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93歲榮民新婚滿9天 妻子火速過戶房產讓他
※ 引述《NARUTO (鳴人)》之銘言:
: ※ 引述《godofsex (性愛戰神)》之銘言:
: : 張議晨 高雄即時報導
: : 高齡93歲的榮民伯伯開心迎娶張姓女子,原以為張女可以照顧他後半生,結果婚後9天張
: : 女就將伯伯的房子完成過戶並躲回旗山老家,伯伯最後只能入住榮民之家,他質疑張女是
: : 為了他房產才結婚,提告訴請離婚獲准,但被張女拿走的房產,法官認定是同意贈與,判
: : 他敗訴。
: 好想知道法官的名字叫啥
: 我印象中父母給子女房產的條件是照顧他們的餘生
: 但是子女卻不孝放生父母,父母是可以透過法律拿回房產
: 像這種案例卻他媽的不行
: 果然司法人員真的愈來愈讓人瞧不起
對照了一下,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一一三年度婚字第二零七號民事判決中,有提到相關他案文書
這邊供參如下:
(二)經查:
1.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被告手寫紙條、被告與丙○○Line對話截圖、臺
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續字第101號起訴書等件(見本院卷第21至35、215至265頁)為證,並有高雄市鳳山事務所113年6月5日高市鳳戶字第11370401600號函暨檢附之結婚登記申請書及結婚書約(見本院卷第171至175頁)在卷可稽;另經證人即原告之子丙○○到庭具
結證稱:於111年5月15或16日原告打電話叫我回家一趟,回去之後,原告說他被被告帶去結婚,房子也被過戶了,我當下帶父親去文山派出所備案,據原告說被告在111年4月28、29日離家,就沒有消息,我先以電話聯絡被告,但被告沒有接,後來我傳Line,跟被告說事情還有商量的空間請被告回電,我記得被告當時有打一通電話給我,表示原告對她不好,她忍很久了,且在電話中充滿挑釁,之後被告在111年6月9日傳了「以前,我是說以前,曾經想過,伯伯(指:原告)是公公(我是伯伯兒媳),老三(指:丙○○)是先生(是我小
孩爸爸),先生在外面賺錢顧家,太太在家照顧公公顧家,公公協助兒媳接送小孫女上下課(後門文山國小來回一分鐘),時不時太太會帶著全家(公公和小孩)與先生團聚,多幸福美滿的一家人啊」等Line訊息給我,我當時直接傳律師的名片給被告,被告因而收回部分訊息,但我都有截圖等語,有本院113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2.被告辯稱其於111年4月29日晚上10點多打電話向原告表示身體不適,過了三天原告打電話向其表示不要亂跑,好了再回來,又過了兩、三天丙○○發訊息詢問其病好了沒,其則
表示等到星期一看完骨科再回去,因為去醫院又被傳染感冒,所以才不能回去,但忘了跟原告說,且於111年5月15日之後被告就一直住在系爭房地等原告回來等語,並提出兩造對話之錄音電子檔及譯文為證,經觀以兩造對話之錄音及譯文,原告稱被告結婚後馬上就避不見面,被告則向原告強調其因感冒而居住於旗山住所且曾告知原告等語,可見兩造就被告於111年4月29日離開系爭房地而居住於旗山住所之原因認知有所落差,惟互核兩造之陳述及丙○○之證述,被告於111年4月29日離開系爭房地至旗山住所,於111年5月15日回到
系爭房地,原告則因年邁無法單獨生活,於111年5月15日被丙○○帶離,並於112年4月間
入住榮民之家,直到113年1月13日原告為拿取投票通知而返回系爭房地,之後亦曾再回到系爭房地數次,但均未在系爭房地居住,是以兩造自111年4月29日起即分居迄今,應可認定。
3.被告雖辯稱因為知道原告是被丙○○接走的,所以沒有特別去找原告,惟原告已高齡93
歲,日常生活有受協助之需求,兩造分居期間被告未主動聯繫原告,關懷或探視原告,或表達同住之意思,僅消極、被動等待,被告是否有維持婚姻之意願已有可疑。又被告再辯稱113年1月13日之後,每次原告回系爭房地,被告都會以手機錄音兩造對話,可以證明原告提起離婚訴訟是因為子女之要求,然觀以被告提出兩造對話之錄音電子檔及譯文,大部分均係被告單方面以其主觀為陳述,原告多處於沉默或被動回應,而原告已於本院審理時親自到庭稱:「我要離婚,我結婚的目的是我跌倒了有人叫救護車,有人照顧我,可是她有另外的心態,她想要我的房子,她什麼事情都不告訴我,我跟她格格不入。」等語(見本院卷第475頁),況被告亦陳稱只要原告返回系爭房地,被告就會開手機錄音功能,因為原告疑心病很重足見兩造間已不具互信、互諒、互愛之情感基礎。
