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最新/北檢再抗告成功!(高院新聞稿)
Google Gemini 針對這個新聞稿的看法:
從你提供的新聞資料來看,高等法院認為原審法院的理由不夠完備,主要原因在於:
對於被告勾串共犯或證人的可能性,原審法院的判斷過於樂觀。
高院列舉了許多柯文哲等被告與共犯或證人之間互動的證據,
認為他們之間存在勾串的可能性,而原審法院僅以「證據取捨之事實認定問題」為由,
認定被告無羈押必要,高院認為這樣的理由不夠充分。
原審法院對於科技通訊的便利性缺乏考量。
高院指出,現今科技發達,被告可以輕易利用通訊軟體進行勾串,
而原審法院僅以限制被告接觸共犯或證人作為防範措施,
高院認為這樣的措施不足以有效防止勾串。
原審法院的裁定缺乏具體的執行方法。
原審法院裁定被告不得與同案被告或證人為日常生活及工作所必須以外的接觸,
但並未說明「日常生活及工作所必須」的具體範圍,也未說明如何執行此一限制,
高院認為這樣的裁定缺乏可操作性。
總體而言,高院認為原審法院的裁定理由不夠完備,
對於被告勾串共犯或證人的可能性,以及科技通訊的便利性,缺乏足夠的考量,
且裁定內容缺乏具體的執行方法,因此將原裁定撤銷,
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
高院的理由很簡單:北院你無法百分百保證柯文哲不會跟證人聯絡,
而且現在太多通訊軟體可以聯絡->這段話應該就是暗示監聽方式效果可能不佳。
例如,柯文哲如果學傅崐萁用微信聯絡,跟海外的橘子等人聯絡,
甚至用微信跟沈慶京聯絡,檢調幾乎毫無監控方法。
我認為週四押的機會應該不低,因為高院這次已經有點不耐煩了,
不過我也好奇問:
1.高院的承審法官好像每次都不一樣?
2.壁如在外面公開翻供,不知道會不會造成很大的影響?
※ 引述《chyx741021 (科科科吉拉)》之銘言:
: 臉書上看到的高院裁定新聞稿
: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15U9wxy9s5/?
: 略
: 基於趨吉避凶、脫免罪責之基本人性,且被告柯文哲為前臺北市長及民眾黨主席、沈慶京為
: 威京集團負責人、應曉薇薇為臺北市議員、李文宗為眾望基金會董事長,其等與共犯、同案
: 被告、相關證人間,具有長官部屬、黨務幕僚、業務監督或親友等關係,顯有事實足認被告
: 4人與其他被告、證人間有相互勾串之高度可能。
: 又本案既有其他共犯尚未到案,前揭共犯或證人亦未經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進行交互詰
: 問程序,參酌前揭事證,堪認被告4人與各該共犯或證人之勾串空間仍屬存在。原裁定以被
: 告4人雖有滅證及勾串共犯之證人之虞,但本案檢察官偵查完備提起公訴,被告4人於偵查中
: 經原審法院裁定羈押接見,重要證人均於偵查中具結證述,被告等人供述、證人證述是否可
: 採,僅屬證據取捨之事實認定問題,而認被告4人無羈押必要,似嫌速斷,其是否妥適尚非
: 無疑。
: 二、依現今科技發達可利用網際網路秘密通訊,且隱蔽性極高不易察覺之實況判斷,被告4
: 人保釋在外後,顯可輕易利用相關通訊軟體進行隱密通訊而與共犯或證人勾串,並不因被告
: 4人、同案被告及相關證人已於偵查中為相關陳述而有區別。是以,被告4人與同案被告、相
: 關證人間,既不排除仍有前揭相互勾串之虞,僅憑原裁定併命其等於具保後,不得與同案被
: 告或證人為日常生活及工作所必須以外接觸之誡命,是否確能防免被告4人與同案被告、相
: 關共犯或證人接觸而相互勾串,並使各該被告、共犯、證人之證詞不受污染,殊有疑問,遑
: 論該除外條款之範圍並非具體,原裁定亦未說明具體之執行方法,理由難認完備,自非允當
: 。
: ————————————————————————
: 看了這個裁定新聞稿,感覺高院的意思很明顯
: 這幾個被告的部屬親友一堆都是證人,北院要怎麼防止被告接觸證人?
: 再加上還有共犯未到案(明顯就是指橘子),通訊軟體這麼發達,要怎麼防止被告聯繫勾串
: ?
