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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按鈴遲不下車 公車司機暴怒狂譙「五字經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按鈴遲不下車 公車司機暴怒狂譙「五字經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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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mperor (派蘿派蘿得第一)》之銘言:
: 高雄市某客運王姓公車司機,去年12月開車行至高雄市美濃區站牌時,不滿郭姓乘客按停: 車鈴後,又遲不下車,氣到狂譙「五字經」還直接到後車門強拉郭男下車,郭男嚇到立即: 報警到場,王男被法院依強制未遂罪,處拘役20日,可上訴。

是說,根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原簡字第四十六號」刑事判決,提到原告(郭姓乘客)的名為「高義」

且加上理由內容:

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係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於上揭時地對告訴人辱罵「幹你娘雞掰」等語,依社會一般人對於該些言語之認知,係蔑視他人之人格,貶抑其人格尊嚴,具有輕蔑、鄙視及使人難堪之涵意,足以貶損告訴人之社會評價,對告訴人之名譽權侵害難謂輕微,該言語復無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辨,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評價之情形;復觀諸本案脈絡、雙方關係、語氣、語境、語調、連結之前後文句及發表言論之場所等整體狀況為綜合觀察,可知本案被告係欲表達告訴人對於是否下車不做出回應之事,然而大可不必對告訴人恣意以「幹你娘雞掰」之侮辱性字眼辱罵,被告卻以「幹你娘雞掰」辱罵告訴人,顯已是針對告訴人之名譽予以恣意攻擊,並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核屬公然侮辱行為無訛。又被告辯稱係因告訴人先將被告稱為山地人,且對於是否下車不予做出回應,並因此對告訴人辱罵「幹你娘雞掰」,然告訴人自始至終均否認曾對告訴人稱呼山地人,復觀諸被告與告訴人之對話過程,被告稱:「幹你娘雞掰呀!你給我下車!幹你娘林爸這個工作不做了......(00:10-00:17)」、「你來亂的喔我還跟你客氣喔......你當作咱們番仔好欺負膩啦ㄏㄚˋ!(00:50-00:56)」,告訴人復回答被告:「誰跟你說這個名,你這個名不能講呦,你們這個布農族原住民是第三大族餒(0:57-1:06)」,此有告訴人所提供之錄音譯文在卷可參(警卷第19頁),可知被告先辱罵告訴人後又自稱番仔,告訴人甚至還回應對原住民不可為此稱呼,是被告前開所辯是否屬實已非無疑,況縱屬實依被告於審理時所述,其經告訴人為「山地人」之稱呼後心中耿耿於懷,待告訴人鳴按下車鈴卻不下車始認遭刁難而為本案犯行,足見此非被告辱罵告訴人之直接原因,而僅屬本案犯行之動機,尚難以此認定其本案所為不構成公然侮辱。



所以在想著,怎不用《賭神》中的「雜碎(仆街仔)」等文字試試看呢?

直接用「五字經」來罵,且是法院認證違法的文字(即用來公然侮辱便是不行),難道來不及腦筋急轉彎?



且加上自貶作為原住民應有的尊嚴,這邏輯根本一點都不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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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一生會遭遇各種各樣的意外,有的意外,只會讓你變得頹廢,一蹶不振;有的意外則會讓你找到另一個自己,重獲新生。……你要知道你是誰,你的拋棄和擁有,都是你自
己的選擇,患得患失只會讓你身陷囹圄。

                    ——孫衍《願你出走半生,歸來仍是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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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lishTrade 12/14 19:11罵髒話也要抓 沒天理QQ

StylishTrade 12/14 19:12不准罵髒話就跟你很癢不准你抓一樣

StylishTrade 12/14 19:12不人道

StylishTrade 12/14 19:13如果抓癢犯法 你能接受嗎

empoluvvivi 12/14 19:19通姦都除罪了,公然侮辱有甚麼罪

empoluvvivi 12/14 19:21比如你真的幹他娘,通姦除罪

empoluvvivi 12/14 19:21但你罵他幹你娘,有罪

empoluvvivi 12/14 19:21這是鼓勵幹他娘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