兒子沒屁眼?
台灣的民主法治真的變成笑話了
高院:卷宗說你有罪就有罪 繼續羈押
綠圾就是臭不可聞
缺德
這篇裁定文,可以用到鄭文燦身上嗎?
法院說前面都形式審,不是實質審,還沒推
翻檢方證據,還沒推翻...是這樣看的嗎
之前調查是一種流動狀態呢?
過偏司法行為已成為對手的提款機 全民唾
棄
形式上沒違法嗎?偽造公文成立就違法了吧
覺得超扯 司法已死
推整理 但拿不出證據真的是司法笑話
有罪個鬼,有罪就證據拿出來啊!我只看到綠
蟾蜍沒腦子的證據,北院北檢都是垃圾的證據
,但柯犯罪證據在哪?
套一下公版,改幾個字而已,無視證人翻
供,北檢起訴書品質低下的問題
貪污鄭文燦:
偏激爛尾的政治司法行動 可悲的台灣
敵性證人都不認北檢起訴書筆錄了,好意
思講比例原則,司法脆弱怪誰
三個垃圾法官無視證人推翻證詞
沒問完繼續羈押,審判是偵查的延續?鄭
文燦就不用羈押?司法脆弱是司法狗造成
的。
我只問過往其他人有沒有這樣?沒有的話
還看不出來法官跟檢察官是一夥的嗎?
憑什麼這兩個人有特別待遇?
法官看三明治辦案吧 電視都說有罪那就這
龜頭男跟雙狗聯合
樣判
要誰死誰就得死
清德宗才睡得著阿
脆弱的司法 笑死人
就這種證據還能起訴就已經是壞而已了
有上面壓力就心證有罪,笑死人的司法
想要羈押就羈押,偉哉司法
捧懶趴等升官
垃圾綠共司法
笑死 要怪就怪應曉薇要逃啊
偏激行為越來越被看破手腳 只剩下心證
功德賴:就算沒有證據,也要關,愛你
太長,沒重點
日本侵華戰爭 寫的比這更有內容呢
我信你他媽的智障司法
就押到死吧 犧牲柯來壯大民眾黨
翻譯:沒證據一樣繼續押
不用看 爲押而押而已
民進黨
有個搜出大筆現金的都沒事了 呵呵 鬼島司
法為黨服務就說 可憐 跟紅色一家親
操你媽畜牲人渣綠法 證據沒有 可以無限押人
垃圾綠色私法
有罪推定 押到罪證確鑿為止的意思
其實我覺得檢察官隸屬行政院下面,本來
說你有罪就有罪
就很難避免被當政者公器私用,所以問題
比較大的還是法官
看完了 掌握司法真香阿
找不到證據,押了又押,證據確鑿的,放外
沒關係,民進黨823大罷免繼續烙賽^^
潛逃,這就是鬼島司法
法官大人可以就庭訊辯答內容與有法律效力
證據來審判嗎?簡直損害公民權益與浪費國
家資源耶
垃圾司法
身為法律人應該這一點比誰都清楚吧??
蔥哥最想看到的結局
這些法官檢察官害人無數
柯文哲政治犯被關
辦詐騙有這麼用心就好了
垃圾司法
呵呵證據呢?垃圾司法
那為什麼找到錢的鄭文燦可以到處跑?
綠色恐怖,綠共獨裁
民進黨繼續啊
沒差啦,會有無限抗告之術
小草繼續跳:沒證據
內容都是垃圾,文組就是這樣
就只是為了關而寫 審理到現在的證據都
不重要
為什麼連是否適法還要討論?
畢竟法院都夥同北檢偽造公文和變造假證據
LinFeiFun 你很會,那你說說裡面那裡有
提到證據了?
打到塔綠班,你我救台灣
有證據早就起訴了好嗎,現在就是因為還
沒找到證據,所以才能一直用「有串證之
虞」羈押,你有點法律常識好嗎?
有證據還不趕快判柯有罪喔= =啥邏輯
說個笑話北檢院會有輿論壓力 。會在意
輿論就不會搞這齣了好嗎
這還有高院 哈哈哈
私法人真的是爛到笑,為了升官發財不擇手段
綠共耶,意外?
確實啊,輿論是啥?司法脆弱so?
