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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的定義是不是很怪

看板Gossiping標題過失的定義是不是很怪作者
TRFgee
(ASIAGODG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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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聊看了一下刑法課本
然後又想了一下最近的社會時事

發現
傷害(致死)、過失致死(傷害)、殺人(未遂)
這幾個在起訴案例上超奇怪的

譬如逼車這件事
我們都知道人被車撞會受傷甚至死亡
這個是「常識」

所以在一定的車速上
開車逼迫行人或機車腳踏車
在客觀上是在威脅他人生命
跟拿槍指著人一樣
已經算是恐嚇罪了

甚至拿槍對著頭
不小心走火,但打偏了
這樣在犯意上屬想致人於死
仍然算殺人未遂
https://udn.com/news/amp/story/7321/7311132

所以找這個邏輯
逼車和嚴重違規導致的車禍
就算離殺人犯意還很遠
至少應該都是傷害罪、傷害致死
但實務上都只有過失傷害(致死)而言


又像是工安意外
像是冷氣砸死人那件事
正常來說
如果工程有走sop
但還是出人命了
那還真的應該是屬「過失傷害(致死)」

但是在知道有風險的狀況下
嚴重的違反sop
導致的傷亡
還能算在「過失」?


是不是臺灣的「過失」認定太過寬裕
導致一堆白痴問題發生啊

把「過失」的定義弄好
台灣是不是會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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