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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禮拜一直接用上午高院複製貼上有料嗎?

看板Gossiping標題[問卦] 禮拜一直接用上午高院複製貼上有料嗎?作者
nicolaschen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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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如果禮拜一台北地院的法官,直接用上午高院的內容,複製貼上有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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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事實足認」至少須達到七十至八十%以上的心證程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 一項第三款「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規定,於一零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修正為:「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 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即是為落實司法院釋字第六百六十五號解釋的意旨,司法實務自應參照前述規定妥為解釋適用。

由於「有相當理由」的構成較為寬鬆,不須達到充分可信或確定程度為必要,只要依據一般正常之人的合理判斷,可認為該犯重罪嫌疑重大之人具有逃亡或滅證的「相當或然率」存在即可;「有事實足認」所要求的證明度則較高,必須有客觀的具體事實存在,檢察官所提出被告有逃亡、滅證之虞的具體事實,在綜合評估個案有利及不利被告的一切事證後,必須達到明白有力(clear and convincing)的證明度,如曾經遭到通緝、失聯移工、 遭拘提逮捕
前曾經刪除對話紀錄、湮滅證據或有應對執法人員犯罪偵辦的教戰守則等具體 情事,至少須達到七十至八十%以上的心證程度。


由前述說明可知,刑事訴訟法規定羈押刑事被告的要件,須基於維持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的重大公益要求,並符合比例原則方得為之,其中包括刑事被告防禦權的有效行使。再者,基於公平法院及無罪推定原則,法官於受理的案件,負有合法、公正、妥速及時處理的義務,刑事案件中檢察官負有舉證責任與說理義務,檢察官起訴以後,即應推定檢察官的證據蒐集、保全已經完竣,除了連「證據保全」的方法都解決不了的極端特別危險的情況之外,法院原則上並沒有為檢察官考慮證據保全的義務,更沒有「接力」檢察官補強有罪證據的義務(至於以再犯之虞作為羈押事由,乃是國家所應負的保護義務,庶免第三人的生命、身體健康權遭受刑事被告的侵害);換言之,在檢察官起訴時,按理應該已經偵查完備、取證完畢,法院作為「中立的聽審者」,基於審檢分隸、公平法院與武器平等等原則,並沒有「幫忙」檢察官「補破網」的責任。又我國檢察官享有法治先進國家中罕見的權限-於偵訊時可以命證人具結作證,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並對不實陳述者時賦予偽證的刑事處罰效果,這意味證人(共同被告)在偵查中具結證述後,縱使證人於審判中作證時翻供,究竟應以其偵查中的證述為真,抑或審判中所述較為可採?核屬法官證據取 捨的事實認定問題,也屬於證據證明力的判斷問題。此為法官的核心審判工作,再以被告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作為羈押事由,不僅違反訴訟當事人武器平等原則,亦使法官容易形成被告有罪的心理傾向,如此勢必壓縮法院秉於無罪推定原則而判決無罪的空間,無形中提升了造成冤案的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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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cast 09/13 00:13也是被檢跟上級玩無限循環沒判到他們滿意

jimhall 09/13 14:12雙標又如何 有絕對的權力 就不需要理由

jimhall 09/13 14:12目前法官說了算 民意也無法動搖 司法界

jimhall 09/13 14:12內部也是互相包庇 怎樣都贏

jimhall 09/13 14:13目前民主的光還沒照到司法界 他們不認為

jimhall 09/13 14:13需要聽從民意 回應民意 只要民眾聽從他

jimhall 09/13 14:13們的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