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卦] 禮拜一直接用上午高院複製貼上有料嗎?
如題,如果禮拜一台北地院的法官,直接用上午高院的內容,複製貼上有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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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事實足認」至少須達到七十至八十%以上的心證程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 一項第三款「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規定,於一零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修正為:「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 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即是為落實司法院釋字第六百六十五號解釋的意旨,司法實務自應參照前述規定妥為解釋適用。
由於「有相當理由」的構成較為寬鬆,不須達到充分可信或確定程度為必要,只要依據一般正常之人的合理判斷,可認為該犯重罪嫌疑重大之人具有逃亡或滅證的「相當或然率」存在即可;「有事實足認」所要求的證明度則較高,必須有客觀的具體事實存在,檢察官所提出被告有逃亡、滅證之虞的具體事實,在綜合評估個案有利及不利被告的一切事證後,必須達到明白有力(clear and convincing)的證明度,如曾經遭到通緝、失聯移工、 遭拘提逮捕
前曾經刪除對話紀錄、湮滅證據或有應對執法人員犯罪偵辦的教戰守則等具體 情事,至少須達到七十至八十%以上的心證程度。
由前述說明可知,刑事訴訟法規定羈押刑事被告的要件,須基於維持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的重大公益要求,並符合比例原則方得為之,其中包括刑事被告防禦權的有效行使。再者,基於公平法院及無罪推定原則,法官於受理的案件,負有合法、公正、妥速及時處理的義務,刑事案件中檢察官負有舉證責任與說理義務,檢察官起訴以後,即應推定檢察官的證據蒐集、保全已經完竣,除了連「證據保全」的方法都解決不了的極端特別危險的情況之外,法院原則上並沒有為檢察官考慮證據保全的義務,更沒有「接力」檢察官補強有罪證據的義務(至於以再犯之虞作為羈押事由,乃是國家所應負的保護義務,庶免第三人的生命、身體健康權遭受刑事被告的侵害);換言之,在檢察官起訴時,按理應該已經偵查完備、取證完畢,法院作為「中立的聽審者」,基於審檢分隸、公平法院與武器平等等原則,並沒有「幫忙」檢察官「補破網」的責任。又我國檢察官享有法治先進國家中罕見的權限-於偵訊時可以命證人具結作證,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並對不實陳述者時賦予偽證的刑事處罰效果,這意味證人(共同被告)在偵查中具結證述後,縱使證人於審判中作證時翻供,究竟應以其偵查中的證述為真,抑或審判中所述較為可採?核屬法官證據取 捨的事實認定問題,也屬於證據證明力的判斷問題。此為法官的核心審判工作,再以被告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作為羈押事由,不僅違反訴訟當事人武器平等原則,亦使法官容易形成被告有罪的心理傾向,如此勢必壓縮法院秉於無罪推定原則而判決無罪的空間,無形中提升了造成冤案的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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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被檢跟上級玩無限循環沒判到他們滿意
雙標又如何 有絕對的權力 就不需要理由
目前法官說了算 民意也無法動搖 司法界
內部也是互相包庇 怎樣都贏
目前民主的光還沒照到司法界 他們不認為
需要聽從民意 回應民意 只要民眾聽從他
們的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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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柯文哲再度延押 北院:無法排除滅證或串第 十 章 被告之羈押 第 1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 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17
[問卦] 地院如果把上午高院的判決複製貼上會怎樣如題 如果地院更裁以被高院判決說服為理由,複製貼上高院上午的裁判 會氣死高院嗎? 我以前錯了,不該違反武器平等原則,要落實公平法院,沒有為檢察官保全證據的義務 高院︰你竟敢用我的魔法對付我?14
Re: [討論] 恐嚇案 被告聲押禁見檢察官聲押的理由有二個,一個是共犯未到案,有串證之虞,一個就是有反覆實施之虞, 而預防性羈押,我覺得第二個才是真正的理由,恐嚇罪會被聲押也多是因為這個理由。 第 1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 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9
Re: [問卦]原來交保有分兩種?不是啦 司法院這篇講得很清楚 基本上吼是這樣的 這只是順序問題 1.檢察官看案件需不需要用到羈押5
[問卦] 恐嚇妻兒、鄰居 會被羈押兩個月嗎?之前看好多新聞,家暴男恐嚇妻兒、瘋鄰居恐嚇隔壁住戶, 好像也都沒怎麼樣? Q: 在台灣,恐嚇他人到什麼程度可被羈押? ############################## 以下是問 Google Gemini 2.5 Pro 的回答 (部分內容省略)2
Re: [討論] 民眾黨將提案刪除刑事訴訟法的羈押事由第 93 條 第二項 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以聲 請書敘明犯罪事實並所犯法條及證據與羈押之理由,備具繕本並檢附卷宗及證物,聲請該 管法院羈押之。但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3
Re: [新聞] 製圖恐嚇檢察官!工程師等2人抗告失敗這次起訴的罪名都不是5年以上, 所以羈押的所有理由都需要有事實足認, 你看A用B的圖改,這就是事實。 大概94John,自由心證。 不爽,你也不能抗告了。3
Re: [問卦] 高院見解:不應用串證羈押vs怕串證可羈押?根本沒卦,元首不是開示了 行政干預司法年代已過,屠刀不在民進黨手上 終歸是謊言大師,說的話反著看就對了 現在党國一體、党即是法、朕即國家 屠刀一直都不在DPP手上,是插在賴的政敵背上![Re: [問卦] 高院見解:不應用串證羈押vs怕串證可羈押? Re: [問卦] 高院見解:不應用串證羈押vs怕串證可羈押?](https://i.imgur.com/fbxlGeYb.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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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黃國昌提刪「串證羈押」檢協會:將致國家今天看到了該關係文書,直接看黃國昌所寫的修法說明(總綱部分日前已經傳多了,就不 再重提): 【第九十三條】 現行第二項但書規定:「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 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之卷證,應另行分卷敘明理由,請求法院以適當之方式
Re: [新聞] 陳啟昱落跑24天現身遭當庭逮捕 台南地院台南地院違法羈押!!!! 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 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