4.又被告於兩造分居後傳送「以前,我是說以前,曾經想過,伯伯是公公(我是伯伯兒媳),老三是先生(是我小孩爸爸),先生在外面賺錢顧家,太太在家照顧公公顧家,公公協助兒媳小孫女上下課(後門文山國小來回一分鐘),時不時太太會帶著全家(公公和小孩)與先生團聚,多幸福美滿的一家人啊」等Line訊息給丙○○,雖被告辯稱是因為剛認識原告的
時候,原告希望其能跟丙○○交往,又因為丙○○開砂石車長年在外,所以被告經過丙○
○的同意後搬去與原告同住、照顧原告,經過長期相處,兩造因而結婚,所以被告才寫了這段文字感慨等語,惟被告於兩造分居後即傳送上開訊息予丙○○,對話內容卻毫無任何
關懷已高齡逾90歲原告之語,顯未顧及夫妻情義更有違倫常,且其於丙○○傳送律師名片
後即收回上開訊息,被告雖表示因為發現丙○○在誘導其出錯,所以收回上開的訊息,可
見被告亦知悉其傳送上開訊息內容實屬不當。
5.至被告表示希望等到偽造文書的案件判決其有罪,這樣判決離婚其才會心服口服,並請求本院調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94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
1351號案卷資料,被告認只要其沒有因為偽造文書被判決有罪,系爭房地沒有被撤銷贈與,即無判決離婚之事由,不甘心就此離婚。惟依前開說明婚姻係以夫妻間感情為基礎,經營共同生活為目的,應誠摯相愛、互信、互諒,協力保持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及幸福,縱然原告提起撤銷贈與訴訟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51號判決駁回,然兩造已不具互信、互諒、互愛之情感基礎,已如前述,尤以原告逾90歲之高齡,應更期待其終老前能保障在安全生活方式與環境下受到陪伴與照顧,誠如原告所言:「我結婚的目的是我跌倒了有人叫救護車,有人照顧我」,然兩造自111年4月29日分居迄今,感情疏離,且綜觀本院審理過程,被告並未反省其言行對婚姻所造成之影響,亦未察覺自身是否能滿足原告之核心需求,僅關注系爭房地之相關民刑事訴訟結果,復自承自113年1月13日後,如原告有返回系爭房地,只要兩造在同一個空間,其就會用手機全程錄音,認為原告若發生意外會栽贓給其,只能以錄音方式自保,基此可知,兩造已喪失互愛、互諒、互相尊重及包容之婚姻本質,其婚姻已生重大而不能回復之破綻,並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之意願之程度。
、
6.綜上,兩造分居已逾3年,被告未能滿足原告之核心需求,且於分居期間被告不曾主動探視關心原告,修復兩造關係,甚至於兩造相處期間均要錄音存證,就夫妻應有之生活扶持、誠摯相愛信任之對待義務,已名存實亡,依一般人之生活經驗,雙方共同生活的婚姻目的已經不能達成,堪認兩造婚姻基礎已失,兩造婚姻現僅存形式而無實質,已構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又被告雖不願離婚,卻未反省、覺察其自身行為對婚姻所帶來之影響,實無解於兩造婚姻關係已生破綻,而達到不可挽回之程度,且其事由尚難認原告係唯一可歸責之一方。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訴請判決離婚,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而前述理由文所提到的判決文書,逐一盤點如下:
(一)一一三年度訴字第一九四號(刑事案)
目前還在審理中,故無判決文書可查
(二)一一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五一號(民事案,即撤銷贈與案)
經查:
(一)被告是否未經原告同意,無權代理原告申請印鑑證明,復未經原告同意,將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被告?
