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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亞亞案餘波 陳培哲批政府壓縮言論自由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亞亞案餘波 陳培哲批政府壓縮言論自由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時間推噓 1 推:1 噓:0 →:6

※ 引述《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之銘言:
: 兄弟間有不同看法實屬正常
: 然而觀察這次的情況,基本上就是否定人家公開聲明的言詞,只是未見到有任意冠上(塗: 抹)政黨色彩的事情,感覺有點意外...
: 至於朱敬一的言論,以個人背景來說,曾受委任為國科會主委
: 因此在學術專長之外,用詞恐有無法服人之處
: 畢竟就他的「有(其他)更好的論述」一說,對外界來說有點模糊不清、不能理解真意,: 終須當事人自行解局
: 「言論自由」的表意,確實不能與戰爭說掛鉤
: 但既然法律明示「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者」為得驅離之條件,基本上已經不容這類論

原來"武統言論"會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安定

那麼高喊習近平來打會不會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安定?

歷來大法官解釋與過往法院判決中已經揭示

對於言論自由的審查特別是政治性言論所採取的標準是:

要能造成明顯而立即的危害

( 譬如說:有人說要在捷運放炸彈這種 XD)


此外就憲法而言 言論自由是人民而非僅限國/公民的權利

更何況依憲法及兩岸關係條例

中國大陸人係屬

中華民國大陸地區人民而非外國人
(兩岸關係條例第二條)

就算要限制依憲法23條亦須以法律明文規定

而不是透過行政解釋這樣的言論會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



: 述的現形,照理來講非常清楚了啊!
: : 推 love80: 言論自由你媽啦,看看美國再看看台灣,敢 42.72.76.207 03/27 10:18
: : → love80: 講戰爭武統還不能趕出去,假賽卡緊 42.72.76.207 03/27 10:18
: 知道哥倫比亞大學某位韓裔女學生因為「參與支持巴勒斯坦活動」、某位阿爾及利亞籍男: 學生因為「主導支持巴勒斯坦活動」,而面臨被撤銷綠卡、被驅逐離開美國之命運的話,: 就不會有這類言論了
: 連參與示威抗議,都要面對思想審查,這與台灣面對的情景完全不一樣,切勿混為一談。

參與組織活動又是另外一回事

然後也要視該國法律規定如何而定

否則美國憲法第二條允許人民武裝自己視其為基本人權

是不是台灣人也可以如此主張?

而美國 Yates v. United States, 354 U.S. 298 (1957)

"宣揚"暴力推翻政府的抽象學說受言論自由保障,煽動實際行動

才受法律規範處罰,

猶如1990年代 林山田等人領導的100行動聯盟所主張

( https://memory.nhrm.gov.tw/NormalNode/Detail/12?MenuNode=25 )

只有以武力或暴動方式 才會構成刑法100條的犯罪

單純的"言論思想"不應該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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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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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LoveAMD 03/27 12:55八卦板真的很挺

支持"對於就算是令人不喜或厭惡的言論也不能僅僅因此而入罪" 跟支持言論內容都分不清楚的人 跟他們談言論自由是對牛彈琴....

DuvetLain 03/27 13:03google搜尋 李敖 武統 兩岸統一

DuvetLain 03/27 13:04實際就是民進黨執政前言論更自由

DuvetLain 03/27 13:04李敖也在大陸地區批評台灣地區政府、

DuvetLain 03/27 13:04支持武統

※ 編輯: kaky (111.255.86.174 臺灣), 03/27/2025 13:12:54

PECVD 03/27 13:16台灣人不配講言論自由

PECVD 03/27 13:16說個笑話:台灣人講言論自由法治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