高院主觀認定有罪,就這樣
所以教育倫理有啥屁用= =小人當道欸
司法就教育給你看了,好好跟法官學
"雖被告二人均否認犯行,惟依卷內
證據資料,足認柯文哲涉犯貪污治罪
條例" 哈哈哈哈哈
司法獨立 呵 根本無視目前證據不足
檢察官和法官都是綠的
綠圾法官
狗官:沒證據但我覺得有罪
真的很敢耶,就是要押到底
司法的天秤早就歪一邊了,笑死人了
得罪黨 得罪黨 得罪黨
該政黨輪替了
寫很長讓人懶得看完就贏了 狗檢就
是行
比照尹錫悅 到時把賴蟾蜍關起來。檢
察官法官也一起送進去
就繼續關繼續搞,我看你明調會多低
這篇裁定文適用鄭文燦嗎
沒人想看啦 法律人寫的都是廢話
賴就是神
重點:我羈押是為了保全被告讓我一審可以
審完
垃圾
gpt寫也會,廢話編劇
足認涉犯是三小
大概就4:你其他證人怎麼翻供都沒用到,我
不採納就好了唄,阿北還是要關的嘻嘻~
太多為了自己拖全體下水的人渣了吧
雞鴨同籠
北檢北院淪為鏡檢週刊三民自之流
北檢怎麼說法官怎麼做 正確
垃圾司法
原po說一下創意在哪?跟鄭案有什麼不同
好嗎?
檢察官證據有問題 然後證人證詞給
人家亂紀錄 這樣還可以 厲害
台灣司法亂象到底何時才會終止
升黨旗
垃圾
垃圾檢察官編故事法官還照收,絕
怎麼前面講了沒問題、起訴書偏頗還有缺
失
簡單來說就是要押你
還說羈押相關限制行為執行過度
一到法院認定又說要壓
最後484換了一個沒看前文的去寫
足認你媽啦 民進黨的狗
創意也許在這部分吧?也許
2026/2028教訓回來,納粹綠共
燦笑
提醒大家莫忘美麗島事件 謝謝党
又一個鳥仔崩潰了 笑死
正常人不會跟傻鳥一樣不問是非只問顏色
好歹你也標重點,這麼長誰會看
226樓,前面是抗告主張,直接拉法院見解
法官很怕被直播,怕以後走在路上都會被
人認出來歐打吧
前面是柯應律師寫的,立場當然不一樣
所以以後只要列一堆重要證人,哪怕怎傳
怎打臉自己 也能無限關人到死了
我以前還跟我媽說台灣民主自由的可貴便
是因為有民眾輿論可對抗強權
現在跟對面沒有兩樣啦
都一樣的 沒啥可以說嘴了
司法崩潰倒數
看完覺得台灣沒救了
一審一定有罪 等 選舉 ,再判 ,敢這樣
一套行雲流水
司法很脆弱,不就你們這些檢法造成的
懶人包please 一大早的誰有空看
縮成四個字 黨的意思
恭喜馬來人賺了130P幣
好可怕綠色唉
迫於無奈、升官發財二選一
垃圾司法 讀法律 感覺都很可憐
唉 狗吠火車
就寫長官交待不能放就好了
前面是抗告意旨,律師寫的抗告理由啦
鏡檢就是天下第一檢
後面的續押邏輯 身為法官自己寫出來不
覺得有問題嗎
丟了一堆沒任何實證的揣測的叫證據白痴喔
社會菁英份子拜託請憑良心做事
不要瞎搞還在那邊委屈說司法很脆弱
「上面說要押」五個字就可以講完的東西
,寫這麼多垃圾幹嘛
高院已經直接認定有罪
莫須有。
法院已經認定有收錢了 關到死囉
823再教訓一次
背後力量說要押不是更簡單嗎,寫這麼長
可能還要印出來一點都不環保
偵查不公開但鏡周刊都能有同步資料到底要不
要抓?
比較可怕的是地院法國心證已經是有罪
了
*官
嘻 IPHONE55566閱讀能力多好 要展示一下嗎
沒證據繼續羈押,真他媽噁
政治走狗必有報應
以為字寫愈多愈有理嗎?