: 高院顯然就是認定北院的交保執行方式根本無法防止串供,
: 撤銷交保發回,請北院回去好好想想
--
一交保就有證人翻供,法官我謝謝你喔
這次要看法官劉的華要找什麼藉口讓阿
伯交保串供囉!爛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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臉書上看到的高院裁定新聞稿 略 基於趨吉避凶、脫免罪責之基本人性,且被告柯文哲為前臺北市長及民眾黨主席、沈慶京為 威京集團負責人、應曉薇薇為臺北市議員、李文宗為眾望基金會董事長,其等與共犯、同案6
^^^^^^^^^^^^^^^^^^^^^^^^^^^^^^^^^^^^^^^ : 告或證人為日常生活及工作所必須以外接觸之誡命,是否確能防免被告4人與同案被告 : 關共犯或證人接觸而相互勾串,並使各該被告、共犯、證人之證詞不受污染,殊有疑問 ^^^^^^^^^^^^^^^^^^^^^^^^^^^^^^^^^^^^^^^^^^^^^^^^^^^^^^^^^^^^^^^^^^^^^^^ 1.被告4人與各該共犯或證人之勾串空間仍屬存在。4
證人們忽然就開始含糊亂講,扯阿北沒用過USB(但是他自己都承認有在用), 扯USB檔案可能不是柯作的(但是一堆檔名都能互相佐證), 這些都是搞不清楚狀況,以為交保等於無罪,可以開始亂講對吧。 「本案多數被告均持否認犯罪之答辯,而為相關辯解。 參酌被告4人與其他被告或證人之供述未盡相符,顯尚存勾串空間」2
二、依現今科技發達可利用網際網路秘密通訊,且隱蔽性極高不易察覺之實況判斷,被告4 人保釋在外後,顯可輕易利用相關通訊軟體進行隱密通訊而與共犯或證人勾串,並不因被告 4人、同案被告及相關證人已於偵查中為相關陳述而有區別。是以,被告4人與同案被告、相 關證人間,既不排除仍有前揭相互勾串之虞,僅憑原裁定併命其等於具保後,不得與同案被 告或證人為日常生活及工作所必須以外接觸之誡命,是否確能防免被告4人與同案被告、相3
講白點 高院才不想做決定 他可以直接說羈押阿 理由差不多 反正就是有機會串證 但說實在4
高院用科技進步當理由 這樣以後還有誰能交保? 每個人都生活在科技進步的年代啊 不然下一個交保的高院敢說科技退步了嗎? 高院開這一例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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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鄭文燦1200萬交保,檢方當庭抗告!!高院的新聞稿 節錄如下 壹、主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3
Re: [新聞] 鄭文燦二度交保檢再抗告成功 高院撤銷裁幫大家節重點 主旨 1.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重點節錄 被告離開桃園市長職務逾1年半,無串證、滅證可能性,認無羈押必要,顯然忽略8
[討論] 高院又撤銷鄭文燦交保《高院裁定撤銷鄭文燦1200萬元交保案,新聞稿全文:》 113年度偵抗字第 1358號新聞資料 前桃園市長貪污等案件 113.07.10 檢察官因被告鄭文燦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羈更7
[討論] 依照高院裁定理由柯文哲押定了~高院這次講的很死 高院表示,依現今科技發達可利用網際網路秘密通訊,且隱蔽性極高不易察覺之實況判斷 ,被告4人保釋在外後,顯可輕易利用相關通訊軟體進行隱密通訊而與共犯或證人勾串, 並不因被告4人、同案被告及相關證人已於偵查中為相關陳述而有區別。是以,被告4人與 同案被告、相關證人間,既不排除仍有前揭相互勾串之虞,僅憑原裁定併命其等於具保後8
[討論] 高院理由如果成立高院裁定撤銷桃園交保理由: 1、高院新聞稿說:「已有數名被告、證人經訊問後釋回或交保,被告得輕易與上述涉案 人接觸、聯絡,參諸被告政商關係綿密、人際往來廣闊,顯然具有極高政治地位及社會影 響力,檢察官指稱尚有潛在未浮現之相關人而有勾串可能,並不違反常情事理,」這個理 由如果成立,那現在現在還在外面的林姿妙、高虹安、顏寬恆等人是不是都可以用這個理7
Re: [黑特] 不管高院怎麼駁回 桃院就是鐵了心不過今天的高等法院發回理由 其實比較偏檢方這邊ㄟ 認為地院顯然忽略被告的實質影響力,容有再斟酌之餘地。 後面壓力又拋回地院這邊,檢方反而比較站得住腳。 攻防焦點在「實質影響力」。 -------------------------- 發回理由 ------------------5
Re: [新聞] 鄭文燦涉貪獲交保檢抗告成功 高院撤銷發高等法院 113 年偵抗字第 1337 號裁定要旨: 一、原審並未於裁定中說明被告究竟有何羈押之原因,若被告有羈押原因是否均無羈押之 必要?原審未予以說明其認定依據,本院自無從判斷其適法、妥當性。 二、檢察官已於聲請羈押理由書及抗告書中敘明尚有傳喚桃園市府相關局處公務人員以查 明本案事實之必要,則相關共犯或證人與被告間是否尚有聯絡本案案情之可能?衡以4
Re: [討論] 最新/北檢再抗告成功!剛剛高等法院也發出理由摘要,經《中國時報》先行掌握: 一、原審於民國113年12月26、27、29日就被告柯文哲、李文宗、沈慶京、應曉薇(下稱 被告四人)及同案被告進行訊問後,除同案被告彭振聲坦承被訴圖利罪嫌外,被四人均否 認本件起訴書所指涉犯罪嫌,且多所辯解;另依本件卷證資料所示,本案多數被告均持否 認犯罪之答辯,而為相關辯解。參酌被告四人與其他被告或證人之供述未盡相符,顯尚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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