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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詐騙臺雅老董逾50億元…女主嫌哭想回家看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詐騙臺雅老董逾50億元…女主嫌哭想回家看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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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zzxzero (zzx)》之銘言:
: 記者林孟潔/台北即時報導
: 已故臺雅集團董事長沈裕雄遭「買機票賺差價」、「移民投資」詐騙51億元,檢方起訴: 女主嫌羅佩雯、The Hermit隱餐飲集團董事長鄭淳駿、前夫謝宗翰等人;羅女於法院開: 庭時坦承大部分犯行,台北地方法院裁定羅女500萬元交保,並施以電子監控,限制住居: 、出境、出海,不得與同案被告接觸、探詢案情,可抗告。

說到這一案,早前地檢署檢察官曾針對另一嫌犯獲得受命法官准許交保一事,提起準抗告(聲請撤銷原處分),結果被駁回且不得抗告

按照台北地院一一四年度聲字第一六六零號(八月十二日作成)的說法:

原裁定意旨:

被告鄭淳駿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一一四年六月十六日提起公訴,並經受命法官訊問後,認被告鄭淳駿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同法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犯罪嫌疑重大。又其與共犯羅佩雯、被害人張存偉間就本案投資經過、金流原因及流向,所述並不一致,復與卷內對話紀錄、匯款紀錄不符,有事實足認其有勾串證人之可能性,而有羈押原因,惟無羈押必要,爰裁准被告鄭淳駿提出新臺幣(下同)二百萬元保證金後,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八月,並接受電子腳環之科技設備監控。

經查:

(一)聲請意旨固指摘被告鄭淳駿與共犯羅佩雯、楊國隆為同一集團,其就共犯羅佩雯操作之詐欺手法參與甚深、知之甚詳,遂利用自己身為被害人沈裕雄特助之地位,誘使被害人沈裕雄加入投資,暨招攬其他被害人參與投資;惟被告鄭淳駿竟矢口否認犯行,而其所為供述與其他共犯、投資人之供詞證述均有出入,倘具保在外,被告可輕易影響、勾串證人,並有使本案事實陷於晦暗不明之高度可能等語。惟本案受命法官於訊問後,已參酌卷內相關供述及非供述證據,認定被告鄭淳駿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其有勾串證人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羈押原因。而本案經受命法官衡酌前開羈押原因,並充分考量被告鄭淳駿所涉全部犯罪情節、本案目前進行之進度、辯護人與檢察官對於羈押與否之意見,以及其他一切情事後,認對被告於提出前述保證金額並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以及電子腳環之科技設備監控後,不僅足以對其產生拘束力,達到確保本案審理程序順利進行之目的,且可平衡兼顧被告人身自由之保障,自難認為上開強制處分措施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

(二)再者,被告鄭淳駿雖否認本件犯行,且其所為供詞與其他共犯、被害人所述尚有不符之處。然本案與被告鄭淳駿相關之證人(含共犯),分別於警詢或檢察官訊問時供證在卷,且相關書證、物證亦經扣押在案,其中更不乏被告鄭淳駿與本案被害人、共犯之間的對話紀錄暨鑑識結果、銀行帳戶交易明細等證據。而本案檢察官於偵查後,尤據以對被告鄭淳駿及本案其他共犯提起公訴,可見本案經檢察官於調查相關事證後,已認為有充分證據足以證明被告鄭淳駿涉犯本案,相關證據應已獲保全。此由檢察官在聲請意旨中,對於被告鄭淳駿所涉本件犯行及相關辯解,均援引卷內事證予以論述、指駁,亦足明瞭。

(三)況且,被告鄭淳駿前於偵查階段所為之供述及公訴意旨援引之證人證述均已載明於筆錄中,則證人嗣後是否可能有證述前後不一抑或翻異前詞之情形,要屬法院綜合其他證據評價、取捨證言之範圍,此與偵查階段因尚有諸多證據尚待調查釐清,及因尚有共犯、證人未查證,如放任被告在外,恐有湮滅未顯現之證據,或與尚未揭露之共犯、證人勾串等情形有別。又被告否認犯罪,本屬其訴訟權之合法行使,則在聲請人未能提出任何具體事證釋明被告雖有前揭羈押原因,但何以仍有羈押必要性之情況下,殊難僅憑被告否認犯行,所述與卷內事證不符,逕認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予以羈押被告。

