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美國大法官曾判過類似iWin的法案為違憲
原文連結: https://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2895381
標題:法操》【大法官的一句話】安東尼·甘迺迪:自由源自於思考的權利
前言:
言論自由與其他權利保障的界線一直以來都十分難界定,與性有關的言論更是連是否應該受言論自由保障都曾經被質疑,不過美國透過相關判決的累積,逐漸發展出衡量各式各樣性言論保障密度的標準。
「自由源自於思考的權利,而言論自由不能被政府干預,因為言論正是表現思想的開始。」
“The right to think is the beginning of freedom, and speech must be protected from the government because speech is the beginning of thought.”-- Anthony M. Kennedy
內文:
1996年美國國會通過「兒童色情防制法」(Child Pornography Prevention Act,以下簡稱CPPA),禁止用圖片、影片、照片、電腦虛擬照片等,任何視覺方式描繪兒童色情行為,其中色情行為包含明確的色情行為,以及「看起來像是」色情行為;另外也禁止宣傳、散布、廣告「傳達兒童色情印象」的色情圖像或影像,以達到保護兒童免於性暴力的目的。
不過Free Speech Coalition(美國成人娛樂聯盟)等組織認為CPPA法案中「看起來像是」、「傳達兒童色情印象」等用語,違反法律明確性且侵害美國權利法案第一條保障的言論自由,因而提起訴訟。一審聯邦地方法院判政府勝訴,不過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持相反意見,案件最後進入聯邦最高法院審理。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2002年以6:3的比數,認定CPPA系爭規定過於空泛且違憲。
Ashcroft v. Free Speech Coalition案由大法官安東尼·甘迺迪(現已退休)主筆,多數大法官認為CPPA中被主張違憲的規定所指情形,並非前例Miller案中所指的猥褻,也不像前例Ferber案中的兒童色情產品,是經由剝削真實存在的兒童而來,CPPA系爭規定和防治兒童色情犯罪並沒有相當關聯。
除此之外,假設一部實際上都是由成人演員拍攝的好萊塢電影中,有外表看起來像兒童的演員演出性行為動作,以及像是莎士比亞的經典作品《羅密歐與茱麗葉》,描述13歲男女的愛情故事,或者《天人交戰》(Traffic)、《美國心玫瑰情》(American Beauty)這樣獲獎無數的電影,恐怕都會因為內容涉及兒童性行為而被CPPA重罰,進而引發寒蟬效應。
甘迺迪大法官判決中指出,「帶有特定傾向的言論可能會引發犯罪」並不是禁止該言論的充分理由,否則可能會讓法律淪為政府控制人民思想的工具。
如同過去Stanley v. Georgia案中聯邦最高法院認為政府想要透過立法方式達到控制個人思想的目的是不合憲的,甘迺迪大法官認為如果政府試圖控制人民思想,或是利用制定法律來達到這個不能被接受的目的,權利法案第一條所保障的自由將被嚴重威脅,因為「自由源自於思考的權利,而言論自由不能被政府干預,因為言論正是表現思想的開始」,也因此甘迺迪大法官在本案中選擇保障兒童色情言論。
言論自由與其他權利保障的界線一直以來都十分難界定,與性有關的言論更是連是否應該受言論自由保障都曾經被質疑,不過美國透過相關判決的累積,逐漸發展出衡量各式各樣性言論保障密度的標準。(請參考維基百科條目:Obscenity)相較之下,我國曾經有針對規範猥褻物的函釋和法律主張違憲的案例,分別是大法官第407號、第617號解釋,不過解釋結果皆認為當時的規範沒有違憲,縱使認定「猥褻」雖屬於評價性的不確定法律概念,但依舊認為「猥褻」一語沒有違背法律明確性原則。
同樣是思想的延伸,性言論在本質上是否應該受到法律規範「特殊對待」呢?我國法制針對性言論的規範密度究竟合不合理呢?值得我們好好思考。
後記:
台灣到2024因為衛福部iWin所造成的爭議其實美國在1990到2000年多之間就已經上演過一次了。美國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最後在以釋憲後判決法案危害言論自由因此違憲的前提將類似iWin的法案駁回。
台灣目前的狀況其實就跟美國這個事件的狀況很類似,不乏可以導入美國的過去經驗思考iWin如此的做法是否有危害台灣本國言論自由以及是否有違憲的疑慮。