太多了 直接寫老子就是要關你就好了
有證據的在外面,沒證據的關裡面
oh 3Q
那可以,那就是反正否定了那些吧
好了啦 放人出來啦
朕不給,你不能要
就直接寫上面交代要關到死不就好了
是不是讓整個系統一直卡在"證據調查階
段"
就能把一個人關到死了?頗厲害
講再多法官還是當東廠
這年代誰跟你看小說 幹你鏡檢
2
司法都是黨的玩具啊,撿院一家
朕說要押就是押
有點道理 誰看得完
柯還有大概15個證人還沒問 隨便都能拖
半年
民進党和法律人真是台灣社會之恥
民進党修復式司法輕判廢死禍害台灣
"就客觀事實來看還要壓"
現在客觀事實似乎是涉案重大
留德法學教授大佬害慘台灣
以及有串供逃亡嫌疑
兩個僅有表達"字面意義"的事件
1.這麼嚴重的事情怎麼拖了一年
2.怎麼這系統還會讓其他人逃亡成功
完全垃圾敗壞司法專業跟信任
現在這局面,他們不是壞就是廢
垃圾党
這類冗文最適合用AI幾句話解決
太長了 chatgpt 跑一下一百字內
欲加之罪 何患無詞
燦笑
綠周瑜在外面笑看這一切
法院認定柯就是有罪,所以羈押前任何行動都
綠共司法
是潛逃,所以任何人跟他說話都是串證
我看完整段就這感覺
可悲
綠共操
法律人永遠不懂邏輯跟事實不是充要條件嗎?
北院也是打手
沒證據 通篇廢文
太長了 end 有沒有精簡版
這轉換成程式碼不知道有幾層if
看到一半就吐了 司法真的被一堆垃圾玩爛
結論 朕不給,你不能搶
感謝Andy大,正想做一樣的事
太多字了 法院是不是心虛 故意用一
堆字模糊焦點
笑死,說起訴書上的證據就可以證明有罪
,然後繼續押,真的是垃圾
射箭再畫靶 智障都會
關柯多久 未來就是加倍關賴多久 一分
鐘都不會讓你少領 ㄎㄎ
以後路過法院先吐一口口水再罵一聲垃圾集
中場再走了
趨吉避凶
如果真的證明有罪早就關起來了 還繼續押
整理推 不過高院已經沒什麼創意了
關到明年選舉和2028,民進黨選舉一定繞
賽
柯案以後可以當成法律人的負面教材。永留
青屎。
未來大選慘敗,北檢功勞一定有五成
垃圾
寫這麼多幹嘛 拜託重點寫出來
司法垃圾
多關一天天災就多一天
會逃亡的論述是防逃措施太爛 所以有羈押必
要性?
忠犬 汪汪
賴:他不死我睡不著啊
法官可以根據庭訓內容與有法律效力證據做
獨立思考判斷嗎?不要被檢方綁架 不過看
用心證就知道是同夥的 唉
偏激的鷹犬司法爛尾成為敗票機 太誇張自
己人也越來越少敢再挺 畢竟這樣搞下一個
誰都有可能!可悲
綠畜雙標下地獄
腦殘綠畜 台灣猴子
汪汪汪汪汪
舒服了
E
垃圾綠共死全家
怎麼可能是負面教材,明明就是升官發財
的優良示範。臺灣因為產業結構的關係理
大於文,通常都是理組唸不下去才去文組
,真正有能力堅持公平正義的人,學生時
期就去唸二三類了好嗎。當然正義的文組
不可能沒有,但是選擇輕鬆道路爬到上位
的會打壓這些人,結果就是柯案變成文組
法檢升官發財的優良示範
妓遲 不意外
我簡結:1.現有證據足堪認定嫌疑重大,
有逃亡之嫌2還有很多證人未詢問,有串
證疑慮
法律人都垃圾
為什麼要寫一堆狗話不直接說我想關
太長 廢話一堆
130p 繼續洗p幣
認真推
gpt結論: 如果真是出於政治目的、枉法陷害
,所有參與者(主謀、執行、縱容)都會承
擔極重的因果惡報。現世可能遭遇名譽敗壞
、家庭變故、身心疾病,來世更有墮落惡道
、長劫受苦的可能。這是佛教、道教與歷史
經驗的共同結論。天理循環,報應不爽;善
惡到頭終有報,只爭來早與來遲。
幹,我真的看完了,只能說法官心證無敵
是不會標一下重點
都過一年法院還要配合檢方羈押找證據喔
就沒理由證據繼續關
滿紙荒唐言 一把辛酸淚
文長,沒意義,司法已死
根本就是複製貼上 越貼越長
垃圾司法敗類全都該抓去關
沒關係呀,你做初一到時候其他人做十
五
垃圾執政跟司法都會有報應
詐騙關超輕 只會亂羈押 笑死全世界
心證就覺得有罪
柯*明知*違法法令。是不是檢察官說
啥就是啥
爆
人? : 罪事實密切相關證人尚未到庭,在7月21日裁定繼續羈押2月,2人不服雙雙提出抗告。 今( : 日)高院做出裁定,駁回2人抗告,自8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 高院說明,柯、應雖以犯罪嫌疑並非重大、無逃亡之虞、無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無羈![Re: [新聞] 快訊/柯文哲、應曉薇確定繼續關! 高 Re: [新聞] 快訊/柯文哲、應曉薇確定繼續關! 高](https://i.imgur.com/HMHTswL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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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你比我想得還要兇」 呵呵 現在看來好像是真的捏 畢竟都差點有納粹衝鋒隊了 只不過被完封才沒成爆
我一直不明白 有在關心政治的應該都知道 柯文哲從政開始就一直都是靠受虐兒戰術獲取選民支持 一開始愛滋器捐案被國民黨搞倒地下室,結果犧牲了勝文 後來什麼活摘器官民進黨還弄個葛特曼來搞,結果犧牲丁守中跟姚文智![Re: [新聞] 快訊/柯文哲、應曉薇確定繼續關! 高 Re: [新聞] 快訊/柯文哲、應曉薇確定繼續關! 高](https://i.imgur.com/DZtJTbG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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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這樣搞歐 縣市長綠的基本上沒贏過 應該也不是很期待 那就再往後看 下一次總統大選10