1.原告主張其未同意被告申請印鑑證明、未同意將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被告,並主張印鑑證明申請書、委任書、夫妻贈與移轉登記相關文件均係被告偽造云云,惟契約書內當事人之印章如係真正,而該當事人否認係其本人所蓋乃至授權他人代蓋時,應由其負舉證責任。鑑於印章由本人或有權使用之人蓋用為常態,被人盜用或由無權使用之人蓋用為變態,主張該變態事實之當事人,自應就此印章被盜用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1190號判決意旨參照)。且蓋章與簽名有同等之效力,為民法第3條第2項所明揭。查被告據以申辦之印鑑證明申請書、委任書、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贈與移轉契約書,其上原告印文均為真正,業據原告自陳在卷,上開文件之原告印文既屬真正,除非原告能舉證證明其印章遭被告盜蓋,否則即應認係原告所蓋或授權被告代蓋。
2.原告固以上開委任書、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贈與移轉契約書上簽名並非原告親簽,及被告手寫之原證5、6字條顯示原告已向被告表明不願辦理過戶,暨戶政事務所人員邱椲詅、地政事務所人員李佩殷均證述當初被告係獨自前往申辦,辦理過程並無特別照會原告,被告已遭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提起公訴等,為其印章遭盜蓋之主要論據,惟查:
⑴上開委任書第1行本人欄、下方委任人欄之「譚永崑」字跡、土地登記申請書上義務人
欄之「譚永崑」字跡,經囑託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筆跡鑑定結果,均與原告承認之參對筆跡相符;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贈與移轉契約書(下稱贈與移轉契約書)上贈與人欄之「譚永崑」字跡,經鑑定則與原告承認之參對筆跡不符,此有該局114年1月21日刑理字第1136156548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認上開委任書、土地登記申請書之原告簽名均為原告所親簽。又上開委任書已載明原告委任被告代為申請印鑑證明之目的是辦理不動產登記,土地登記申請書亦已載明欲辦理夫妻贈與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權利人為被告,原告為義務人等意旨,原告既在上開委任書、土地登記申請書上簽名,顯然係知悉且有意委任被告代為申請印鑑證明,據以辦理夫妻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則被告應無必要甘冒罪責盜蓋原告之印章,是原告主張其印章係遭盜蓋,即難採信。
⑵又關於贈與移轉契約書上贈與人欄之「譚永崑」字跡非原告筆跡一節,原告固主張因其上明確記載「贈與移轉」之字樣,被告深怕原告發覺,不敢交予原告簽署,因而偽造原告簽名云云,惟被告已解釋稱:被告有先索取委託書及土地登記申請書回家給原告親自書寫簽名,可能贈與移轉契約書是辦理移轉登記當下地政人員才拿出要求填寫,遂由被告代為簽名,被告因已出具委託書,本即有代原告簽名之權利等語,本院審酌土地登記申請書既為原告親簽,已可證明原告有辦理夫妻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真意,則被告並無單就贈與移轉契約書偽簽原告姓名、盜蓋原告印章之必要,且被告所辯非顯不合理,尚不足以徒憑贈與移轉契約書上贈與人欄之原告姓名為被告簽寫,即認其上原告印文為被告盜蓋。
⑶高雄○○○○○○○○承辦人員邱椲詅於被告被訴偽造文書之刑案偵查中,固證述其印
象中沒有打電話給原告確認,惟其亦證稱對本件承辦已無印象,而徵諸原告住家市內電話之通聯紀錄、來電號碼電話申設人資料,被告代原告申辦印鑑證明當天即111年4月19日上午11時許,確有從高雄○○○○○○○○撥打電話至原告住家市內電話之紀錄,原告於警
詢時亦自陳確有接到政府人員來電詢問房屋的事,並有答應,是被告辯稱代為辦理印鑑證明過程中,戶政事務所人員曾電話聯繫原告確認無誤,方核發印鑑證明等情,應屬真實,益見原告確有同意被告代為申辦印鑑證明以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