我覺得大家應該放下彼此政治間的歧見以及隔閡好好面對iWin這個爭議了,不然如果因為一時的政治而永遠失去能自由看ACG的權利只能說是因噎廢食,因小失大了。政治是一時的,等過了十年二十年再回頭今天所有的紛紛擾擾都只是過往雲煙。但如果iWin實施了,那不光只是台灣ACG產業永遠的浩劫,這可是會影響到大家一輩子的事情,連各位老了退休了,甚至連臨死前都會一直受到iWin的影響。
--
推 支持 藍綠都有說要解決了
這麼重大的議題 部要分政治陣營
共同的敵人是兒福盟那些奇怪團體
贊成申請釋憲,願賭服輸喔
我比較意外的是神靈居然知道這個法案…
重點是兒少剝削法問題,iwin這個機關還
是必須存在的
6樓我覺得可以引進美國的做法:以有沒
有受害人為基準。ACG沒有受害人所以通
通可以;照片影片跟AI寫實風格擬真圖
則是嚴加禁止。
這看起來只是美國的407啊「多數大法官認
為CPPA...非前例所指猥褻」
那就是要看法律對於圖畫這方面要有規範
,要不然Iwin基本上是檢舉才會處理
而且Iwin其實原本就是一直處理三次元的
事情
不過美國也是抓二次元兒少虛擬抓的蠻嚴
格的@@
會想看兒童色情圖的人 都是哪些人 噁
推
91
[討論] 比起 iWin ,衛福部兒少法讓我們真的要和動漫說再見了轉載自DCard: (有稍作增刪及上色) 就不討論滑坡到言論自由,違憲之類的了,就這個法條討論 有理解錯誤的地方歡迎討論,同時也歡迎轉載到 ptt/巴哈之類的論壇 參考這個法條修正:81
Re: [iwin] iWIN FB回應這次事件推文中提到的這篇專題論文,滿有意思的,撰文者是法學界的律師。 大致上可以從這篇論文了解到他們的立場。 〈成人影像平台業者之法律問題簡介——以非法性影像與虛擬兒童性影像為中心〉 我們來看裡頭比較相關的虛擬兒童色情的部分。12
Re: [討論] 具體來講 iwin會讓哪些傑作消失羅密歐與茱麗葉 茱麗葉劇中設定是13歲 但是已經在啪啪啪,根本iwin 當年美國就是因為這樣放過虛擬兒色 1996年美國國會通過「兒童色情防制法」(Child Pornography Prevention Act,以下簡稱8
Re: [新聞] 宅男於動漫祭合唱幼女神曲 台大男聽到歌詞吐了這篇可能會離題,只是想補一下關於兒童色情的資料 由於我住美國所以以美國法律為主,台日是否有相關法律請先進補充 我非法律專家,有誤請指出 1. 為什麼色情不行、暴力可以 1791年通過的憲法第一修正案保障了言論的自由9
[閒聊] Iwin的權責是否已不只有ACG?Iwin的權責是否已不只有ACG? 同標題 這件事情不管是要自力救濟的,還是選擇靜觀其變的,或是有其他選擇的,個人只有一個愚 問想要也請大家思考下 「Iwin的權責是否已不只有ACG?」7
[討論] 關於iwin能陳情的方法與對象A. 論述主張 反兒少性剝削法本質在保護「現實」的兒童身體權益不被侵犯, 然而虛擬兒少色情圖片與出版物,並沒有侵害任何兒童身體權益。 閱讀虛擬兒少色情圖片與出版物的讀者,也不是現實會性侵害兒童的嫌疑犯。 持有、購買、閱讀虛擬色情漫畫、影片的成年人就是性侵犯罪犯罪者,就跟看7
Re: [板務] 廢除 C_Chat #1XEqmyeK 之板規修訂這一串討論讓我想到《圖書館戰爭》 一位叫木島迅的作家專門用 良化審查機關的推薦用語寫 一些低俗暴力小說 目的是讓人思考禁止用語的可笑5
[問卦] IWIN 虛擬兒童色情,疫情時不給投票都違憲IWIN 虛擬兒童色情 根本違憲阿 首先連定義虛擬兒童色情的定義都沒出來 我cos 芙莉蓮 算不算兒童色情? 多拉A夢裡的大雄 看靜香洗澡 算不算兒童色情 根據憲法5
Re: [閒聊] 衛福部對於PTT網友意見的最新回應小弟不才,不是法律相關科系出身,亦非八堂課憲法專家 僅以個人知識與觀點發表淺見,若有疏漏違誤請各方不吝賜教 : 記者林志怡/台北報導 : 2024-02-02 22:41:02 : 日本成人遊戲經平台分享、遭民眾檢舉,後被衛福部認定涉有「兒少性剝削」之虞,並2
Re: [新聞] 政府審查街頭藝人「技藝」決定能不能表演這號解釋比較有趣的地方是在對於表現自由的部分 形式上的法律保留以及實質上的工作權限制很無聊 先不講 我國對於憲法第11條表現自由的審查方式基本上都是遵從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於言論自由審查方式 一開始會先審查法令是對表現自由造成「事前」的限制還是只是「事後」的懲罰 事前限制的話,像是發表論文前必須給教授看,通過了才能發表,這就是一種很典型的對於表現自由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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