這個法官的論述, 說明了台灣司法敗壞。 1.法官心證會受影響; 2.法官沒辦法獨立審判; 3.法官裁量不根據事實,沒有獨立審判。![Re: [新聞] 快訊/柯文哲、應曉薇確定繼續關! 高 Re: [新聞] 快訊/柯文哲、應曉薇確定繼續關! 高](https://i.imgur.com/RCECpT1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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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意外 只要橘子不回來 就一直都有串供的可能 現在案情相關人士全部都問過了 只差橘子一個人![Re: [新聞] 快訊/柯文哲、應曉薇確定繼續關! 高 Re: [新聞] 快訊/柯文哲、應曉薇確定繼續關! 高](https://i.imgur.com/Fx3BoMEb.jpg?fb)
大家暗安 承審法官也很為難 就筆錄而言真的涉嫌重大 但是正式問證人又發現 筆錄問題很多71
還好吧 就繼續押啊 此生不投民進黨 總算理解為什麼白恐後有人一輩子不投國民黨 現在民進黨正在製造一群一輩子不投民進黨的![Re: [新聞] 快訊/柯文哲、應曉薇確定繼續關! 高 Re: [新聞] 快訊/柯文哲、應曉薇確定繼續關! 高](https://i.imgur.com/thUxO1v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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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無所謂 大家記得 我們一定要一起替柯文哲投下這一票 他不能投,我們幫他投。 就讓民進黨、賴清德87
其實這些都不是重點, 這個案件的證據力大家都知道是如此的薄弱, 高院連合理的理由都懶得掰了。 現在對於司法體系的重點在於搞了這麼大的案子, 這群司法人員要怎麼繼續維護“司法體系的秩序和尊嚴“。![Re: [新聞] 快訊/柯文哲、應曉薇確定繼續關! 高 Re: [新聞] 快訊/柯文哲、應曉薇確定繼續關! 高](https://i.imgur.com/PhBix2Db.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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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高院駁回柯文哲等4人抗告台灣高等法院(以下稱為高院)法官 審理被告柯文哲、沈慶京、應曉薇、李文宗 不服台北地方法院法官裁定延押抗告案件 今天下午裁定:「抗告駁回」 柯文哲等4人確定延押![[討論] 高院駁回柯文哲等4人抗告 [討論] 高院駁回柯文哲等4人抗告](https://i.imgur.com/Sk8tZEu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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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卦] chatgpt對柯裁定全文提出問題原裁定省略 這段裁定的理由中可能存在一些不合理或值得質疑的地方,主要涉及程序正義、證據評價 、比例原則等方面。以下是幾個潛在問題: 1. 證據不明確,卻羈押被告 裁定書中提到「形式上已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之要件」,但隨後指出「究竟僅![[爆卦] chatgpt對柯裁定全文提出問題 [爆卦] chatgpt對柯裁定全文提出問題](https://i.imgur.com/8F7JZKD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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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快訊/柯文哲交保44小時!北檢抗告成功檢察官因被告柯文哲等人貪污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裁定, 提起抗告,本院於今(29)日裁定,簡要說明如下: 壹、主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原裁定主文:柯文哲交保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李文宗交保800萬元(偵查中尚有交保2![Re: [新聞] 快訊/柯文哲交保44小時!北檢抗告成功 Re: [新聞] 快訊/柯文哲交保44小時!北檢抗告成功](https://i.imgur.com/byefaaK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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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鄭文燦二度交保檢再抗告成功 高院撤銷裁幫大家節重點 主旨 1.