⑷原告於警詢及本案審理中雖均稱:戶政事務所人員來電詢問的前一日,被告說要幫我辦房屋免稅等相關手續,所以接到電話詢問時,我以為要辦房屋節稅才答應,並非同意系爭房地過戶云云,又稱:因被告提過要幫原告辦系爭房地減免稅,所以原告有同意被告至房間拿取所有權狀及原告印鑑章、身分證正本云云,並提出被告書寫「伯伯,我去辦節稅,那500我先拿去用……」之字條為證,惟查:
1被告於刑案偵訊時已明確陳述:(問:你當時是跟他說要去辦理房屋免稅讓他可以節稅?)我沒這樣跟他說(見高雄地檢111年度他字第5136號卷第46頁),並稱:「伯伯,我去辦節稅,那500我先拿去用.....」之手寫字條是系爭房地過戶完成後之111年4月28日才書寫,是因稅捐稽徵處人員通知我是要自住或出租,「去辦節稅」就是指我要去辦自住稅率,這張字條是我要出門辦節稅所以留言給原告等語。本院經查被告於111年4月28日確有申請辦理系爭房地按自用住宅用地、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地價稅、房屋稅,此有高雄市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114年4月16日高市稽鳳地字第1148366450號函在卷可稽,核與被告所述相符,且被告代為辦理系爭房地移轉登記而繳納契稅,取得之契稅繳款書上確蓋有節稅提醒章,內有「房屋稅:您取得的房屋,如供自主使用,請於30日內申請自住用稅率。地價稅:土地如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請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是被告辯稱其因高雄市稅捐稽徵處之通知,在完成移轉登記後之111年4月28日始書寫前揭手寫字條,而前往辦理自用住宅稅率,應屬可信。
2被告所辯前往辦理節稅是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之後,確有實據,反觀原告聲稱前揭手寫字條是被告於111年4月19日申辦印鑑證明當天書寫,卻自陳並無舉證,已難採信。且原告起訴時、於111年5月20日寄送存證信函予被告時,均主張原告是在被告慫恿將系爭房地贈與被告下,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狀交付被告保管,之後被告未經原告同意,私自於原告之抽屜拿取身分證、印鑑章,並辦理印鑑證明等語(見審訴卷第12、29頁),嗣於111年11月22日民事準備狀又變更主張為:兩造結婚後不到3日,被告即慫恿原告將系爭房地贈與移轉給被告,原告拒絕後,被告態度丕變,開始以強硬手段要求原告將系爭房地過戶予被告,否則被告就要請律師來和原告打官司離婚,原告懼怕若不退讓恐遭被告傷害,只能交付身分證、印鑑、系爭房地權狀予被告保管等語(見訴字卷一第17頁),惟於112年8月4日民事變更聲明暨準備二狀又改稱:被告未經原告同意私自於原告之抽屜拿取身分證、印鑑章,並辦理印鑑證明等語(見訴字卷一第65頁),待本院提示原告於警詢時陳述同意被告自行至房間內書桌抽屜拿取個人印鑑章及房屋所有權狀,原告又當庭改稱:因被告說要辦理節稅相關程序,才同意被告至房間拿取印鑑章及所有權狀、身分證正本等語,原告歷次陳述一再更改而前後不一,更因與先前所述不符遭質疑,為自圓其說而推翻先前陳述,故其主張係因被告謊稱欲辦理系爭房地節稅,因而同意辦理印鑑證明、交付印鑑章及所有權狀、身分證正本予被告等情詞,實無足採信。
⑸再者,觀諸兩造於111年4月間之對話錄音、譯文,被告對原告稱:「老譚說,婚後財產都是我的。」時,原告回應:是的。被告再回稱:「四月五日老譚說婚後財產都是我的。」,原告又回應:「對,房子已經給你了」,被告再回稱:對呀,只有房子,及原告曾書立遺書1紙,其上載明:「我全部財產(房屋建國路二段123號、現金、花木盆景)自願贈與妻子張馨心」,尤見原告確有對被告承諾贈與系爭房地,且對系爭房地已移轉登記亦屬明知,由此觀之,被告辯稱未盜蓋原告印章、原告確有同意贈與系爭房地予被告等語,應屬實情。
