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卦] 113年憲判字第8號摘要更新好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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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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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
王信福等37人(聲請人一至三十七)
言詞辯論日期:113年4月23日
判決宣示日期:113年9月20日
案由:略
判決主文
1.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第226條之1前段:「犯第221條、第222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第332條第1項:「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及第348條第1項:「犯前條第1項之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規定,所處罰之故意殺人罪係侵害生命權之最嚴重犯罪類型,其中以死刑為最重本刑部分,僅得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其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之意旨尚屬無違。
2.中華民國88年4月21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348條第1項規定:「犯前條第1項之罪而故意殺被害人者,處死刑。」有關「處死刑」部分,不問犯罪情節是否已達最嚴重程度,一律以死刑為其唯一之法定刑,不符憲法罪責原則。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生命權之意旨有違。
>惟一死刑違憲
3.關於主文第一項案件,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認人民涉嫌主文第一項之犯罪,該人民於到場接受訊問或詢問時,應有辯護人在場並得為該人民陳述意見。刑事訴訟法就此未為相關規定,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被告之訴訟上防禦權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修正相關規定。逾期未完成修法者,關於主文第一項案件,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偵查或調查時,應依上開意旨辦理。惟已依法定程序完成或終結之偵查及調查,其效力不受影響。
>偵查中強制辯護
4.關於主文第一項案件,於第三審之審判時,應有強制辯護制度之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88條規定:「第31條之規定於第三審之審判不適用之。」未明定主文第一項案件於第三審之審判時,亦應有強制辯護制度之適用,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被告之訴訟上防禦權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意旨有違,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有關機關應於本判決宣示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修正相關規定。第三審法院審理主文第一項案件,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應有強制辯護制度之適用。
>三審強制辯護
5.關於主文第一項案件,於第三審審判時,應經言詞辯論始得諭知死刑或維持下級審諭知死刑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規定:「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得命辯論。」未明定第三審法院就主文第一項案件應經言詞辯論,始得自為或維持死刑之諭知判決,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被告之訴訟上防禦權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判決宣示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修正相關規定。第三審法院審理主文第一項案件,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應依本判決意旨辦理。
>三審強制言詞辯論
6.科處死刑之判決,應經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之一致決。法院組織法就主文第一項案件,未明定應經合議庭法官之一致決始得科處死刑,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判決宣示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修正相關規定。各級法院關於主文第一項案件之審判,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均應依上開意旨辦理,惟於本判決宣示時業已作成之歷審判決,其效力不受影響。
>參與裁判之法官必須一致同意
7.關於主文第一項案件,被告於行為時有刑法第19條第2項之情形,不得科處死刑,始符合憲法罪責原則。有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2年內,檢討修正相關規定。於完成修法前,法院對於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行為時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之被告,均不得科處死刑。
8.關於主文第一項案件,法院對於審判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訴訟上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之被告,不得科處死刑,始符合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訴訟上防禦權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意旨。有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2年內,檢討修正相關規定。於完成修法前,法院對於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審判時訴訟上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之被告,均不得科處死刑。
9.關於主文第一項案件,受死刑之諭知者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情形,致其受刑能力有所欠缺者,不得執行死刑。刑事訴訟法及監獄行刑法等相關規定,就未達心神喪失程度之上開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欠缺不得執行死刑之規定,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違。有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2年內,檢討修正相關規定。於完成修法前,有關機關就欠缺受刑能力之上開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不得執行死刑。
7.8.9一起說
>行為時,審判中,受諭知時
全部都要精神正常可以理解這一切
10.本件各聲請人據以聲請之各該確定終局判決所認定之個案犯罪情節如非屬最嚴重,而仍判處死刑者,即與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意旨不符。各聲請人如認有上開情形,得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亦得依職權就各該確定終局判決認定是否有上開情形,而決定是否提起非常上訴。
11.聲請人三十六及三十七就據以聲請之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196號刑事判決,得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亦得依職權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於撤銷上開判決後,應依本判決意旨適用系爭規定四而為判決。
12.本件各聲請人就據以聲請之各該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88條及第389條第1項規定,不符主文第四項或第五項意旨部分,各得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亦得依職權提起非常上訴。惟各聲請人之各該確定終局判決業經言詞辯論且有辯護人參與者,無上開個案救濟之適用。
13.本件各聲請人就據以聲請之各該確定終局判決依法院組織法相關規定所為之評議,不符主文第六項意旨部分,除有證據證明各該確定終局判決係以一致決作成者外,各得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亦得依職權提起非常上訴。
14.聲請人十二據以聲請之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659號刑事判決、聲請人十三據以聲請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514號刑事判決及聲請人十四據以聲請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392號刑事判決,其裁判上所適用之法規範不符主文第八項之意旨。於有關機關依本判決主文第八項意旨完成修法前,上開聲請人之死刑判決不得執行。於完成修法後,上開聲請人各得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亦得依職權提起非常上訴。
15.最高法院如認檢察總長依本判決意旨所提起之非常上訴有理由而撤銷原判決,收容中之各聲請人應由該管法院依法定程序處理羈押事宜,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所定羈押次數及期間,同法第7條規定所定8年期間,均應自最高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47條規定撤銷原判決時起,重新計算。
16.本件各聲請人之其餘聲請部分(詳見附表二),不受理。
17.本件各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聲請部分,均駁回。
判決理由要旨
下略
本判決由黃大法官昭元主筆。
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以表格方式呈現,請詳見PDF檔。
詹大法官森林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
呂大法官太郎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朱大法官富美加入。
楊大法官惠欽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張大法官瓊文加入壹部分、朱大法官富美加入。
蔡大法官宗珍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張大法官瓊文、朱大法官富美加入。
朱大法官富美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張大法官瓊文加入貳及肆部分。
憲法法庭前於本(113)年4月23日行言詞辯論,蔡大法官烱燉、蔡大法官彩貞及尤大法官伯祥迴避而未參與本判決之審理及決議
附表一、二以表格方式呈現,請詳見PDF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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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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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judicial.gov.tw/tw/dl-219160-bab19cef26f04c1086ff7f76bb1095bd.html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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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113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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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judicial.gov.tw/tw/dl-219161-2ad54c5c18814ca390d67c9fe7918761.html
發布日期 : 113-09-20
發布單位 : 憲法法庭
備註:詹大法官,朱大法官很有意見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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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又翻
形式合憲,實質廢死。
民進黨跟廢死團體贏了。(不意外)
司法院開記者會,認證88%台灣人民支持維
持死刑
楊惠欽還有臉出來啊,拿違憲法條判人
民有罪
這次憲法法庭就有主筆人
大法官也學會包牌了,用心良苦
88%民意,誰敢嘴?