(四)至聲請意旨另主張被告鄭淳駿所涉詐欺犯行,未來在數罪併罰之下,重刑可期,且可能面對高額民事求償,以基本人性觀之,被告逃亡可能性甚高;又被告從事詐欺而獲取之犯罪所得亦甚高,如其潛逃,仍具雄厚財力與支持網絡,以保其生活無虞云云。然查,原處分已衡酌本案犯罪情節、家庭狀況及資力為具保金額之酌定,未失衡平而合於比例,已如前述,其併命被告前述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和施以電子腳環等強制處分,已可產生相當程度之拘束力,並得確保日後審判、執行程序之順遂進行,經核尚無目的與手段間輕重失衡之情形,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之情事,依法並無不當,核屬原審職權之適法行使。

(五)綜上,本案受命法官認被告雖涉犯加重詐欺、詐欺取財等罪嫌疑重大,且有勾串證人之虞,惟尚無羈押之必要,僅對被告為具保二百萬元、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八月,並接受電子腳環之科技設備監控等處分,已足以達到保全被告到庭之目的,經核於法尚無不合。則檢察官猶以被告有勾串證人之虞、逃亡可能性極高,且有羈押必要等為由,指摘原處分不當等語,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且更需注意,作前裁定的合議庭: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楊世賢
                   法 官 許芳瑜

合議庭組織和柯文哲案一模一樣,但卻能有這般雙重標準(另一邊是拖了一年,才准許被告重獲自由)

雖然情節上看似情有可原(本案被告是在坦白犯罪後,才有這樣的待遇),然而是否真存在「不正訊問」的狀況,表面上是看不出來的,所以還需小心...



而本回的情況:(九月二日作成,一一四年度金重訴字第十八號)

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一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及辯護人對於延長羈押與否之意見後,認上開羈押原因雖猶存在,然被告對於被訴之犯罪事實已供認不諱,僅主張尚待進一步釐清回款或投資餘額,而共同被告丙○○於一一四年六
月十六日本院移審訊問時,對被訴之犯罪事實亦坦認不諱,至其餘共同被告雖否認犯罪,惟被告於偵審期間經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為原因,迄今遭羈押六月餘,理應知悉倘與其他共犯串證,恐構成再執行羈押之原因,被告既已體會羈押時遭剝奪人身自由之痛苦,衡情應無冒再執行羈押之風險,任意與共犯勾串,是本院綜合考量被告之涉案情節、身分、地位、資力等情,併參酌其犯罪惡性,本案所致法益侵害程度,暨保全被告、確保刑事訴訟程序等落實國家刑罰權之公益後,認倘課予被告提出新臺幣五百萬元之保證金,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路○○○○號○樓,應得對其形成相當程度之
心理約束力,而可作為羈押之替代手段,以確保本案日後審理、執行程序之進行,無續予羈押之必要。若被告未提出上開保證金額供擔保,則前述因具保形成之約束力即不存在,而不足以替代羈押,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併諭知被告如其未能具保,則自一一四年九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主案的合議庭: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林思婷
                   法 官  施函妤

則已經不一樣了,這顯得有點納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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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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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aptic (180.74.218.168 馬來西亞), 09/06/2025 18:15:35

huangmingwei 09/06 18:15黨把司法 媒體 校園公民一把抓

hensel 09/06 18:16這兩案有可比性嗎?另一案被告是柯p嗎

neoa01 09/06 18:17民進黨司法改造,跟一堆法綠工會學者法綠

cerberi 09/06 18:17推 但交保金額很奇怪的少吧 詐騙50億 交

neoa01 09/06 18:17人=詐騙幫熊 台灣毒瘤

cerberi 09/06 18:17保50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