⑹原告雖另提出被告書寫之「好聚好散、拆伙、」、「打官司律師1/5万,还會分你150万/100万」、「伯伯說:不过戶拆伙。丛4/28號,1:40分伯伯不愿婚前約的过戶,給也不要了」、「婚前共同協议婚后你的都財产都你的」等手寫字條為據,主張原告係拒絕將系爭房地過戶予被告,其發現系爭房地遭被告擅自過戶後,即於111年4月28、29日與被告發生爭執,被告因而書寫上開手寫字條云云,然此與被告所辯:當時原告說如果我再要錢的話,就拆夥,我生氣就寫下來。原告還講到如果打官司的話,一個人律師費要5萬,不要打官司了,150萬分我50萬。原告婚前承諾房子與錢、所有財產都要給我,結果婚後房子於4月25日過戶給我了,我跟他要錢,錢卻不給我,原告說我再要錢就拆夥,我就生氣了才會寫,「伯伯說不過戶拆伙」,這個不過戶不是指房屋不過戶,而是指帳戶裡面的錢過戶到我的帳戶等語,顯然不符,本院徵諸兩造於111年4月間之對話錄音、譯文,被告確有向原告要求每月給錢3萬元,原告聽聞後拒絕而稱「一個月三萬,不行」,被告即稱「不然你不願意你一個月給我三萬,你要給我一半,這個一半……」,轉而要求原告將一半存
款給被告,原告又表示「不行,不能給你一半」,並稱「要我把錢拿出來現在給你了,那我的遺書就會失效」、「……那你當初就我不要我不要跟你結婚,就好了嗎」,被告回稱
「可是你說房子和錢都給我,我就願意啦,因為你說要給我,我才願意的,可是結了你又不給我了」、「……你要跟我拆夥再走,你不能拖著我」,原告又回稱「我把我的存摺帶
走,我的薪水你也拿不到,以後我也可以活下去」,被告又稱:「那你為我想一下好不好?讓我睡得著一下好不好,你不給我一半,你也給我三萬,你也讓我活下去,你行行好……」,原告回稱:「三萬塊,每個月給你三萬塊,那我的錢通通給你,我吃飯你都沒給我想」,被告稱「你不是還有一百多萬?」,原告稱「我沒法接受」,被告又稱:你不給我一半,每個月有這麼多,你要讓我活得開心一點,不要讓我每天很煩……」,原告即稱「
現在房子給你,五六百萬,你要滿足啦」,被告又稱「它不能吃飯嗎,沒感情嗎,你看我現在睡不著」,原告即回應「不要不滿足」等語,可知兩造當時是對被告要求原告贈與存款、金錢一事發生爭執,並非對於系爭房地贈與被告爭執,原告甚至是以被告已取得價值5、600萬元之系爭房地為由,規勸被告知足,足見上開手寫字條所呈現原告不願過戶、不給之文意,並非原告不願將系爭房地贈與被告,而是如被告所辯,原告不願在系爭房地之外,另贈與金錢或存款予被告。故被告書寫上開手寫字條,並非源於原告拒絕贈與系爭房地,上開手寫字條自不足為原告不同意贈與系爭房地之證明,從而原告執上開手寫字條為據,主張原告並未同意贈與系爭房地、印章是遭被告盜蓋,即非可採。
3.承上,原告所為上述舉證,皆無法證明其印章係遭被告盜蓋,且被告就原告同意被告代為申請印鑑證明、將系爭房地贈與移轉登記予被告,已提出相當之證明,足認委任書、土地登記申請書、贈與移轉契約書上印文均為原告所蓋或授權被告代蓋,並非被告偽造,故原告確有授權被告代理原告申請印鑑證明,並同意將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被告,應堪認定。
(二)承上,原告確有同意將系爭房地贈與、移轉登記予被告,則兩造間夫妻贈與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自屬有效,被告因而取得系爭房地之所有權。原告訴請確認兩造間就系爭房地之夫妻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行為不存在,即無理由。又原告已非系爭房地之所有權人,自無從行使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所有物保全請求權,是其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房地之移轉登記,亦無理由。
判決法官:【民事第一庭】陳筱雯法官
上面讀完的理解是:
一、前後言詞不一,無法讓法官形成有不當贈與(或應撤銷移轉登記)的心證
二、證人記不清楚前後真相
三、手寫字條有簡體字,不過不影響審理
除非是想證明其中的證人有做假證供的問題,否則要扭轉整個局面、將利益判歸這個老榮民,根本很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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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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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粉軍團,這後面會不會有懂法律的人
當軍師?