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重點節錄 被告離開桃園市長職務逾1年半,無串證、滅證可能性,認無羈押必要,顯然忽略![Re: [新聞] 鄭文燦二度交保檢再抗告成功 高院撤銷裁 Re: [新聞] 鄭文燦二度交保檢再抗告成功 高院撤銷裁](https://tph.judicial.gov.tw/Styles/Common//images/thumbnail_pic.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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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柯文哲檢抗告成功!最快明開庭 遇這法官押定了啦,明天直接換成法綠人裁定 可以看法綠人表演怎麼用自由心證押人 功德可以直接宣佈連任2028了 高院裁定發回地院理由為「積極介入京華城」。 對此,民眾黨發布聲明表示遺憾,![Re: [新聞] 柯文哲檢抗告成功!最快明開庭 遇這法官 Re: [新聞] 柯文哲檢抗告成功!最快明開庭 遇這法官](https://tph.judicial.gov.tw/Styles/Common//images/thumbnail_pic.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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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鄭文燦1200萬交保!!節錄理由如下 1.不違背職務收受賄絡罪嫌部分 犯罪嫌疑重大 2.洗錢部分 嫌疑不足 駁回 3.洩密部分 可能有公務員,但尚難認洩密之來源為原告 駁回 羈押部分![Re: [討論] 鄭文燦1200萬交保!! Re: [討論] 鄭文燦1200萬交保!!](https://tyd.judicial.gov.tw/Styles/Common//images/thumbnail_pic.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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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最新/北檢再抗告成功!(高院新聞稿)Google Gemini 針對這個新聞稿的看法: 從你提供的新聞資料來看,高等法院認為原審法院的理由不夠完備,主要原因在於: 對於被告勾串共犯或證人的可能性,原審法院的判斷過於樂觀。 高院列舉了許多柯文哲等被告與共犯或證人之間互動的證據, 認為他們之間存在勾串的可能性,而原審法院僅以「證據取捨之事實認定問題」為由,X
Re: [新聞] 快訊/黃呂錦茹捲死亡連署「當庭釋放」引用另一篇新聞內容 高院指出,原審雖以被告黃呂錦茹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 條等罪嫌不足,而駁回檢察官之羈押聲請,然此與卷內同案被告、相關證人之供證,暨罷 免案提議人名冊、罷免案提議人名冊查對結果、黨員名冊與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證據綜合 勾稽後,所呈現被告對本案犯罪事實有相當程度參與之情節不符,則被告是否罪嫌不足,![Re: [新聞] 快訊/黃呂錦茹捲死亡連署「當庭釋放」 Re: [新聞] 快訊/黃呂錦茹捲死亡連署「當庭釋放」](https://cdn2.ettoday.net/images/8177/e8177407.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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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真的有記者去含檢察官的屌換情報?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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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Telegram才更該禁吧29
Re: [新聞] 數發部列「詐騙媒介」排行榜 小紅書沒入![Re: [新聞] 數發部列「詐騙媒介」排行榜 小紅書沒入 Re: [新聞] 數發部列「詐騙媒介」排行榜 小紅書沒入](https://i.imgur.com/om7BaSe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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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檢驗結果為什麼是助理扛?![[問卦] 檢驗結果為什麼是助理扛? [問卦] 檢驗結果為什麼是助理扛?](https://img.youtube.com/vi/ftuuVwvhvKM/mqdefault.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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