賴:嘿嘿,蔡不執行,我也不執行
判決結果全推給檢察總長,這樣也要延後這
三小 還可以迴避喔
麼久宣判,果然是一票遜咖
其實現狀也是這樣啊 最高本來就很難判
死了 就看之後殺兩警那個林信吾最高如
看第10點 這37名死囚都可以繼續活下去~
果不敢判死 那以後沒警察了
等懶人包
合憲但不執行 就這樣了吧
太長
不知道供三小,反正就是殺人免死
好像講了什麼,但什麼都沒講
第八點是重點
主筆人呵呵
主文10是重點 所有死刑犯可以提非常上訴
囉 讓最高改判無期 以後台灣就進入實質
廢死了
八又翻
字太多看不完
翻譯:精神病不能死刑
看來現在的死刑犯都要被精神病了
以後各位犯案前最好先累積一定的精神科
就醫紀錄
翻譯:最大二級才能判死
實質上廢死根本贏了好嗎
自嗨而已 法律都說很嚴重所以唯一死刑
大法官說不嚴重解就是不嚴重
什麼智障狗文,不是最嚴重不得判死
台灣人民去吃屎,大法官才是最重要的
民進黨沒有在乎過台灣民意,大法官都民進黨
派的,全部都是只有黨意沒有民意
司法院一個沒有任何民意基礎的側翼機關,憑
什麼管立法院民意機關的立法
靠北 刑訴要大修
爆
[轉錄] 司法院聲明稿-關於裁定疑義&潑漆一事1.轉錄網址︰ 2.轉錄來源︰ 司法院新聞稿 3.轉錄內容︰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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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最新質疑:裁定書沒有標示主筆大法官?現在主要的討論方向開始出現質疑為什麼裁決沒有標示主筆大法官。 的確,在昨天公布的立院職權行使法裁定書末尾只有羅列各大法官的姓名。20
Re: [新聞] 大法官宣告「販毒判死刑、無期徒刑」違領我們的納稅錢 幹這種下三濫的事 本判決由黃大法官瑞明主筆。 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以表格方14
[討論] 死刑案 大法官判決主文(全文)司法院大法官今天下午3點 宣判死刑釋憲案 判決主文: 1.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第226條之1 前段:「犯第221條、第222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8
[開戰] 死刑釋憲案 憲法法庭公告20日下午宣判王信福等37名死囚認為死刑違反憲法平等權、生存權、比例原則,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今天公告,將於9月20日下午3時於司法院憲法法庭宣判。 王信福等37名死囚認為死刑違反憲法平等權、生存權、比例原則,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 停止執行,憲法法庭於4月23日召開言詞辯論庭,邀集死囚訴訟代理人、法務部及專家學 者陳述意見,當天辯論終結。6
[討論] 看看大法官整理的0710爭點憲法法庭新聞稿,簡單清楚整理了0710三小時的所有整點。(幫各位簡單分點一下) 首先,憲法法庭於113年7月10日下午2時就113年度憲立字第1號立法委員柯建銘等51人、1 13 憲國字第1號行政院、113年度憲國字第2號總統賴清德、113年度憲國字第3號監察院等4案4
[課業] 111年憲判字第8號整理重點看到昨天剛出爐111年憲判字第8號整理的高普/司律考試重點,感覺不錯,跟大家分享, 節錄如下: ★【判決重點】 作者是用樹樹狀圖來表達,滿好懂的,原文可以下載 ★【考法】X
[討論] 民進黨大法官竟不敢「主筆大法官」嗎??據 裁判、球證、旁證都是我的人 你怎麼跟我鬥?了解!! (黨法院官網證據)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41條提到:受理之聲請案件,其判決主文草案經憲法法庭評決後 ,依下列次序定主筆大法官X
Re: [新聞] 男童遭虐致死震驚社會 藍委提刑法修正:看到大家為了惡保母虐死幼童一案群情激憤,紛紛要求法院要判死刑,甚至有立委要修法 殺害12歲以下幼童最重處死刑等情形,來跟大家報告一下啦,我們偉大司法院的大法官呢 ,在113年4月23日下午4點呢,要進行111年度憲民字第904052號王信福聲請案及相關併案 共37件聲請案的言詞辯論程序,我想大家應該不知道這是什麼聲請案,容我在底下列出該 聲請案的爭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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