登記誰就誰的了
看起來很合理,老番癲自己也在算計女
生
好長 放棄閱讀了 謝謝分享
這麼長還看個毛啊啊
看不懂三角戀兩角仇?
哀 老杯杯都90幾歲了 能活也沒幾年 意思意思一下就能爽了 頂多炒菜鹽加多一點 連這樣也不能忍? 像我爸包租公10
好想知道法官的名字叫啥 我印象中父母給子女房產的條件是照顧他們的餘生 但是子女卻不孝放生父母,父母是可以透過法律拿回房產 像這種案例卻他媽的不行 果然司法人員真的愈來愈讓人瞧不起![Re: [新聞] 93歲榮民新婚滿9天 妻子火速過戶房產讓他 Re: [新聞] 93歲榮民新婚滿9天 妻子火速過戶房產讓他](https://i.imgur.com/ANeaGhqb.gif)
不是婚後財產共有制嗎 ? 離婚可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伯伯至少可以請求一半 ? ※ 引述《godofsex (性愛戰神)》之銘言: : 1.媒體來源:4
騙人的可惡,被騙的也不可憐啊 93什麼概念,全身皺巴巴,下面軟趴趴 若非從年輕相伴到老的老伴,真以為人家會愛上你喔…到底哪來的自信啊 就是金城武93歲也沒年輕女人會愛了好嗎 這種就是存有不切實際的遐想啦![Re: [新聞] 93歲榮民新婚滿9天 妻子火速過戶房產讓他 Re: [新聞] 93歲榮民新婚滿9天 妻子火速過戶房產讓他](https://pgw.udn.com.tw/gw/photo.php?u=https://uc.udn.com.tw/photo/2025/10/05/realtime/33286933.jpg&s=Y&x=0&y=26&sw=3500&sh=2332&exp=3600)
法官笑死人 親簽親給自願的就可以喔 那被詐騙的 當下哪個不是自己自願的親給的親簽的 所以以後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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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Kolas陷不倫戀爭議 撰文澄清:法院判決非文長 恕不贅述 節錄部分文字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原訴字第30號 原 告 周季諳![Re: [新聞] Kolas陷不倫戀爭議 撰文澄清:法院判決非 Re: [新聞] Kolas陷不倫戀爭議 撰文澄清:法院判決非](https://law.judicial.gov.tw/fblogo.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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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玩妻手機…姊夫訊息狂跳「想要妳了」科這個新聞奇怪的是學歷僅高中畢業就可以當科技公司的副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666 號民事判決 前略… 而查,原告提出其配偶●●●與被告間LINE對話紀錄(見本院卷第27頁至第38頁),被告 不爭執前開對話紀錄之形式真正,觀諸該對話紀錄可見被告稱「我想要妳了」、「怎麼辦
Re: [請益] 民法考題請益原文吃掉~ 甲(買方)、乙(賣方)就第三人之 A 不動產訂立買賣契約。甲為逃避強制執行,乃與 丙通謀虛偽合意,指示乙將 A 移轉所有權登記予丙,再由丙與丁通謀虛偽合意將 A 移轉 登記為丁所有。在此同時,甲告知戊上述情事,並與其訂立買賣 A 不動產之契約。如甲 未依約將 A 移轉登記予戊時,戊得為如何之主張,請求甲將 A 移轉登記於自己?
Re: [新聞]20年前論文遭認定抄襲撤銷學位 副教授值得研究的是該副教授抗辯的理由,她說阿我沒有同意公開論文,你們怎麼取得 我的博士論文,你取得的手法不對,證據應該無效。 中山大學說 教授有簽署電子全文公開授權書 法院說87年1月的著作權法 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 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推定著作權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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